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826號
TCDM,103,聲,4826,201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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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查國偉
上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3
年執聲字第3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查國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查國偉前犯詐欺等罪,經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5年8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珮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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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