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798號
TCDM,103,聲,4798,20141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7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劉文斌
受 刑 人 劉易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強制性交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
度執字第15595號、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乙○○犯強制性交案件,經 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下同)50,000元,出具現金 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乙○○前因涉犯強制性交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 50,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102年7月10日繳納後予以釋放, 嗣受刑人由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均未獲,且於通知具保人 後,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本 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拘票、報告書、拘提不遇訪談紀錄表、受刑人及 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在卷可稽(見103年度執聲沒字第311號卷第2至5、7至8 、12至18頁,本院卷第3頁),顯見受刑人業已逃匿,揆諸 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