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4377號
TCDM,103,聲,4377,201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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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4377號
聲 請人即
被   告 盧陳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3 年度訴字第1464號),經聲請
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係主動至分局 到案,協助檢警辦案進度,且無任何企圖湮滅、勾串人證及 逃亡、躲避之行為,積極釐清案情疑點,不致延宕案情偵辦 、審理。又被告平日與單親母親相依為命,任職於高盛泰物 流中心擔任理貨員一職,與同事間相處和樂,並吸收有關物 理處理之相關流程與客戶需求、接洽等事宜,雖所得薪資微 薄,但也甘之如飴,並將薪資全數交由母親處理日常生活開 銷,而今母親一人獨自在外,孤苦無依,又要為被告勞心勞 力,無暇照顧自身健康,才能顧及人倫,悖乎社會道德,聲 請人亦感愧疚。又被告犯案時因缺乏社會歷練,受外面花花 世界誘惑及朋友蠱惑,而錯踏一步,為此亦深感悔意。鑑此 ,懇請鈞長依法理情之相關法律規範,斟酌施以法理情之相 關法律規範及寬容,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 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 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 長羈押等等,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 職權,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 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 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又執行羈押後有 無繼續之必要,仍許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 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臺抗字第6 號判例意旨參照)。 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 回者外,其准許與否,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最高法院 46年臺抗字第21號判例、91年度臺抗字第456 號裁定意旨可 資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盧陳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1464號 ),前經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審理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 其涉犯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修正前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等罪,有被告之自白、證人即共犯與證 人即被害人之證述,及通訊監察譯文與扣案之證物可佐,犯



嫌重大,且被告在本案車手集團中是負責將工作用之行動電 話與車資交付予其等指派之車手,再由車手向被害人取款之 角色,屬於高於出面取款車手之地位,且參與聯繫對象均為 集團核心份子,又所犯之次數非少,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之1 第7 款規定 ,裁定自民國(下同)103 年8 月15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 3 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㈡依起訴事實所載,暨被告坦認之犯罪事實觀之,被告所參與 係集團性之詐欺犯行,其所擔任之角色為車手頭,負責將車 資及行動電話交與車手,待車手收取款項後轉交予被告,再 轉交予詐欺集團之核心成員,其所涉之層級較高,且涉犯詐 欺取財犯行之次數非少,乃有反覆實施之虞甚明。再依本案 被告所涉犯之情節觀之,具保、限制出境、限制住居或禁止 與被害人、證人聯絡等替代之處分,均無法達到防止被告可 能再犯之效果,且其所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 ,助長偽稱公務機關詐欺之風氣,對社會大眾對於檢警、司 法機關之信任及財產安全造成莫大之損害,危害社會治安甚 鉅,本院審酌其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 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羈押係適當、必要。另經司 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 衡量後,對被告羈押仍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從而 ,被告羈押禁見之原因及必要均尚未消滅。
四、末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 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01 條之1 所定 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 要為審酌,至被告之經濟狀況等非在斟酌之列,亦未能影響 其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故本院審酌上情,認被告羈押禁 見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為確保日後對被告之執行程序 得以順利進行,被告仍有羈押禁見之必要,無從以命具保、 責付或限制住居等方式替代,此外,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 4 條各款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事由,本件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 黃齡玉
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筠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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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