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訴字第2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葛雪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
度偵緝字第1602、1603號),茲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受命法官於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葛雪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記入帳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於檢察官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第6行關於「另 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之記載,應更正為「 另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191號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 刑3月確定」、第41行及附表二備註欄⒉第3行關於「營業稅 額總計為65萬7997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營業稅額總計為 81萬5497元」、第42行及附表二備註欄⒉第5行關於「營業 稅38萬302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營業稅54萬0520元」、 附表一編號58之發票金額欄關於「3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 為「35萬元」及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為認 罪之陳述」為證據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附卷可稽,素行尚可,其擔任商業負責人竟以取得不實 之發票,以之為進項憑證並製作不實帳冊,又開立不實內容 發票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嚴重損害政府管理稅捐之公 平性及正確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其犯後於本院準備程序 及審理中均坦承全部犯行,深表悔意、態度良好,及其犯罪 動機、手段、幫助他人逃漏之營業稅額,其在本案擔任之角 色,暨兼衡其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卷第15頁)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第454條第1項、第2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緝字第1602號
102年度偵緝字第1603號
被 告 葛雪 女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東縣達仁鄉安朔村復興路182之
6號
居花蓮縣花蓮市○○○街00號6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葛雪自民國98年2月11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誤為98 年2月23日)起至99年3月10日止,擔任設於臺中市○區○○ 路000○00號1樓之伊芙國際有限公司(下稱伊芙公司)負責 人,為商業會計法上之商業負責人,負有據實記載帳冊及製 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與自97年10月6日起至98年2月10日 止擔任伊芙公司負責人之李淑芬(另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3月確定)2人,基於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記入帳 冊之犯意聯絡,透過不詳管道,明知與如附表一所示春香高 爾夫球用品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春香公 司)、碩騰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碩 騰公司)、高樓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 稱高樓公司)及東江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下稱東江公司)無實際交易,取得春香公司等營業人開立 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58張,銷售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470萬7193元、營業稅額為73萬5365元;並全數充當伊 芙公司之進項憑證並記入帳冊,再用以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伊芙公司涉案期間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大於取得不實統一發 票金額,未有實際交易,因此未逃漏營業稅)。葛雪復與李 淑芬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明知伊芙公司並未銷貨予附表二所示之諾貝塔國際有限公 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諾貝塔公司)、台科國際 貿易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台科公司)、 廣豫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廣豫公司 )、艾爾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艾爾 公司)、芬多麗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 稱芬多麗公司)、維多麗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下稱維多麗公司)、灣署企業社(統一編號: 00000000號)、亞伯頓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下稱亞伯頓公司)、鑫兆豐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號,原名和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鑫兆豐公司)、 福鉅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福鉅公司 )、天億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稱天億 公司)、羅尼亞國際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下 稱羅尼亞公司)及卡利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下稱卡利公司),仍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 ,開立附表二所示之57張不實統一發票予附表二所示之之營 業人,發票金額總計1669萬4124元、營業稅額83萬4709元。
嗣經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除附表二編號6、22及51部分所 示之3張統一發票外,其餘54張不實統一發票,均持以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作為進項憑證使用,用以扣抵銷項稅 額,金額總計為1630萬9886元、營業稅額總計為65萬7997元 ,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38萬3020元(卡利公司為虛設行號, 不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附表二編號52至57部分應予扣除)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下稱中區國稅局)告發及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 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1 │被告葛雪於偵查中之供述│曾將國民身分證交付周春│
│ │ │來及曾至臺中簽署文件之│
│ │ │事實。 │
├──┼───────────┼───────────┤
│2 │共犯李淑芬於偵查中之供│坦承曾擔任伊芙公司負責│
│ │述 │人,且領取統一發票復交│
│ │ │給葛雪,及與葛雪合夥之│
│ │ │事實。 │
├──┼───────────┼───────────┤
│3 │證人莊仁寶於中區國稅局│1.莊仁寶陳稱:伊芙公司│
│ │及本署偵查中之陳述 │ 店面在大雅路,店面很│
│ │ │ 小,沒有其他員工,葛│
│ │ │ 雪要伊推銷電纜、電線│
│ │ │ ,不清楚伊芙公司的存│
│ │ │ 貨放在哪裡等語。 │
│ │ │2.由莊仁寶之證述,足認│
│ │ │ 伊芙公司是否有確實營│
│ │ │ 運,顯有疑義。 │
├──┼───────────┼───────────┤
│4 │證人陳建霖即鑫兆豐公司│陳建霖陳稱:鑫兆豐有限│
│ │負責人於本署偵查中之證│公司是向「來哥」購買高│
│ │述 │爾夫球具及菸酒,不清楚│
│ │ │「來哥」的真實姓名等語│
│ │ │。鑫兆豐公司與伊芙公司│
│ │ │間是否有實際交易,顯有│
│ │ │疑義。 │
├──┼───────────┼───────────┤
│5 │證人王克濃即福鉅公司負│王克濃及王克群陳稱:福│
│ │責人及王克群即天億公司│鉅公司及天億公司係向伊│
│ │負責人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芙公司購買電線及電纜等│
│ │述 │語。然伊芙公司之登記營│
│ │ │業項目為運動用品及服飾│
│ │ │,與電線、電纜顯然不同│
│ │ │,福鉅公司及天億公司與│
│ │ │伊芙公司間是否有實際交│
│ │ │易,顯有疑義。 │
├──┼───────────┼───────────┤
│6 │證人王淑芬即芬多麗公司│王淑芬陳稱:芬多麗公司│
│ │及維多麗公司負責人於本│及維多麗公司是與「李先│
│ │署偵查中之證述 │生」交易,不知道「李先│
│ │ │生」真實姓名,伊芙公司│
│ │ │的發票是「李先生」給的│
│ │ │,採現金交易等語。芬多│
│ │ │麗公司及維多麗公司與伊│
│ │ │芙公司間是否有實際交易│
│ │ │,顯有疑義。 │
├──┼───────────┼───────────┤
│7 │證人吳怡靜即台科公司負│吳怡靜陳稱:台科公司是│
│ │責人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在網路平面上採購服飾,│
│ │ │網路上公司名稱與發票不│
│ │ │同,不記得網路上的名稱│
│ │ │等語。台科公司與伊芙公│
│ │ │司間是否有實際交易,顯│
│ │ │有疑義。 │
├──┼───────────┼───────────┤
│8 │證人賴欽流即高樓公司負│賴欽流陳稱:自98年 8月│
│ │責人於本署偵查中之證述│起沒有處理公司事務,98│
│ │ │年10月間合夥人「吳清文│
│ │ │」把公司資料拿走,不清│
│ │ │楚與伊芙公司之交易等語│
│ │ │。高樓公司與伊芙公司間│
│ │ │是否有實際交易,顯有疑│
│ │ │義。 │
├──┼───────────┼───────────┤
│9 │中區國稅局告發書、伊芙│伊芙公司如犯罪事實欄所│
│ │公司涉嫌虛設行號案情報│述,取得並開立如附表一│
│ │告、伊芙公司97年11月至│及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
│ │98年12月進銷項交易流程│,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 │圖、伊芙公司97年11月至│ │
│ │99年 2月涉嫌取得開立不│ │
│ │實發票金額明細表、專案│ │
│ │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 │
│ │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營│ │
│ │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 │
│ │源明細、進銷項憑證明細│ │
│ │資料表、營業人銷售額與│ │
│ │稅額申報書(401) │ │
├──┼───────────┼───────────┤
│10 │伊芙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被告自97年10月6日起至 │
│ │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98年2月10日,擔任伊芙 │
│ │、股東同意書、營利事業│公司負責人。 │
│ │統一發證設立及變更登記│ │
│ │申請書影本 │ │
├──┼───────────┼───────────┤
│11 │中區國稅局統一發票購票│被告及葛雪分別於97年11│
│ │證領用書及委託書影本(│月18日及98年 3月19日,│
│ │國稅局卷第93頁至第 101│委託記帳業者羅麗秋領用│
│ │頁) │伊芙公司之統一發票。 │
├──┼───────────┼───────────┤
│12 │附表二編號16、17、18、│伊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
│ │19、20、21、43至50部分│發票。 │
│ │之統一發票影本(他卷第│ │
│ │56、58、59、61、63、65│ │
│ │、89、90、95、96、 102│ │
│ │、107頁) │ │
├──┼───────────┼───────────┤
│13 │中區國稅局99年12月 2日│卡利公司為虛設行號。 │
│ │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 │
│ │545號刑事案件告發書( │ │
│ │他卷第168頁至第170頁)│ │
├──┼───────────┼───────────┤
│14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羅尼亞公司為虛設行號。│
│ │100年6月29日北區國稅審│ │
│ │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 │
│ │案件報告書(偵卷內) │ │
├──┼───────────┼───────────┤
│15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春香公司為虛設行號。 │
│ │100年2月16日北區國稅審│ │
│ │四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 │
│ │案件報告書(偵卷內) │ │
├──┼───────────┼───────────┤
│16 │中區國稅局 100年8月8日│伊芙公司涉案期間虛開之│
│ │中區國稅四字第00000000│統一發票金額大於取得不│
│ │54號函(偵卷內) │實統一發票金額,因此未│
│ │ │逃漏營業稅。 │
└──┴───────────┴───────────┘
二、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就伊芙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復持以 申報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 明知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嫌。被告與另案被告李淑芬間有 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二)核被告就開立伊芙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予他人 ,並幫助他人幫助逃漏營業稅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 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被告與另案被告李淑 芬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之通念, 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罪故意,而實行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 為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二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共同商業負責 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處斷。
(三)被告所犯共同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及共同商 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2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請 予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9 日
檢 察 官 楊朝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李文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會計師法第71條
未取得會計師資格,以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會計事務所或其他易使人誤認為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刊登廣告、招攬或執行會計師業務,經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停止行為;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40 萬元以上 2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營業人名稱│月份│字軌號碼 │發票金額│營業稅額│
│ │ │ │ │(新臺幣│ │
│ │ │ │ │) │ │
├──┼─────┼──┼─────┼────┼────┤
│ 1 │春香公司 │9709│BU00000000│9萬5238 │ 4762元│
│ │ │ │ │元 │ │
├──┼─────┼──┼─────┼────┼────┤
│ 2 │春香公司 │9709│BU00000000│11萬5238│ 5762元│
│ │ │ │ │元 │ │
├──┼─────┼──┼─────┼────┼────┤
│ 3 │春香公司 │9709│BU00000000│11萬8095│ 5905元│
│ │ │ │ │元 │ │
├──┼─────┼──┼─────┼────┼────┤
│ 4 │春香公司 │9709│BU00000000│57萬6190│ 2萬8810│
│ │ │ │ │元 │ 元 │
├──┼─────┼──┼─────┼────┼────┤
│ 5 │春香公司 │9709│BU00000000│15萬2381│ 7619元│
│ │ │ │ │元 │ │
├──┼─────┼──┼─────┼────┼────┤
│ 6 │春香公司 │9709│BU00000000│13萬3333│ 6667元│
│ │ │ │ │元 │ │
├──┼─────┼──┼─────┼────┼────┤
│ 7 │春香公司 │9709│BU00000000│9萬5238 │ 4762元│
│ │ │ │ │元 │ │
├──┼─────┼──┼─────┼────┼────┤
│ 8 │春香公司 │9709│BU00000000│9萬2381 │ 4619元│
│ │ │ │ │元 │ │
├──┼─────┼──┼─────┼────┼────┤
│ 9 │春香公司 │9709│BU00000000│13萬3333│ 6667元│
│ │ │ │ │元 │ │
├──┼─────┼──┼─────┼────┼────┤
│ 10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18萬0952│ 9048元│
│ │ │ │ │元 │ │
├──┼─────┼──┼─────┼────┼────┤
│ 11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10萬4762│ 5238元│
│ │ │ │ │元 │ │
├──┼─────┼──┼─────┼────┼────┤
│ 12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12萬6667│ 6333元│
│ │ │ │ │元 │ │
├──┼─────┼──┼─────┼────┼────┤
│ 13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38萬0952│ 1萬9048│
│ │ │ │ │元 │ 元 │
├──┼─────┼──┼─────┼────┼────┤
│ 14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45萬1429│ 2萬2571│
│ │ │ │ │元 │ 元 │
├──┼─────┼──┼─────┼────┼────┤
│ 15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10萬4762│ 5238元│
│ │ │ │ │元 │ │
├──┼─────┼──┼─────┼────┼────┤
│ 16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10萬9542│ 5476元│
│ │ │ │ │元 │ │
├──┼─────┼──┼─────┼────┼────┤
│ 17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15萬8762│ 7938元│
│ │ │ │ │元 │ │
├──┼─────┼──┼─────┼────┼────┤
│ 18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13萬3333│ 6667元│
│ │ │ │ │元 │ │
├──┼─────┼──┼─────┼────┼────┤
│ 19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7萬2381 │ 3619元│
│ │ │ │ │元 │ │
├──┼─────┼──┼─────┼────┼────┤
│ 20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9萬9429 │ 4971元│
│ │ │ │ │元 │ │
├──┼─────┼──┼─────┼────┼────┤
│ 21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9萬5238 │ 4762元│
│ │ │ │ │元 │ │
├──┼─────┼──┼─────┼────┼────┤
│ 22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5萬7143 │ 2857元│
│ │ │ │ │元 │ │
├──┼─────┼──┼─────┼────┼────┤
│ 23 │春香公司 │9710│BU00000000│4萬7619 │ 2381元│
│ │ │ │ │元 │ │
├──┼─────┼──┼─────┼────┼────┤
│ 24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38萬0952│ 1萬9048│
│ │ │ │ │元 │ 元 │
├──┼─────┼──┼─────┼────┼────┤
│ 25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34萬2857│ 1萬7143│
│ │ │ │ │元 │ 元 │
├──┼─────┼──┼─────┼────┼────┤
│ 26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38萬5524│ 1萬9276│
│ │ │ │ │元 │ 元 │
├──┼─────┼──┼─────┼────┼────┤
│ 27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36萬5714│ 1萬8286│
│ │ │ │ │元 │ 元 │
├──┼─────┼──┼─────┼────┼────┤
│ 28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31萬7524│ 1萬5876│
│ │ │ │ │元 │ 元 │
├──┼─────┼──┼─────┼────┼────┤
│ 29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46萬2857│ 2萬3143│
│ │ │ │ │元 │ 元 │
├──┼─────┼──┼─────┼────┼────┤
│ 30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11萬7619│ 5881元│
│ │ │ │ │元 │ │
├──┼─────┼──┼─────┼────┼────┤
│ 31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 20萬元│ 1萬元│
├──┼─────┼──┼─────┼────┼────┤
│ 32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19萬0476│ 9524元│
│ │ │ │ │元 │ │
├──┼─────┼──┼─────┼────┼────┤
│ 33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33萬3333│ 1萬6667│
│ │ │ │ │元 │ 元 │
├──┼─────┼──┼─────┼────┼────┤
│ 34 │春香公司 │9711│CU00000000│22萬6667│ 1萬1333│
│ │ │ │ │元 │ 元 │
├──┼─────┼──┼─────┼────┼────┤
│ 35 │春香公司 │9712│CU00000000│48萬6857│ 2萬4343│
│ │ │ │ │元 │ 元 │
├──┼─────┼──┼─────┼────┼────┤
│ 36 │春香公司 │9712│CU00000000│52萬4152│ 2萬6208│
│ │ │ │ │元 │ 元 │
├──┼─────┼──┼─────┼────┼────┤
│ 37 │春香公司 │9712│CU00000000│47萬6190│ 2萬3810│
│ │ │ │ │元 │ 元 │
├──┼─────┼──┼─────┼────┼────┤
│ 38 │春香公司 │9712│CU00000000│54萬9238│ 2萬7462│
│ │ │ │ │元 │ 元 │
├──┼─────┼──┼─────┼────┼────┤
│ 39 │春香公司 │9712│CU00000000│38萬0952│ 1萬9048│
│ │ │ │ │元 │ 元 │
├──┼─────┼──┼─────┼────┼────┤
│ 40 │春香公司 │9712│CU00000000│30萬9524│ 1萬5476│
│ │ │ │ │元 │ 元 │
├──┼─────┼──┼─────┼────┼────┤
│ 41 │春香公司 │9801│DU00000000│21萬3333│ 1萬0667│
│ │ │ │ │元 │ 元 │
├──┼─────┼──┼─────┼────┼────┤
│ 42 │春香公司 │9802│DU00000000│4萬7810 │ 2390元│
│ │ │ │ │元 │ │
├──┼─────┼──┼─────┼────┼────┤
│ 43 │春香公司 │9802│DU00000000│6萬0476 │ 3024元│
│ │ │ │ │元 │ │
├──┼─────┼──┼─────┼────┼────┤
│ 44 │春香公司 │9802│DU00000000│43萬8500│ 2萬1925│
│ │ │ │ │元 │ 元 │
├──┼─────┼──┼─────┼────┼────┤
│ 45 │春香公司 │9802│DU00000000│41萬7850│ 2萬0893│
│ │ │ │ │元 │ 元 │
├──┼─────┼──┼─────┼────┼────┤
│ 46 │春香公司 │9802│DU00000000│31萬5600│ 1萬5780│
│ │ │ │ │元 │ 元 │
├──┼─────┼──┼─────┼────┼────┤
│ 47 │春香公司 │9802│DU00000000│35萬3000│ 1萬7650│
│ │ │ │ │元 │ 元 │
├──┼─────┼──┼─────┼────┼────┤
│ 48 │春香公司 │9803│EU00000000│27萬3143│ 1萬3657│
│ │ │ │ │元 │ 元 │
├──┼─────┼──┼─────┼────┼────┤
│ 49 │春香公司 │9803│EU00000000│21萬6190│ 1萬0810│
│ │ │ │ │元 │ 元 │
├──┼─────┼──┼─────┼────┼────┤
│ 50 │春香公司 │9803│EU00000000│28萬5714│ 1萬4286│
│ │ │ │ │元 │ 元 │
├──┼─────┼──┼─────┼────┼────┤
│ 51 │春香公司 │9803│EU00000000│19萬0476│ 9524元│
│ │ │ │ │元 │ │
├──┼─────┼──┼─────┼────┼────┤
│ 52 │碩騰公司 │9902│KU00000000│18萬3310│ 9166元│
│ │ │ │ │元 │ │
├──┼─────┼──┼─────┼────┼────┤
│ 53 │碩騰公司 │9902│KU00000000│38萬0725│ 1萬9036│
│ │ │ │ │元 │ 元 │
├──┼─────┼──┼─────┼────┼────┤
│ 54 │碩騰公司 │9902│KU00000000│18萬9150│ 9458元│
│ │ │ │ │元 │ │
├──┼─────┼──┼─────┼────┼────┤
│ 55 │碩騰公司 │9902│KU00000000│38萬8500│ 1萬9425│
│ │ │ │ │元 │ 元 │
├──┼─────┼──┼─────┼────┼────┤
│ 56 │碩騰公司 │9902│KU00000000│36萬8600│ 1萬8430│
│ │ │ │ │元 │ 元 │
├──┼─────┼──┼─────┼────┼────┤
│ 57 │高樓公司 │9810│HU00000000│35萬0000│ 1萬7500│
│ │ │ │ │元 │ 元 │
├──┼─────┼──┼─────┼────┼────┤
│ 58 │東江公司 │9811│JU00000000│ 30萬元│ 1萬7500│
│ │ │ │ │ │ 元 │
├──┴─────┴──┴─────┼────┼────┤
│總計 │1470萬 │73萬5365│
│ │7193元 │元 │
├─────────────────┴────┴────┤
│備註: │
│1.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 │
│2.編號57部分所示之統一發票,中區國稅局卷之附件明細表誤│
│ 列為伊芙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 │
└───────────────────────────┘
附表二
┌──┬─────┬──┬─────┬────┬────┐
│編號│營業人名稱│月份│字軌號碼 │發票金額│營業稅額│
├──┼─────┼──┼─────┼────┼────┤
│ 1 │諾貝塔公司│9711│CU00000000│5萬7143 │2857元 │
│ │ │ │ │元 │ │
├──┼─────┼──┼─────┼────┼────┤
│ 2 │諾貝塔公司│9712│CU00000000│6萬6667 │3333元 │
│ │ │ │ │元 │ │
├──┼─────┼──┼─────┼────┼────┤
│ 3 │諾貝塔公司│9712│CU00000000│8萬5714 │4286元 │
│ │ │ │ │元 │ │
├──┼─────┼──┼─────┼────┼────┤
│ 4 │台科公司 │9901│KU00000000│15萬9048│7952元 │
│ │ │ │ │元 │ │
├──┼─────┼──┼─────┼────┼────┤
│ 5 │台科公司 │9902│KU00000000│6萬6667 │3333元 │
│ │ │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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