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3年度,113號
TCDM,103,審訴,113,2014120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黃炫
具 保 人 楊雅茹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 年度偵字第1970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雅茹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 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楊雅茹因被告邱黃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 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合 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命具保人到庭應訊,具保 人亦未到庭,或陳報被告所在處所,此外,被告經本院囑警 執行拘提,亦未能拘獲,此分別有刑事被告保證書、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保證金收據、本院 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訊問筆錄、被告及 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之拘提結果報告書等在卷可稽。再者,被告並未因案在監執 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 參,顯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 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鍾堯航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