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易字第6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志翰
薛世逢
侯雅儒
古寶源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偵字第221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志翰、薛世逢、侯雅儒及古寶源於民 國103年6月25日下午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 號前,為幫忙不知情之洪朝銓處理與謝明蒼間之糾紛,一言 不合下,渠等竟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聯絡,共同出手毆打謝 明蒼,造成謝明蒼受有左臉頰、左耳紅腫、左前胸、左肩疼 痛及四肢多處擦傷瘀傷等傷害。嗣經謝明蒼提起告訴,因認 被告魏志翰、薛世逢、侯雅儒、古寶源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 項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等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 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 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 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查,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不受理判決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