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3年度,603號
TCDM,103,審易,603,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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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60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錦漢
      楊傑閏
      劉佳偉
      江佩璇
      黃鈺琳
      鍾蕙雯
      鍾蕙萍
      陳潔緹
      彭成立
      薛宇程
      林雅慧
      曾盈誠
      石心怡
      宋秀惠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廖學能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6599號、10
3年偵字第19831號),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下午4時,在本
院刑事第1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薛淑玲
            通 譯 余芳苓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吳錦漢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物均沒收。
楊傑閏宋秀惠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劉佳偉薛宇程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石心怡曾盈誠陳潔緹黃鈺琳鍾蕙雯鍾蕙萍、彭成 立、林雅慧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貳年。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佩璇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 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吳錦漢前於民國96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分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9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減刑為 有期徒刑2月15日確定,於96年11月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猶不知悔改,吳錦漢楊傑閏劉佳偉江佩璇黃鈺琳鍾蕙雯鍾蕙萍陳潔緹彭成立薛宇程林雅慧、宋 秀惠、曾盈誠石心怡與「7CLUB真人博奕館」、「GOLDEN CLUB黃金俱樂部」、「SUPER BINGO超級賓果」、「太陽城 線上娛樂」、「Porki ng撲克王線上娛樂」等網路賭博網站 之經營者,共同基於賭博、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以營利 之犯意聯絡,由吳錦漢自101年5、6月間某日起擔任任天子 特區Online 網站(網址http://tze68.com)與其各經銷分 站(網址最後皆有tze68. com,例如博客多娛樂城)及諾亞 娛樂賭城(網址:http:// tw.5168th.com)之實際負責人 ,吳錦漢先後以不知情之鄭宇修(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申請設立之哈密瓜國際有限公司 及以劉佳偉申請設立之天威行銷有限公司作為掩護,且僱請 楊傑閏劉佳偉江佩璇黃鈺琳鍾蕙雯鍾蕙萍、陳潔 緹、彭成立薛宇程林雅慧擔任網路廣告行銷、洗碼或接 聽客服電話之客服人員,又僱請宋秀惠、曾盈誠石心怡擔 任製作賭博營收與零用金帳之會計人員(曾盈誠石心怡亦 有從事網路廣告行銷之工作),以此分工合作之方式,共同 經營天子特區Online網站與各經銷分站(例如博客多娛樂城 )及諾亞娛樂賭城,供不特定人申請加入成為會員,經核可 後可登入天子特區Online網站與各經銷分站(例如博客多娛 樂城)及諾亞娛樂賭城下載安裝程式,連結進入「7CLUB真 人博奕館」、「GOLDEN CLUB黃金俱樂部」、「SUPER BINGO 超級賓果」、「太陽城線上娛樂」、「Porking撲克王線上 娛樂」等網路賭博網站,點選拉霸遊戲、10點半、鬥牛、麻 將、大老二、鬥地主、13支、撲克、百家樂、3公、妞妞、 輪盤、21點、骰寶、12球、賓果、龍虎鬥、牌九、老虎機等 網路線上博奕進行網路簽賭下注,下注前會員先使用四大便 利超商之ibon等機制或ATM匯款方式,將新臺幣進行儲值, 再由上開客服人員以1比1、1比10或1比100不等之比例將會 員儲值之新臺幣換算為遊戲點數提撥予會員,會員下注而賭 贏後,再以等比例將所賭贏之遊戲點數換取現金,並匯款至



會員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以此方式而與不特定人賭博以營 利,且吳錦漢得藉此各向「7CLUB真人博奕館」、「GOLDEN CLUB黃金俱樂部」、「SUPER BINGO超級賓果」、「太陽城 線上娛樂」、「Porking撲克王線上娛樂」等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之網路賭博網站之成年經營者,以會員投注之金額各抽 取千分之8之佣金(水錢),又上開客服人員所屬之客服部 門亦得以部分會員投注金額之4%作為客服部門之績效獎金 ,再由客服人員均分上開績效獎金。天子特區Online網站與 各經銷分站(例如博客多娛樂城)及諾亞娛樂賭城並以第一 商業銀行中港分行之戶名哈密瓜國際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 000號帳戶供作會員儲值及將會員所贏賭資匯款予會員之用 。嗣經警方於102年11月20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5樓之1(網路廣告行銷、洗碼及客服 部門所在地)及臺中市○○區○○路0段00號2樓之2(會計 部門所在地)執行搜索,而查獲上情,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凍結扣押上開第一商業銀行中港分行戶名哈 密瓜國際有限公司帳戶,且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與本 案無關如附表所示之物,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7 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 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吳錦漢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32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 月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 卷可參。
㈡被告楊傑閏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6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㈢被告宋秀惠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6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㈣被告劉佳偉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5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㈤被告薛宇程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5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㈥被告石心怡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4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㈦被告曾盈誠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4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㈧被告陳潔緹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3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㈨被告黃鈺琳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3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㈩被告鍾蕙雯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3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被告鍾蕙萍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3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被告彭成立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3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被告林雅慧業已於103年12月11日前即103年12月8日依本 件協商合意內容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國庫專戶支 付新臺幣3萬元,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12月 8日沒金字00000000號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乙紙在卷 可參。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65號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等供犯前 揭犯罪事實所示犯行所用之物,且屬被告等所有,業經被 告等坦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 告沒收之。又附表編號167號所示之物即第一商業銀行 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現金244萬582元( 見偵六卷第143頁),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以102年7月18日中檢秀歲102他292字第130771號函凍結 扣押,及如附表編號166號所示之現金3萬8300元,均據 被告吳錦漢供承上開帳戶內之存款及扣案之現金,係屬其 所有,且均為本案犯罪所得之款項,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3款規定宣告沒收。再共同正犯之犯罪所用或因犯罪 所得之物採連帶沒收主義,乃因共同正犯於犯意聯絡範圍 內,同負行為責任,且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故。 因此若應沒收之物係屬特定之物,因彼等就該沒收之物, 應共同負責,且無重複執行沒收之疑慮,自無諭知連帶沒 收之必要(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03號、98年度台上 字第7315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113號刑事判決均足資參 考)。附表所示之物既均屬各被告所有或持有之特定物 ,且為被告等為前揭賭博犯行時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亦據 扣案、扣押,參諸前揭判決見解,本院尚無諭知連帶沒收 之必要。另附表所示之物僅係被告楊傑閏林雅慧、黃 鈺琳、江佩璇薛宇程等私人個別所用之物品,非屬違禁 品,亦與本案犯行無涉,爰不併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六、本件除非有前述例外規定之情形,否則不得上訴,如對本判 決上訴,應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許月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淑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物 品 名 稱│數 量│所有人│
│ │ │ │ 或 │
│ │ │ │持有人│
├──┼─────────────┼───┼───┤
│ 1 │電腦設備(A-6-1電腦主機) │1臺 │鍾蕙雯
├──┼─────────────┼───┼───┤
│ 2 │電腦設備(A-6-2螢幕) │1臺 │鍾蕙雯
├──┼─────────────┼───┼───┤
│ 3 │電腦設備(A-6-3 USB) │1個 │鍾蕙雯
├──┼─────────────┼───┼───┤
│ 4 │客服交接表(A-6-4) │1本 │鍾蕙雯
├──┼─────────────┼───┼───┤
│ 5 │電腦設備(A-4-1螢幕ACER) │1臺 │鍾蕙萍
├──┼─────────────┼───┼───┤
│ 6 │電腦設備(A-4-2 WX-CP07主 │1臺 │鍾蕙萍
│ │機) │ │ │




├──┼─────────────┼───┼───┤
│ 7 │電子產品(A-4-3隨身碟) │1個 │鍾蕙萍
├──┼─────────────┼───┼───┤
│ 8 │識別證(A-4-4) │1個 │鍾蕙萍
├──┼─────────────┼───┼───┤
│ 9 │電子產品(A-4-5隨身碟《綠 │1個 │鍾蕙萍
│ │》) │ │ │
├──┼─────────────┼───┼───┤
│ 10 │電子產品(A-4-6 ZTE行動電 │1支 │鍾蕙萍
│ │話,IMEI:0000000000000000│ │ │
│ │4,門號:0000-000000) │ │ │
├──┼─────────────┼───┼───┤
│ 11 │電子產品(A-4-7華南銀行讀 │1臺 │鍾蕙萍
│ │卡機含華銀晶片卡1張) │ │ │
├──┼─────────────┼───┼───┤
│ 12 │客服交接表(A-4-8) │1本 │鍾蕙萍
├──┼─────────────┼───┼───┤
│ 13 │工作筆記(A-4-9) │1本 │鍾蕙萍
├──┼─────────────┼───┼───┤
│ 14 │電腦設備(A-1-1~3電腦主機│3臺 │楊傑閏
│ │) │ │ │
├──┼─────────────┼───┼───┤
│ 15 │電腦設備(A-1-4電腦螢幕) │1臺 │楊傑閏
├──┼─────────────┼───┼───┤
│ 16 │市話電話(A-1-5) │1個 │楊傑閏
├──┼─────────────┼───┼───┤
│ 17 │監視器主機(A-1-6) │1個 │楊傑閏
├──┼─────────────┼───┼───┤
│ 18 │監視器螢幕(A-1-7) │1個 │楊傑閏
├──┼─────────────┼───┼───┤
│ 19 │監視器鏡頭(A-1-8) │15個 │楊傑閏
├──┼─────────────┼───┼───┤
│ 20 │打卡鐘(A-1-9) │1個 │楊傑閏
├──┼─────────────┼───┼───┤
│ 21 │員工打卡紙(A-1-10) │16張 │楊傑閏
├──┼─────────────┼───┼───┤
│ 22 │電子產品(A-1-11路由器) │1臺 │楊傑閏
├──┼─────────────┼───┼───┤
│ 23 │電子產品(A-1-12數據機) │3臺 │楊傑閏
├──┼─────────────┼───┼───┤




│ 24 │電腦設備(A-1-13無線分享器│1個 │楊傑閏
│ │) │ │ │
├──┼─────────────┼───┼───┤
│ 25 │電子產品(A-1-14電話小總機│1個 │楊傑閏
│ │) │ │ │
├──┼─────────────┼───┼───┤
│ 26 │電腦設備(A-2-1電腦螢幕) │1臺 │楊傑閏
├──┼─────────────┼───┼───┤
│ 27 │電腦設備(A-3-1電腦螢幕) │1臺 │楊傑閏
├──┼─────────────┼───┼───┤
│ 28 │電腦設備(A-3-2電腦主機) │1臺 │楊傑閏
├──┼─────────────┼───┼───┤
│ 29 │中行網銀U盾(A-1-15) │1個 │楊傑閏
├──┼─────────────┼───┼───┤
│ 30 │電腦設備(A-7-1電腦螢幕) │1臺 │楊傑閏
├──┼─────────────┼───┼───┤
│ 31 │電腦設備(A-7-2電腦主機) │1臺 │楊傑閏
├──┼─────────────┼───┼───┤
│ 32 │電腦設備(A-7-3列表機) │1臺 │楊傑閏
├──┼─────────────┼───┼───┤
│ 33 │電子產品(A-7-4市話電話) │1臺 │楊傑閏
├──┼─────────────┼───┼───┤
│ 34 │異常狀況回報表(A-7-5) │2組 │楊傑閏
├──┼─────────────┼───┼───┤
│ 35 │文件(福利與制度)(A-7-6 │1組 │楊傑閏
│ │) │ │ │
├──┼─────────────┼───┼───┤
│ 36 │電腦設備(A-9-1電腦螢幕AOC│1臺 │楊傑閏
│ │) │ │ │
├──┼─────────────┼───┼───┤
│ 37 │電腦設備(A-9-2電腦主機 │1臺 │楊傑閏
│ │WX-CP08) │ │ │
├──┼─────────────┼───┼───┤
│ 38 │資料夾(白)(A-9-3) │1組 │楊傑閏
├──┼─────────────┼───┼───┤
│ 39 │識別證(A-9-4) │1張 │楊傑閏
├──┼─────────────┼───┼───┤
│ 40 │筆記本( WASAMI 西瓜圖片)│1本 │楊傑閏
│ │(A-9-5) │ │ │
├──┼─────────────┼───┼───┤




│ 41 │銀行提款卡(中國銀行)( │6張 │楊傑閏
│ │A-9-6) │ │ │
├──┼─────────────┼───┼───┤
│ 42 │中國農民銀行USB(A-9-7) │3支 │楊傑閏
├──┼─────────────┼───┼───┤
│ 43 │U盾(中國工商銀行)(A-9-8│3支 │楊傑閏
│ │) │ │ │
├──┼─────────────┼───┼───┤
│ 44 │電子產品(USB)(A-9-10) │1支 │楊傑閏
├──┼─────────────┼───┼───┤
│ 45 │電腦設備(A-10-1電腦螢幕 │1臺 │楊傑閏
│ │AOC) │ │ │
├──┼─────────────┼───┼───┤
│ 46 │電腦設備(A-10-2電腦主機)│1臺 │楊傑閏
├──┼─────────────┼───┼───┤
│ 47 │電子產品(A-10-3市話電話)│1臺 │楊傑閏
├──┼─────────────┼───┼───┤
│ 48 │電腦設備(C-1滑鼠) │21個 │楊傑閏
├──┼─────────────┼───┼───┤
│ 49 │線材(C-2) │1組 │楊傑閏
├──┼─────────────┼───┼───┤
│ 50 │電腦設備(C-3鍵盤) │21個 │楊傑閏
├──┼─────────────┼───┼───┤
│ 51 │電腦設備(A-8-1電腦螢幕AOC│1臺 │劉佳偉
│ │) │ │ │
├──┼─────────────┼───┼───┤
│ 52 │電腦設備(A-8-2電腦主機 │1臺 │劉佳偉
│ │COOLTW) │ │ │
├──┼─────────────┼───┼───┤
│ 53 │筆記本(灰)(DJ MOMIEㄚ偉│1本 │劉佳偉
│ │)(A-8-3) │ │ │
├──┼─────────────┼───┼───┤
│ 54 │資料夾(含1客服部假表2異常│6本 │劉佳偉
│ │單3公告4組長交)(A-8-4) │ │ │
├──┼─────────────┼───┼───┤
│ 55 │識別證(劉佳偉)(A-8-5) │1張 │劉佳偉
├──┼─────────────┼───┼───┤
│ 56 │電腦設備(A-5-1電腦主機) │1臺 │彭成立
├──┼─────────────┼───┼───┤
│ 57 │電腦設備(A-5-2電腦螢幕) │1臺 │彭成立




├──┼─────────────┼───┼───┤
│ 58 │電子產品(A-5-3客服手機, │1支 │彭成立
│ │《SONY》000000000000000) │ │ │
├──┼─────────────┼───┼───┤
│ 59 │電子產品(A-5-4客服手機, │1支 │彭成立
│ │《ZTE》0000-000000) │ │ │
├──┼─────────────┼───┼───┤
│ 60 │電子產品(A-5-5客服手機, │1支 │彭成立
│ │《OKWAP》A00000000BD25A) │ │ │
├──┼─────────────┼───┼───┤
│ 61 │華南銀行電子憑證(A-5-6) │1支 │彭成立
├──┼─────────────┼───┼───┤
│ 62 │電子產品(USB)(A-5-7) │1支 │彭成立
├──┼─────────────┼───┼───┤
│ 63 │客服交接存檔(A-5-8) │1本 │彭成立
├──┼─────────────┼───┼───┤
│ 64 │教戰守則(含識別證)(A-5-│1本 │彭成立
│ │9) │ │ │
├──┼─────────────┼───┼───┤
│ 65 │筆記本(A-11-1) │2本 │林雅慧
├──┼─────────────┼───┼───┤
│ 66 │識別證(陳潔緹)(A-12-1)│1張 │林雅慧
├──┼─────────────┼───┼───┤
│ 67 │電腦設備(B-1-1電腦螢幕) │1個 │黃鈺琳
├──┼─────────────┼───┼───┤
│ 68 │電腦設備(B-1-2電腦主機) │1臺 │黃鈺琳
├──┼─────────────┼───┼───┤
│ 69 │杜邦豪印章(B-1-3) │1個 │黃鈺琳
├──┼─────────────┼───┼───┤
│ 70 │電腦設備(B-3-1電腦螢幕) │1臺 │黃鈺琳
├──┼─────────────┼───┼───┤
│ 71 │電腦設備(B-3-2電腦主機) │1臺 │黃鈺琳
├──┼─────────────┼───┼───┤
│ 72 │電子設備(B-4-1電腦螢幕) │1個 │黃鈺琳
├──┼─────────────┼───┼───┤
│ 73 │電腦設備(B-4-2電腦主機) │1臺 │黃鈺琳
├──┼─────────────┼───┼───┤
│ 74 │電子產品(B-4-3隨身碟) │1支 │黃鈺琳
├──┼─────────────┼───┼───┤
│ 75 │電腦設備(B-5-1電腦螢幕) │1個 │黃鈺琳




├──┼─────────────┼───┼───┤
│ 76 │電腦設備(B-5-2電腦主機) │1臺 │黃鈺琳
├──┼─────────────┼───┼───┤
│ 77 │電腦設備(客服專用) │1臺 │黃鈺琳
│ │(B-2-2 電腦主機) │ │ │
├──┼─────────────┼───┼───┤
│ 78 │電腦設備(客服專用) │1臺 │黃鈺琳
│ │(B-2-3 電腦螢幕) │ │ │
├──┼─────────────┼───┼───┤
│ 79 │電子產品(B-2-4 HTC手機 │1支 │黃鈺琳
│ │S/N:000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0,客服專用) │ │ │
├──┼─────────────┼───┼───┤
│ 80 │電子產品(B-2-5 HTC手機 │1支 │黃鈺琳
│ │S/N:000000000000000,0985│ │ │
│ │777881,客服專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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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天威國際識別證(B-2-8) │1張 │薛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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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哈密瓜國際識別證(B-2-9) │1張 │薛宇程
├──┼─────────────┼───┼───┤
│ 83 │客服交接表(B-2-10) │1本 │黃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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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電腦設備(B-6-1電腦螢幕) │1個 │黃鈺琳
├──┼─────────────┼───┼───┤
│ 85 │電腦設備(B-6-2電腦主機) │1臺 │黃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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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 │電腦設備(B-6-3電腦主機) │1臺 │黃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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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電腦設備(B-7-1電腦螢幕) │1個 │黃鈺琳
├──┼─────────────┼───┼───┤
│ 88 │電腦設備(B-7-2電腦主機) │1臺 │黃鈺琳
├──┼─────────────┼───┼───┤
│ 89 │電腦設備(B-8-1電腦螢幕) │1個 │黃鈺琳
├──┼─────────────┼───┼───┤
│ 90 │電腦設備(B-8-2電腦主機) │1臺 │黃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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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電腦設備(B-1-4 CANON印表 │1臺 │黃鈺琳
│ │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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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2 │電子產品(B-1-5話機) │1個 │黃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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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電腦設備(B-1-6路由器) │1臺 │黃鈺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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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記事本(B-2-11) │1本 │薛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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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5 │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 │石心怡
│ │(A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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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計算機(A2) │1個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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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員工薪資發放清冊(A3) │1本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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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會議紀錄表(A4) │1本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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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9 │零用金日記帳(A5) │1本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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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公司大小章(A6) │6個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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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簽呈簿(A7) │1本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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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2│點數卡儲值記錄(A8) │1本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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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零用金支付憑證(A9) │1包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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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異常狀況回報表(A10) │1包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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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5│陳品樺臺中銀行活期存摺(帳│1本 │石心怡
│ │號:000000000000)(A1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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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第一銀行金融卡、信用卡(卡│2張 │石心怡
│ │號:0000000000000000)( │ │ │
│ │A1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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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7│日記帳-員工福利金(A14) │1本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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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8│行動電話服務申請書 - 多門 │1本 │石心怡
│ │號等(A1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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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9│中華電信繳款收費明細等( │1組 │石心怡




│ │A1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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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人事資料等(A17) │3本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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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記事本(A18) │2本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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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零用金支付憑證(A19) │6包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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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現金帳-零用金暨營運成本準 │1包 │石心怡
│ │備金(A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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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房屋租賃契約等(A21) │1包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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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簽呈(A22) │1包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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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6│彩球資訊合約書(A23) │1本 │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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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7│電腦主機、螢幕、鍵盤、滑鼠│1組 │曾盈誠
│ │(B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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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博國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哈密瓜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威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