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3年度,56號
TCDM,103,審交附民,56,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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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范林君
被   告 林錫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26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 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6日上午6時4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號自用小客貨車,沿臺中市北區學士路由北往南方向行 駛,行經學士路內側車道接近英才路交岔路口前時,本應注 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亦應注意該路段西 側緊鄰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院區,汽車行經醫院區域旁, 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行經上開醫院區域旁,未 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適同一 時、地,原告在學士路西側路邊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前 ,欲前往對面即學士路東側之中正公園,亦未注意行人在設 有行人穿越道之路段,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穿越,不得在其 100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且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亦 不得穿越道路,仍自上開學士路與英才路交岔路口之行人穿 越道往北約14.5公尺處之學士路西側路邊,違規步行穿越學 士路至南向內側車道,因被告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準備 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駕駛行為,致其所駕車輛右前車頭 ,猛力撞擊原告之身體,造成原告拋高落地,受有外傷性顱 內出血、左脛骨骨折、左肋骨骨折、腰椎第一節壓迫性骨折 之傷害。被告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 ,爰請求被告給付診療、復健、看護費用11萬9966元、雜支 費用3萬116元、精神慰撫金39萬9918元等語。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 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2月16日, 以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26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前



揭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聲請, 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鍾堯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雅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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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