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3年度,660號
TCDM,103,審交易,660,201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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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謝秀女
      陳水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
2555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所明定。本件被告賴謝秀女陳水成經檢察官各以 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 第287 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被告雙 方達成和解,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 調解程序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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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