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3年度,57號
TCDM,103,侵訴,57,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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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偉鴻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
字第204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卯○○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犯罪事實
一、卯○○與乙○(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卯○○於民國102年7月10日晚間參加 乙○生日慶祝會後,於翌日即102年7月11日凌晨3時見乙○ 單純可欺,有機可乘,遂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尾隨乙○返 回居處(地址詳卷),藉口入內休息,俟乙○卸下心防,旋 強拉乙○進入房間內,違反乙○之意願,強行將乙○壓制在 墊被上,褪去乙○之衣物後,將陰莖插入乙○之陰道內抽動 ,以此方式,對乙○性交得逞。嗣因乙○之胞姐甲○(代號 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察覺乙○神色有異 ,經詢問後,報警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關於被告自白任意性之保障,刑事訴訟法第98條、第156條 定有規範,該等規範是以違反禁止不正訊問而所得之被告自 白,無證據能力,法院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不正訊問之禁 止,規範目的在於維護被告陳述與否之意思決定及意思活動 自由,固然訊問之規範主體為國家機關(包括受委託而事實 上進行訊問之人),然私人使用不正方法所得之被告自白, 是否有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 734號、98年度臺上字第5658號等判決意旨(詳後附),認 為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 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 外之自白),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 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 能力。因此,被告卯○○以遭受暴力為由,而否認下列㈠、 ㈡所載審判外自白之任意性,並爭執該等審判外之自白無證 據能力部分,本院應先予說明之:
㈠乙○提出之被告與乙○間於102年8月11日通訊軟體LINE對話 紀錄(下稱系爭LINE對話內容,翻拍自行動電話頁面之照片



14張,置於偵卷不公開資料袋內編號3,該等頁面對話紀錄 之時間及內容,則已逐字轉載於102年度核退字第994號卷6 -11頁),被告辯稱:上開對話紀錄顯示不利於被告本身之 對話內容,如:「我很對不起妳」、「對不起我傷害妳了, 我那晚不應該硬上妳」、「請妳原諒我」、「我知道我錯了 」、「我傷害妳」等文字,性質上屬於被告對強制性交犯罪 事實之承認,而可認為是被告之自白,但上開對話內容是被 告遭受甲○之洗車廠老闆戊○○、綽號「飛健」之男子毆打 ,且要求被告取得乙○原諒,被告為避免再遭毆打,才以 LINE方式與乙○對話云云。
㈡證人戊○○即甲○之洗車廠老闆於103年11月11日本院進行 審理之際,當庭提出由乙○、甲○、被告、被告之父母共同 簽署之和解書2張(其中被告之父母分立署名於甲方家長欄 ,其中由被告之母署名者稱為系爭和解書1;由被告之父署 名者稱為系爭和解書2,系爭2張和解書正本置放於彌封袋內 之編號4),被告就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提出抗辯:關於和 解契約書本文中記載「卯○○(以下簡稱甲方)與乙○(以 下簡稱乙方),甲方於民國102年7月10日跨102年7月11日約 莫凌晨4時…甲方色慾薰心在強迫及強暴行為之下性侵害乙 方,雙方經各自家屬協調下,願意以新台幣捌拾萬800000元 整達成和解…在各家屬及見證人見證之下達成共識,不得異 議,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以茲證明。…甲方:卯○○… 」等文字,性質上屬於被告對強制性交犯罪事實之承認,而 可認為是被告之自白,但系爭2張和解書是由於被告為避免 再遭戊○○、綽號「飛健」之男子毆打,除了以LINE方式與 乙○對話,並在父母到場後簽下系爭2張和解書云云。 ㈢基於下列事證,本院認為系爭LINE對話內容、系爭和解書2 張,具有任意性而有證據能力:
⒈關於被告是否遭戊○○及「飛健」之男子毆打一事,被告就 其遭毆打過程,先後於本院陳稱:「被「飛健」打,然後我 又被拉到小房間,「飛健」就用他的拳頭一直打我的後腦杓 ,後面就變成是他們的老闆戊○○把我拉出去,他有用手肘 敲我的胸口,用他的膝蓋往我肚子踹」(見本院卷110頁, 以下引用本院卷部分,均以卷為代稱);「我被打的時候是 名叫「飛健」的,他在外面打,進來之後「飛健」坐在沙發 上叫我蹲著,「飛健」就用他的拳頭往我的後腦杓打,「飛 健」他們叫我打Line的時候,是他們威脅我打Line,然後叫 我說對不起硬上之類的字眼,他們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原諒我 的時候就要用棍子來打我,我很害怕所以才會打出那些字眼 。後面戊○○又把我帶出去,然後用他的手肘跟膝蓋打我,



戊○○用手肘往我的胸口敲,然後用膝蓋往我肚子踹,踹完 之後又把我押進去他的洗車廠的辦公室」云云(卷124頁) ,惟被告上開遭受毆打之情,業經證人戊○○所否認(卷 111頁),且同日同在洗車廠現場之證人甲○亦證稱:「那 天Line之前,沒有人動手打卯○○」(卷101頁背面);又 審酌被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卷15頁),記載被告於102 年8月12日門診治療「頭部(枕部)挫傷、眩暈」之傷勢, 對應於被告上開描述所遭受之傷害部位(包括頭部、胸部、 腹部),其中胸部部位是遭手肘敲擊,而腹部部位則是遭膝 蓋頂踹,此等遭受攻擊部位,具為人體極為脆弱之臟器及肋 骨所在,以被告所陳之極度畏懼再遭毆打之心理狀態,及客 觀上所描述之遭受攻擊部位,甚且加諸被告之母即證人壬○ ○證稱:「他(指被告)說他…接到一通電話,說什麼也是 他們認識的朋友,說什麼叫他過去洗車廠處理事情,結果一 過去人就是被好幾個年輕人圍毆」云云(卷135頁),被告 遭圍毆攻擊之情,顯然被告勢必遭受猛烈之圍毆攻擊,甚而 已威脅生命安全,而所留存於胸部、腹部之傷害徵象,絕非 僅有頭部挫傷、眩暈等症狀可得比擬,但被告所提出之診斷 證明書僅記載被告受有「頭部(枕部)挫傷、眩暈」外,別 無其他部位之傷勢,則被告表示遭受攻擊胸部、腹部云云, 即有可疑之處,不能信為真實。
⒉再者,據被告之母即證人壬○○證述被告離開洗車廠之時間 是102年8月11日凌晨4時至5時許(卷134頁背面),對應於 被告前往就診之時間是翌日(103年8月12日)晚間7時26分 許(詳卷60-62頁,病歷資料顯示:門診處方明細資料於102 年8月12日19時26分列印完成),果如被告確有如其所述遭 受攻擊傷害,及證人壬○○證述之被告轉知遭圍毆攻擊等情 事,則被告之母壬○○竟未於離開洗車廠後,立即要求並陪 同被告前往就診,而任令被告遲延就醫,且被告本人竟忍傷 ,亦未立即赴醫療院所診治,甚且拖延至翌日晚間,以渠等 陳述遭受圍毆攻擊之情,實無由隱忍傷痛而遲延就醫之理; 況且,根據被告上開所述發送系爭LINE對話內容、簽署系爭 2張和解書,皆是在遭受毆打之後所為,目的在避免再遭毆 打,惟據證人甲○、證人壬○○證述壬○○到洗車廠現場過 程之情節,其中證人甲○證稱:「是我請卯○○打電話給他 媽媽,是不是要讓他媽媽介入這件事情,還是我們要報警處 理。」(卷106頁背面);證人戊○○證稱:「卯○○留下 來就是因為要簽和解,請他父母親上來。是被害人的姐姐要 求和解」(卷114頁);而證人壬○○則證稱:「當時有三 個年輕人到我家裡來說卯○○在他們那邊,說我兒子性侵一



個女生…」(卷132頁背面),可見被告母親壬○○之所以 到達洗車廠現場是應甲○、戊○○之邀,而前往討論被告對 乙○侵害性自主權利之事宜,且被告母親壬○○並非一人獨 自前往,而是與同居之男友共同前往(被告父母已於88年間 離婚,詳卷4-1頁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因此,倘若戊○ ○、「飛健」等人確有毆打被告一情,則渠等主動邀請被告 母親及被告母親之男友前往事發地,甚者,被告母親又再央 請被告父親及被告父親女友到場(證人戊○○證稱:被告母 親與被告母親之男友先到,然後被告母親說沒有辦法處理, 才請被告父親再來上來等語,卷113頁),豈非是使得渠等 暴行盡顯張揚,讓被告有強勢之依靠而得以脫身,而令渠等 有身陷窘境之害,如此,實與常情相背離;再對應於乙○向 警方對被告提出本件性侵害事件之告訴時間,是在102年8月 12日凌晨4時36分(詳偵卷17頁,春社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 紀錄表),被告未於8月11日凌晨4時至5時許離開洗車廠後 ,立即前往就診,而是遲至乙○提出本件告訴之後之同日晚 間7時26分前往就診,更足以令人質疑被告此等傷勢之起因 是否為戊○○等人之攻擊而造成。故甲○、戊○○、「飛健 」等人既是主動央請被告父母到場,已可說明被告應未受甲 ○、戊○○、「飛健」等人之暴力對待。
⒊承上,再徵諸證人壬○○至洗車廠之際,辯護人曾詰問被告 當時狀態,及其母子於洗車廠當時之互動情形,證人壬○○ 證稱:「我兒子滿臉通紅,我問他說到底發生什麼事,到底 有沒有這一回事。」(卷133頁);「我說到底怎麼回事, 我問他說到底有沒有這回事,他跟我講說有,結果一氣之下 我打了我兒子一個耳光。」;「我說到底發生什麼事情,到 底有沒有這回事,有沒有像他們說的有這樣子你去性侵這個 女孩子,然後我兒子就當場跟我說有,我一氣之下打了我兒 子一個耳光,事後就由他們那些幾個年輕人來處理這個事情 …」(卷133頁背面);再於公訴人詰問之際證稱:「我到 那個洗車場,一開始問我兒子有沒有性侵女孩子的事,我兒 子說有。所以我就打了他兩、三下。」(卷137頁),根據 上開證言,證人壬○○當時亦未見有被告有何遭受圍毆攻擊 胸部、腹部等傷害徵象,反而因被告承認對乙○為性侵害之 事實而惱怒,甚而對被告為肢體上之教訓,此景亦可分見於 證人甲○證述:「被告的媽媽有打被告。打頭部。我覺得還 打蠻多下的。」(卷108頁背面至109頁);證人戊○○證稱 :「卯○○的母親瞭解情況之後,就一直用手打她兒子的頭 。就這樣一直拍卯○○的頭,然後打他巴掌。就是因為瞭解 性侵的事情之後。就頭上方,因為當時卯○○是坐著,坐在



我的辦公室的沙發上面,然後他媽媽就一直打、一直打。從 側面打。打他頭的上方,身體跟頭都有。就一直狂打,就好 像瘋了這樣,狂打而已。就是因為瞭解性侵的事情之後。」 (卷117頁背面至118頁),堪予認定被告母親確實有對被告 施以頭部傷害之舉,並吻合於被告提出之上開診斷證明書記 載之傷勢。從而,在被告未受胸腹部之傷害,並有延遲就醫 等情事判斷下,被告所提出之診斷證明書僅能證明遭受其母 親施以頭部傷害之事實,尚無法證明戊○○、「飛健」等人 有何暴力對待之舉。
⒋又檢視系爭LINE對話內容之連續性,及文字對話之間所耗費 之時間,並對應於被告抗辯:「他們叫我打Line的時候,是 他們威脅我打Line,然後叫我說對不起硬上之類的字眼,他 們說如果被害人沒有原諒我的時候就要用棍子來打我,我很 害怕所以才會打出那些字眼。」云云(卷124頁)等情節, 系爭LINE對話內容連貫,且對話時間並無明顯停頓或耽擱之 情(詳核退卷6-11頁所載之時間欄),況且,上開對話首先 觸及提出「硬上」字眼者是乙○,且是以質疑及不滿語氣( 8月11日0時13分,乙○表示:為什麼要硬來,對不起有屁 用),乙○並接續表示:「傷害已經造成」等語,而被告則 是先後提及對不起之意,再以:「對不起我傷害了妳,我那 晚不應該硬上妳」等語(8月11日0時15分),及接續表示 :「請原諒我」之意,表達強化道歉及愧對之意。因此,被 告上開首次表達「硬上」等字眼,是基於乙○已表達極大質 疑與不滿情緒,及所受心理傷害等情狀下,被告所回應之安 撫及愧對之本意,故而以「我不應該硬上妳」訊息傳送予乙 ○,以示責難自己,求得乙○諒解。上開被告傳送訊息之本 意,非是被告基於受迫或威脅恐嚇下,主動而突兀的表明「 硬上」字語。被告上開抗辯系爭LINE對話內容係受戊○○、 「飛健」等人之暴行及威脅所發送云云,殊難採信。 ⒌另外,環顧系爭2張和解書簽立過程之客觀狀態,被告、被 告母親壬○○、被告父親劉○○、被告女友寅○○、被告母 親同居人李○○、被告父親同居人,共六人均在現場,而乙 ○、甲○、戊○○、二位洗車廠員工、洗車客戶「飛健」共 六人亦同在現場,其中被告、被告父親、被告母親之同居人 具為成熟而體健之男性,與乙○、甲○一方之人數相較,並 非居於劣勢或受壓迫之虞,且被告方六人亦未受有如槍砲、 刀械等難以抗拒武器所侵害之情事,被告及其母親壬○○均 言及遭受戊○○等人之監控難以脫身云云,實難採信;又再 審視被告母親壬○○於系爭2張和解書簽立之前後,均曾有 表示循求警方救助之情,其中於系爭2張和解書簽立之前,



曾於洗車廠現場提及被告對乙○之性侵害事件,何以不報警 解決之質疑(卷132頁背面),而於系爭2張和解書簽立之後 ,因其同居人李○○欲取回系爭和解首期賠償金之擔保品機 車,則向○○派出所警員尋求協助,並攜同警員前往洗車廠 而取回該部機車後,乙○、甲○隨即報警提出本件妨害性自 主告訴(詳證人壬○○之證述,卷136頁),因此,被告母 親壬○○主觀上具有高度之法治意識,正確認知並尋求警方 協助,故倘若被告、被告母親、被告父親等六人確實受有監 視、暴力或拘禁等情事,則被告一行六人於脫身後,豈有未 立即尋求警方協助而揭發上開暴行之理,況且,迄今亦無提 出任何強制、恐嚇或相關刑案之追訴,反而僅是尋求協助取 回擔保品機車(證人壬○○證稱:我帶警察去就是要回摩托 車,遭強暴脅迫寫下和解契約書,我沒有提出告訴等語,卷 142頁)。再者,根據系爭和解書1記載「甲方卯○○於籌首 期賠償金期間先暫時質押000-LNT機車」等語,其中該部000 -LNT機車為被告母親同居人李○○所有,若非雙方經過細緻 磋商,並獲得李○○同意,斷無以他人之物而為系爭和解賠 償金之擔保品之理,以此更可論斷,系爭2張和解書之內容 確實經過被告、被告母親、被告父親、被告母親之同居人李 ○○與乙○、甲○之商議而成立,應肯認系爭2張和解書之 內容為雙方自由意志下所達成之內容。從而,被告上開抗辯 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係受戊○○、「飛健」等人之暴行及威 脅而簽署云云,亦不能採信。
⒍辯護人舉出證人寅○○證稱:被告被押進去洗車廠辦公室之 前,有看到戊○○等人以拳頭打被告後腦勺,後來戊○○等 人把辦公室簾子關上,就看不到裡面情形等語,及提出診斷 證明書1張(卷15頁)等為證,欲證明被告確有遭戊○○等 人以強暴脅迫方式,而致使被告於系爭LINE對話內容、系爭 2張和解書為不利於己之自白。然根據被告及其母親所陳述 之被告遭攻擊毆打之部位、圍毆等情狀,及被告遭受威脅之 畏懼程度,併及被告母親壬○○對被告為肢體上之傷害教訓 等情,該診斷證明書所載之傷勢,應是被告母親因惱怒被告 犯下本件強制性交罪行,而對被告施以肢體上訓斥所致(詳 上開第⒈、⒉、⒊點論述);而證人寅○○固證稱:「卯○ ○兩邊都站人,手就靠在他的肩膀上面,然後說我們裡面講 ,但是到裡面,因為我有看他們走到一半的時候,他們那邊 洗車場當時的人就直接揍卯○○。我看他揍他先是胸膛還有 頭。」云云(卷125頁),惟證人寅○○為被告女友,且於 交互詰問期日進行之前,被告與證人寅○○已就本案情節為 討論(詳寅○○證述:我們之後討論的;一定會討論的,不



然怎麼來(卷130頁;130頁背面),且證人寅○○亦是經被 告轉知而證稱:「後來他(指被告)有說他被打,他說他在 進去裡面的時候,他在Line裡面那些都是被強迫打出來的, 如果他不回答的話就被打了。」云云(卷131頁背面),本 院認為被告與證人寅○○結識於102年7月20日或21日,並於 同月23日交往成為具有親密關係之情侶(詳卷124頁背面, 128頁背面-1 29頁,證人寅○○之證述),8月8日即同處而 居(詳145頁-146頁,被告坦承7月23日與證人寅○○發生親 密關係,於8月8日同處而居之事實),距8月11日發生被告 傳送系爭LIN E對話內容及簽署系爭2張和解書,不足1月; 再據被告自述7月底與乙○分手之詞(詳偵卷26頁),及被 告坦承有請寅○○作證被告遭毆打,被告並將毆打情節對寅 ○○描述等語(卷146頁背面),本院認為被告與證人寅○ ○交往未久,被告為刻意討好寅○○,除未告知寅○○8月 10日晚間前往洗車廠係因性侵害乙○所衍生之糾紛,又為博 取寅○○之同情及原諒,而虛構遭受圍毆攻擊之情事,此即 如同被告亦向證人壬○○虛構之情節,而由壬○○上開所稱 之被告轉知遭圍毆等情節可知,皆是被告意圖否認性侵害之 事實,而對渠等述說之不實之情節,證人寅○○上開證述被 告遭毆打之情,既是先與被告討論及經由被告轉述而知悉, 即非其親自見聞之事實,不能採信為真實。從而,辯護人以 上開理由為據,而爭執系爭LINE對話內容、系爭2張和解書 之內容不具任意性,無證據能力,尚屬無據。
⒎綜上,被告上開抗辯遭毆打,而屈從於戊○○等人之暴行、 脅迫,發送系爭LINE對話內容,並簽署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 ,均不可採。系爭LINE對話內容、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是被 告基於自由意志下所傳送及書寫,且未遭偽造、變造,具有 真實性,應認為具有證據能力。
二、除被告爭執上述LINE對話內容、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之證據 能力外,本件判決以下所引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於本院 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表示無意見或不爭執(卷13頁),且迄 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供述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過低之瑕疵,認 為適於為本件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 1項、第2項規定,有證據能力。
三、又本件判決所引之非供述證據、文書證據,並無證據顯示係 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亦 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 據之情形,且已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具有證據能 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然承認於102年7月11日凌晨3時與乙○發生性行 為之事實,但否認係對乙○施以強制力而性交得逞云云,並 辯稱:系爭LINE對話內容,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係遭戊○○ 等人之暴行逼迫而為,非屬於任意性自白云云。惟查:(一)被告於102年7月11日凌晨3時對乙○施以強制力方式,違 反乙○之性自主意願,而對乙○強制性交既遂之事實,業 據乙○於警詢中指訴:「我洗完澡躺在床上休息,被告直 接拉我躺他的手,然後被告身體壓上我的身體,我一直說 不要並推開被告,被告用手把我的嘴巴捂住,脫我的內褲 ,把上衣往上掀,並脫下內褲,把他的陰莖放到我的陰道 內」(偵卷9頁);「被告跟我說,我們是男女朋友,為 什麼不可以」(偵卷10頁);於偵查中證述:「我洗完澡 走到客廳問被告是否要回家,被告就突然把我拉進我房間 ,接著就將我壓在我睡覺的棉被上,我是鋪棉被睡在地板 上,被告當時是把我壓在我的棉被上,之後被告將我壓住 ,扯我的衣服,…扯我的上衣及短褲,後來被告有摸我胸 部及下體,我一開始是很用力的推他,被告力氣太大了, 推不開,但被告用手將我的手壓住,之後我就大聲尖叫, 當時我家裡沒有人,被告還用手將我的嘴巴嗚住,並把我 手抓的很痛,接著被告還把他的陰莖插入我的陰道」(偵 卷34頁背面);並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被告將我拉進去 房門的時候,把我壓在床上,跟我說他很喜歡我,之後他 就硬上我,我一直推他、打他,跟他說不要」(卷85頁背 面)等語綦詳。上開證人乙○就其遭受被告違反其意願, 且以強制力方式,對乙○強制性交既遂之行為,所述情節 一致;又乙○上開遭受被告性侵害一事,並非乙○主動揭 露,而是因甲○觀察乙○行為舉止迥異於以往,進而探詢 得知,並因被告母親之同居人毀諾,而取回系爭和解書1 所載之機車擔保品,遂由乙○訴由警方受理在案,此據甲 ○證述:「後來在契約書簽了隔天,他(被告)媽媽就帶 警察前往洗車廠,因為他媽媽怕我們騙她,所以我們就當 場跟警察報案」(偵卷36頁),「前一天晚上有簽契約, 他們也要按照這個方式下去走,還是她(指壬○○)自己 跟我們講的,所以我們說好,她隔天帶著警察來,我們就 說我們原本不是昨天已經說你們要私底下和解嗎,他們說 他們又不要了,我就說好沒關係,那我們就走法院,我跟 她這樣子講,然後我們才開始提告的。」(卷102頁); 而證人壬○○證稱:「我帶警察回到洗車廠,就是要回摩 托車」(卷142頁)等語即明。況且,妨害性自主案件涉



及個人隱私、名譽,乙○於案發之際,甫年滿17歲,正值 青春年少之際,未來男女交往甚至婚姻歷程,猶指日可待 ,倘非確有其事,豈有歷次任意誣陷被告,甚且導致周遭 親友知悉其遭性侵害,承受面臨他人議論指點之窘境,乙 ○實無惡意杜撰不實性侵害事實,以構陷被告之動機與可 能性。衡諸上情,乙○上開證詞,應非虛妄,堪信為真實 。
(二)甲○則就其如何知悉乙○遭被告性侵害之情節,證稱:「 生日派對結束後,我送我妹妹(即乙○)到樓下,…我與 我男朋友離開買東西,…是逛24小時的家樂福,…逛完家 樂福後就立刻回家,回家後只感覺乙○都沒有講話,並說 她不想睡家裡,後來乙○就前往我男朋友工作的洗車廠睡 覺,連續很多天,我都叫乙○回家,乙○都只願意到洗車 廠睡」(偵卷35頁背面);「一直到我逼問乙○,我一直 感到乙○舉止怪怪的,乙○在洗車廠廁所告訴我。乙○告 訴我說她不回家,她在那個環境會一直回想那個畫面,乙 ○是邊哭邊跟我說的,乙○說她覺得很丟臉,才不敢跟我 說,一直到8月時候,才在洗車廠的廁所告訴我。乙○只 有跟我說而已,後來乙○在洗車廠櫃臺跟我說不能把這件 事情講出去,洗車廠的人就聽到,就詢問我們什麼事,因 為他們也覺得乙○怪怪的。所以我就跟洗車廠的人講發生 什麼事,…洗車廠的人覺得為何可以這樣欺負乙○,所以 洗車廠的人找被告來,但被告都不承認,後來還打電話給 被告父母,被告父母才到場…」(偵卷35頁背面);與乙 ○證稱:「在洗車廠櫃臺跟甲○說,當場還有洗車廠老闆 (即戊○○)跟甲○男朋友,原本只是要跟甲○說,結果 被別人聽到,…我講的時候很激動,案發後我都不回家, 都睡在洗車廠,因為我不想回家面對甲○,且那個環境會 讓我想到被告對我做的事情」(偵卷36頁)等證述內容吻 合;再核對於證人戊○○於警詢中表示:「乙○不敢回宿 舍(指乙○住處)睡覺,每天都在哭」(偵卷47頁背面) ;於審理時證稱:「因為乙○在那段期間內不斷的哭,然 後不敢回到宿舍去住,都睡在我洗車廠的沙發上,我就覺 得不對勁,在我的逼問之下她才告訴我的。」(卷119頁 )等證述內容,上開三位證人就甲○、戊○○如何知悉乙 ○遭被告性侵害情節之供述,其中乙○、甲○係經檢察官 隔離訊問為之(偵卷34頁、35頁背面、36頁,筆錄已詳載 檢察官諭知行隔離訊問),而戊○○則係檢察官囑託警員 代為訊問(詳偵卷45頁囑託訊問函文),及於本院行隔離 訊問之審理程序為證,渠等所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且甲○



為乙○之胞姐,屬於血緣之至親,如非乙○確有告知其遭 被告強制性交一事,於此等強制性交之事件,涉及女性性 自主、隱私、名譽等多重顧慮因素下,若非確有其事,甲 ○豈有任意甘冒毀棄乙○隱私、名譽等要項,或自身偽證 重責之虞,而向法院指證被告,造成乙○隱私、名譽等遭 人不當議論之窘境,因此,上開三位證人所述情節,確可 信實。
(三)又被告母親壬○○前往洗車廠後,曾當面詢問被告是否確 有對乙○強制性交之事實,被告亦向其母親壬○○坦承確 有此事,此據證人壬○○於辯護人詰問之際,證稱:「我 問他說到底發生什麼事,到底有沒有這一回事。」(卷 133頁);「我說到底怎麼回事,我問他說到底有沒有這 回事,他跟我講說有,結果一氣之下我打了我兒子一個耳 光。」;「我說到底發生什麼事情,到底有沒有這回事, 有沒有像他們說的有這樣子你去性侵這個女孩子,然後我 兒子就當場跟我說有,我一氣之下打了我兒子一個耳光, 事後就由他們那些幾個年輕人來處理這個事情…」(卷13 3頁背面);再於公訴人詰問之際證稱:「我到那個洗車 廠,一開始問我兒子有沒有性侵女孩子的事,我兒子說有 。所以我就打了他兩、三下。」(卷137頁),證人壬○ ○為被告之至親,自無誣陷被告而致被告身陷牢獄之可能 ,若非被告確實告知其母親犯下對乙○強制性交一事,證 人壬○○亦無以肢體暴力對被告施以訓斥之理,故上開證 人壬○○之證詞,亦堪信實。
(四)再者,系爭LINE對話內容,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確係被告 基於自由意志所為(詳如上述),其中系爭LINE對話內容 ,固然是被告主動發送,然卻由乙○先予以傳送:「我很 痛苦」一詞,被告方表示:「我知道,我很對不起妳」, 乙○則接續回覆:「你真的很賤」,「為什麼要硬來」, 「對不起有屁用」,此是乙○、被告傳送訊息中,首次觸 及乙○遭被告強制性交之相關訊息,被告於是再次傳送: 「我知道對不起已經對妳已經沒用了」,表示對於乙○愧 疚之意,然乙○再次連續傳送:「這些好聽話不用再說樂 (了)」,「傷害已經造成樂(了)」,「說再多對不起 也沒有用」,被告則回覆:對不起我傷害了妳,我那晚不 應該硬上妳」,「請妳原諒我」(核退卷6頁),而乙○ 因此所蒙受之巨大心理創傷,則可見於乙○再次發送:「 你不知道這樣硬上對一個女生造成很大的傷害嗎」之內容 為斷(核退卷7頁)。整合上開被告與乙○之訊息傳送內 容,上開對話內容語氣連貫,雙方文字對談之焦點,除被



告違反乙○意願,而對乙○強制性交一事外,尚且包括乙 ○因此而感受到無助、憤怒與心理傷害等感受,因此更確 信乙○、被告間之訊息傳送內容已彰顯被告確有違反乙○ 意願,而對乙○為強制性交行為之事實。
(五)而系爭2張和解書具經被告、被告父親、被告母親分別署 名其上,和解之標的即是被告對乙○為強制性交之侵害事 實,此據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載明:「甲方(即被告)在 強迫及強暴行為之下性侵害乙方(即乙○)」可佐,故已 可確信被告係就其因對乙○為強制性交之侵害行為,而與 乙○達成和解契約;再據其中系爭和解書1之內容,尚且 增加被告母親之同居人李文城機車832-LNT暫予質押,充 為擔保被告籌措首期賠償金之擔保品,涉及第三人李文城 之權益甚大,而李文城於和解當時並無異議,因而將此和 解內容併予載明,更可見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確係經過乙 ○、甲○、被告、被告父親、被告母親、甚至李文城在內 之同意,而予以署名及按捺指印,因此,倘若系爭和解書 所載欲解決之紛爭填載不實,則被告、被告母親、被告父 親豈有於系爭和解書署名及按捺指印之理,反招致背負不 實之契約責任,而本欲解決之紛爭卻未解決之窘境,故足 可認定被告實已於和解過程中坦認對於乙○為強制性交之 侵害事實,並因而載明於系爭2張和解書。綜上,系爭LIN E對話內容,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與上開乙○、甲○證述乙 ○確遭被告強制性交之事實相符,故被告於系爭LINE對話 內容,系爭2張和解書內容所為之表示內容,均堪信實。(六)被告辯稱案發之時與乙○是男女朋友,且案發之日是與乙 ○、甲○、甲○之男友共同返回住處,而辯護人亦辯稱: 乙○指訴其本件案發之時與被告已分手,及被告是尾隨到 住處等情節前後不一云云,然查,據被告表示其與乙○結 識交往於102年6月底(偵卷25頁背面),而乙○則證稱自 102年7月7日或8日交往(偵卷34頁背面),可見被告與乙 ○對於渠等結識交往之認知迥異,再據乙○於辯護人詰問 之際證述:「(現在的質疑是,妳跟他已經有交往,什麼 場合他提出性行為的要求,因為妳現在沒辦法說明,只是 覺得奇怪的是,男朋友跟妳提出性行為的要求,妳拒絕之 後什麼情況會跟他分手,妳是認為怎麼樣?)就認為,因 為他跟我講那句話的時候就是,不知道怎麼講。」,「( 有時候男女生交往對於常情來講,男生提出性行為的要求 那說不要就這樣子,妳有什麼更強而有力的理由要跟他分 手?)因為那時候我還不懂那些到底是什麼,所以他跟我 提出那個,我會認為他會是怎樣的一個人,我就跟他說我



要跟他分手。」,「(妳就說妳要跟他分手?)對,因為 我實在是真的很不喜歡那種事。」,「(妳能確定案發前 妳跟他已經分手的狀態?)是。」(卷91頁);及公訴人 詰問之際證稱:「我是打算跟他做朋友。沒有打算很快就 跟被告做男女之間性行為這種親密的事」(卷82頁),「 7月10日那天我拒絕跟卯○○發生性行為跟他分手,晚上 (指乙○之慶生會)沒有邀他,我說的分手是真的不想再 進一步的關係。」(卷89頁背面-90頁),上開乙○證述 已明確表示其與被告交往未久,結識交往之初對於男女份 際仍有所顧忌,本院認為乙○於本件案發之際,甫屆滿17 歲,對於兩性交往份際並未發展成熟健全,又於交往未久 ,彼此並非認知熟悉之際,乙○忽聞被告逾越份際之親密 關係要求,乙○因而嚴正表示拒絕,並提出分手,是為乙 ○主觀與被告交往意願之抉擇,此項抉擇之處,無違背事 理,社會常情上亦為男女交往紛爭可見之事由,辯護人質 疑男女交往,一方提出性行為要求,他方不同意,至多僅 係拒絕,有何理由為此分手之說,並認為乙○分手之說, 不甚合理云云(卷166頁),實為臆測之詞,不足憑信。(七)承上,至於被告是否與乙○、甲○、甲○之男友共同返回 乙○住處一情,業據乙○證述:「我到我家樓下,發現被 告跟著我,當時被告有喝一些酒,所以我就請被告上樓到 客廳休息。」(偵卷34頁背面),「我走到半路的時候, 就遇到甲○跟她男朋友騎機車在我前方,後來他們離開後 ,我就發現被告跟著我」(偵卷36頁);甲○亦證述:「 案發當天生日派對結束後,我送我妹妹(乙○)到我家樓 下,當時我沒有看到被告」(偵卷35頁背面),均明確指 出被告並非隨同乙○、甲○共同返回乙○住處,辯護人引 用系爭2張和解書記載「甲方已借宿之由經乙方胞姊00 0(即甲○之真實姓名,為免揭露,故以000表示)同 意之下與000(即乙○之真實姓名,為免揭露,故以0 00表示)同宿一室,甲方色慾薰心在強迫及強暴行為之 下性侵害乙方」之內容,而認為被告係以借宿為由經甲○ 同意與乙○同宿一室之意(卷166頁),而可證明被告是 與乙○、甲○共同返回乙○住處云云,然查上開和解內容 文字,應非是具有法律專業之人所擬定,相關遣詞用字不 甚精準,據乙○表示案發之處即是其胞姊甲○之員工宿舍 ,為出租套房,乙○與甲○共居一室,乙○鋪設地板而睡 ,甲○則居於床板而眠等語(偵卷12頁;卷85頁背面), 因此,借宿一詞僅在描述被告與乙○發生本件妨害性自主 之地點,而此地點是乙○向甲○借宿之意,就此可再詳讀



後段「經乙方胞姊000同意之下與000同宿一室」內 容,可確認乙○、甲○同宿一室之事實。故上開和解內容 文字並非是被告有向乙○、甲○借宿之情,亦非被告有何 徵得甲○同意而與乙○同宿之情,辯護人以該和解書文字 內容,而表示被告是與乙○、甲○、甲○之男友共同返回 住處,乙○與被告為男女朋友云云,亦不可採信。(八)又辯護人指出乙○就遭被告強制性交過程之證述內容多有 瑕疵及不一致,諸如乙○有無呼叫,如何褪去衣褲,被告 何時離開現場,案發後有無共同參加公祭活動等事項,惟 查:
⒈就乙○有無呼叫一情,乙○於警詢中指訴:「我一直跟他 (被告)說不要,並且推開他,他用手把我嘴巴摀住…」 ,「我用推的,我嘴巴被摀住叫不出來」(偵卷10-11頁 );於偵查中證稱:「我一開始是很用力推他,被告力氣 太大了,我推不開。但被告用手將我的手壓住,之後我就 大聲尖叫,當時我家裡沒有人,被告還用手將我的嘴巴嗚 住(偵卷34頁背面);於審理中證述:「他(被告)將我 的手壓住,因為我在推他、打他,他將我的手壓住,之後 我用尖叫的,他用一隻手把我嘴巴捂住,所以我怎麼都叫 不出來,他力氣太大我想推也推不開。」(卷86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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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