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春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梁乃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
第98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春發無罪。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春發明知A女(警詢代號0000-00000 0 號,民國93年5 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 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以下簡稱A女),及B 女(警詢代號0000-000000 號,96年4 月間生,真實姓名、 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以 下簡稱B女)均係未滿14歲之人,且2 人均有智能障礙之情 形,竟基於對14歲以下女子強制性交之犯意,於101 年某日 ,在A女住處(地址詳卷)2 樓房間內,先隔衣撫摸A女胸 部,繼而將A女之內褲脫掉,並違反A女之意願,以其手指 插入A女之下體,A女雖有出言阻止且以手推開之方式表示 反抗,然被告仍不予理會,又將自己之褲子及內褲脫掉,以 其陰莖插入A女陰道,以此方式違反A女之意願而為強制性 交得逞。另於101 年間某日,在B女住處(地址詳卷)2 樓 房間內,先隔衣撫摸B女胸部,繼而將B女之內褲脫到膝蓋 部位,並違反B女之意願,以其手指插入B女之陰道,B女 雖出言阻止,被告仍不予理會,以此方式對B女為強制性交 得逞。嗣於102 年3 月11日,因A女就讀學校(校名詳卷) 之社工林宇庭見B女在校之有自我刺激的行為,感覺有異, 經詢問A女及B女後查悉上情,並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款之加重強制性交 犯嫌云云。
二、程序事項
㈠按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 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 ,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 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定有明文 。又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有其他 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刑事案件、少年 保護事件之當事人或被害人之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
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亦有 明文。經查,本案A女、B女除為性侵害犯罪被害人外,被 害時亦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前揭規定,本案判決書關於被 害人A女、B女,僅記載代號。另A女及B女之母C女(警 詢代號0000-000000C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害案件被 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A女及B女之外婆D女 (警詢代號0000-000000D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害案 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A女及B女之舅舅 E男(警詢代號0000-000000E號,真實姓名、年籍詳如性侵 害案件被害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及F男部分,若 予以揭露姓名,認識被害人A女、B女之人,多可輕易依其 等姓名知悉本案被害人真實身分。是證人C女、D女、E男 、F男之姓名應屬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兒童)身分之資訊 ,亦均以代號載之。
㈡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 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及第310 條第1 款 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 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 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 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 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 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 條前段規定,無 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 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 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 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 ,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 說明(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本院以下採為認定被告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無罪所使用之證 據不以具有證據能力為限,且毋庸論述所使用之證據是否具 有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三、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認定不利 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 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 利之證據。又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 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 裁判基礎;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 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 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 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 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 86號判例、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判 例意旨參照)。另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 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 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 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 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 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 判例意旨參照)。又現行刑事訴訟法固無禁止被害人為證人 之規定,然被害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 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內容未 必完全真實,證明力自較一般證人之陳述薄弱。故被害人縱 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陳述無瑕疵可指 ,仍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應調查其他證據以察其 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 之真實性,始得採為斷罪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 該陳述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 實性之證據而言,且該必要之補強證據,須與構成犯罪事實 具有關聯性之證據,非僅增強告訴人指訴內容之憑信性。是 告訴人前後陳述是否相符、指述是否堅決、有無誣攀他人之 可能,其與被告間之交往背景、有無重大恩怨糾葛等情,僅 足作為判斷告訴人陳述是否有瑕疵之參考,因仍屬告訴人陳 述之範疇,尚不足資為其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 院101 年度臺上字第5051號判決意旨參照)。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2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款之 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無非係以證人即被害人A女、B女、C 女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妨害性自主案件真實姓名年籍對照 表、醫院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指認犯罪嫌疑人 紀錄表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何加重強制性 交犯行,辯稱:伊並未對A女或B女為強制性交行為等語。 ㈠被害人即證人A女部分
1.按年幼被害人指述被害情節如過度詳盡或極端一致,或已明 顯超過其年齡或智識能力之期待者,則應注意查明其有無受 到他人不當誘導而影響其陳述之真實性(最高法院10 0年度 臺上字第839 號判決要旨參照)。經查,證人A女之障礙等
級為中度,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有身心障礙證明卡影本在 卷可稽(放置本院彌封帶袋),為此,本院為查明證人A女 之陳述能力(包含現時及100 年至101 年間,①其發展及認 知能力、記憶能力評估、對男女生殖器瞭解之評估。②該女 童證言可信性之評估?)等情,囑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定(下稱草屯療養院),結果為:「1.心理測驗測驗報告 :…推估其基本能力尚可,但受限於語文的概念形成、組織 、理解等相關能力不佳,加上專注力較難持續,使其在學業 、一般言語性的知識傳遞、理解溝通上遇到較多的困難。… A女的整體能力上,語文方面表現有明顯相對不佳的情形, 同時可能在鑑定情境中有部分焦慮、害怕感受,影響訊息傳 遞的清晰度與準確度…。2.理學及精神學檢查:無特殊異常 發現。3.精神狀態檢查:…A女描述事件當時的清晰度與準 確度受限於其認知功能較低、語言能力不佳、鑑定情境中焦 慮及害怕之情緒、時間久遠、及取證過程等諸多因素之影響 。4.結論及建議:…A女曾於101 年8 月29日在光田綜合醫 院施測,…,當時以魏氏兒童智力量表第四版施測,其全智 商64、語文智商60、操作智商63、智能在輕度智能不足範圍 ,據此推估,A女於101 年間應有指認包括男女生殖器等身 體部位之認知能力。…A女證言之可信與否,重要決定因素 ,應在取得證言之過程,如在案件最初發現當時及後續警偵 審司法調查過程中,並無過度之引導或不當之暗示,則其證 言應有其可信性;反之,有可能影響其對相關事件描述的可 信性,且此影響亦難以用數年後之心理評估及精神鑑定還原 當初事件真相」等情,有草屯療養院103 年7 月18日草療精 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放置於 本院卷彌封袋),則證人A女之證言是否可採,端視A女於 案件最初發現時及後續警偵審司法調查過程中,有無受過度 引導或不當之暗示為斷,然依警詢筆錄記載,證人A女於10 2 年3 月11日警詢時,係由證人C女陪同,在場者除製作警 詢筆錄之員警李佩怡及林怡青外,尚有社工黃湘君,有警詢 筆錄簽名單在卷可查(警一卷第7 頁至第13頁、簽名單置於 偵卷證物袋),是證人A女於接受警詢時,其陳述有無受過 度引導及不當暗示,依前揭精神鑑定報告書,實有查明之必 要。本院為釐清證人A女於警詢所為陳述之經過,當庭勘驗 警詢錄音光碟,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本院卷第167 頁至第 183 頁)。依本院勘驗結果足認警詢筆錄之記載未能忠實呈 現證人A女陳述內容,而有應和證人C女及員警暗示或回答 而為之情形,茲將警詢筆錄內容摘要如下:
⑴「警察:那,那阿姨問妳喔,2 號阿公從妳幾年級的時候就
有摸妳?
社工:還記得嗎?
媽媽:一年級還是二年級?
警察:還是幼稚園的時候就有?
媽媽:國小了嗎?
警察:對。
社工:妳有印象的時候,還記得的時候啊。
媽媽:妳已經在國小了,那時候妳坐娃娃車…
警察:幼稚園是有坐娃娃車,那是坐娃娃車的那時候嗎? 媽媽:還是,還是沒有坐娃娃車的那時候?
警察:還是沒有坐娃娃車就有?
A女:坐娃娃車的時候。
媽媽:沒有坐娃娃車的時候。
警察:啊?
A女:沒有坐娃娃車的時候。
媽媽:應該…
警察:所以是妳,是一年級還是二年級的時候? 媽媽:二年級?
A女:二年。
警察:二年級的時候,那妳那時候。好像是我二年級的時候 。妳還記得上學期還是下學期嗎?」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那妳三年級的時候他有沒有摸妳?
A女:(搖頭)
警察:沒有,所以是二年級的時候才有摸。
A女:(點頭)嗯。」
如此觀之,證人A女係經員警、社工、母親反覆詢問後方回 答「坐娃娃車的時候」,且證人A女於聽聞其母親問「沒有 坐娃娃車的時候?」、「二年級」後,隨即改稱「沒有坐娃 娃車的時候」、「二年級」,旋由員警於警詢筆錄記載犯罪 時間為證人A女二年級時,則證人A女之回答應係配合其母 親之問題,難認未受不當引導。
⑵「警察:二年級的時候,那妳那時候。好像是我二年級的時 候。妳還記得上學期還是下學期嗎?
媽媽:那個時候妳是穿短袖還是穿長袖?
警察:還是穿,像現在穿長袖?
媽媽:穿這麼多的衣服…
警察:還是穿短的?
媽媽:穿短的?
A女:短的。
警察:短的衣服喔。
社工:上學期,長的喔。
媽媽:冬天吧,10月。
警察:沒關係,我看就好,她現在是,93年次。 (媽媽在A女耳邊呢喃)
警察:沒關係,媽媽,等一下,我會問妳的筆錄,妳再說喔 。
媽媽:好。
社工:一百零…
警察:101年。
社工:下半。
警察:穿長袖的衣服的時候?
A女:(點頭)」
由此可見,證人A女經員警及母親先後詢問穿著的衣服為短 袖或長袖後,先應和母親「穿短袖?」之問句,而回答「短 的」,然因母親經員警及社工詢問「上學期吧,長的喔」、 「冬天吧,10月」後,又於員警詢問「穿長袖衣服的時候? 」時以點頭方式應和,則證人A女就案發時間之陳述,顯係 經引導及配合詢問者之暗示而加以反應,其於警詢時所為陳 述,顯係受引導而為。
⑶「警察:妳有穿衣服,摸妳這裡?來,妳指清楚一點,摸我 哪裡?摸A女的哪裡?
A女:這裡(以左手摸娃娃身體)。
警察:這裡,啊還有哪裡?
A女:這(以左手摸娃娃身體2次)。
警察:有秘密這裡嗎?
媽媽:有沒有秘密這邊?
A女:(微點頭)
警察:有。」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一下子,這邊是哪裡?
A女:胸部。
警察:胸部,好,那有摸這裡嗎?有嗎?摸秘密的地方有沒 有?有沒有?
A女:(搖頭)
警察:沒有摸秘密的地方?
A女:(微搖頭)」
由此觀之,證人A女固於員警詢問遭撫摸之身體部位時曾觸 摸娃娃身體,然究係為身體何處,證人A女初次回答時並未 特定,係經員警再次詢問後方回答胸部,且經員警詢問是否
有遭摸「秘密這裡(即陰部)」時,因聽聞母親表示「有無 秘密這邊」而為點頭後,經員警再次詢問相同問題時,復以 搖頭表示,則證人A女之陳述會附和提問人之提問而回答, 而非本於其記憶或親身經歷。
⑷「警察:沒關係,媽媽,媽媽我問就好喔,喔,妳有穿衣服 的時候阿公摸妳這邊,摸很久還是一下子?
A女:一下子。
警察:一下子,這邊是哪裡?」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就是手直接這樣摸,那摸多久?
A女:我不知道。
警察:妳不知道,有沒有像下課時間這麼久?有嗎? 媽媽:像上課那麼久嗎?像下課那麼久嗎?
警察:對。
A女:像上課那麼久。
媽媽:上課那麼久?
警察:像上課那麼久?上課,喔好,沒關係喔,像上課那麼 久。那他有沒有把妳的褲褲,還有內褲脫掉?
A女:(搖頭)」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有嘛。所以他有用手手,直接放到,摸到妳尿尿那 裡喔,有嗎?
A女:(微點頭)
警察:摸多久?
A女:一下子。」
由此可知,證人A女就遭撫摸之久暫方面,先回答「一下子 」,再經員警確認時,則回答「我不知道」後,因員警及母 親又詢問「是否像上課那麼久」後,方又復應稱「像上課那 麼久」,此觀乎員警再次詢問摸多久後,證人A女則稱「一 下子」即明,則證人女對於此提問之回答實無定見,有配合 員警及母親引導之情形。
⑸「警察:妳沒有自己脫,是阿公有沒有幫妳脫? A女:(點頭)
警察:有喔,阿公把妳脫掉。是阿公把我的內褲脫掉。好, 那他摸一下子而已,那是怎麼摸?手手有沒有放到裡 面,妳會不會痛?
A女:(微點頭)
警察:點頭是?妳會不會痛?
A女:嗯。」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那一次有摸妳這裡,然後再摸妳,那個,有脫掉妳 的褲褲嗎?
A女:(點頭)」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啊有脫褲子嗎?
A女:(先微點頭,旋搖頭)
警察:啊脫褲子的時候是怎樣,怎麼做?他怎麼脫? A女:下面。」
由上可知,證人A女就是否遭被告脫去褲子乙節,先後以點 頭及搖頭之方式表示,然員警仍以被告有脫證人A女褲子之 前提繼續詢問「他怎麼脫」,證人A女回答時,仍有依循員 警提問之情,難認係本於事實而為陳述。
⑹「警察:有時候有臭臭的有喝酒,有時候沒有,喔。那,阿 公摸妳的時候他有沒有脫他的衣服?
A女:(搖頭)
警察:阿公自己有沒有脫衣服?
A女:(搖頭)
警察:有沒有脫衣服?
A女:沒有。(雙手抓B 娃娃)
警察:來,阿公的褲子有穿著嗎?
媽媽:有沒有脫掉?
A女:(搖頭)」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阿公壓妳,那阿公有穿,褲褲有穿好嗎? A女:(微點頭)
(媽媽在A女耳邊呢喃)
A女:有。
警察:他有沒有脫褲褲?
A女:(搖頭)」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那妳,那妳剛剛跟阿姨說,阿公尿尿的地方有放妳 秘密裡面嗎?
A女:(點頭)。
警察:有,那他沒有脫褲子怎麼放進去秘密裡面? 媽媽:他只有這樣子嗎?(以手拉開B娃娃褲子)警察:還 是他是這樣子拉?
媽媽:他只有這樣子而已?對嗎?
A女:(點頭)」
(中間問答省略)
「媽媽:來,妳自己拿起來。
警察:妳自己拿著,阿公的褲褲是怎麼,怎麼弄下來的,然 後他的那個尿尿的地方…
A女:這樣(以右手指撥開B 娃娃褲頭)。」
由此可知,證人A女雖回答員警被告未脫自身衣服,然員警 及母親仍以被告脫褲為前提追問證人A女,經證人A女多次 搖頭表示否認,員警及母親仍反覆就被告脫褲一事詢問,證 人A女經其母親在耳旁呢喃後始表示「有」,再配合以手拉 開指認娃娃之褲子。是證人A女顯係應和員警及母親之意見 而回答。
⑺「警察:好,沒問題。妳穿長褲,那阿公的手手,是有在褲 褲裡面,還是直接摸,在褲褲的外面?
A女:是直接摸…
警察:直接摸褲褲的外面喔。今天她穿褲子喔,她是褲子, 然後直接這樣摸就對了,有沒有脫掉妳的褲褲? A女:沒有。」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那阿公啊,有沒有把他的手手,還是尿尿的地方, 放進去妳秘密那裡?
A女:(點頭)
警察:隔著就是,是沒有隔著褲子喔,直接放到妳尿尿裡面 ,有沒有?
A女:(點頭)
警察:有喔,好。妳沒有穿褲褲的時候,喔,她是不是被脫 掉 褲褲喔,阿公有沒有用手手放到妳尿尿的地方? 秘密那裡。
A女:(點頭)」
由此觀之,證人A女已兩度就被告是隔著褲子摸其陰部表示 肯定後,惟員警仍詢問證人A女被告是否將手直接放入褲裡 並侵入陰部,且將證人A女點頭之表示記入警詢筆錄中,則 證人A女就特定問題之回答顯受提問人之引導,有附和提問 而回答之情形。
⑻「警察:放很久還是一下子?A女:一下子。 警察:一下子,妳的一下子是只有嗯…一下子,還是很久? 像下課那麼久有沒有?
A女:嗯…一下子。
警察:一下子而已,有放進去,那妳會不會痛? A女:(點頭)」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一下子而已,有放進去,那妳會不會痛? A女:(點頭)
警察:會,我覺得會痛。那阿姨問妳呀,阿公把手手放到妳 尿尿的地方喔,還有他的秘密放到妳尿尿的地方,是 同一天還是不同天?
A女:同一天。
警察:同一天喔。是同一天,那有發生過幾次?(媽媽在A 女耳邊呢喃)
警察:是很,同一天,然後是很多次這樣,還是只有一次這 樣?
A女:只有…一次。
警察:只有一次的時候,只有一次他有把,那一天他有把尿 尿的地方跟祕…他秘…他尿尿的地方放到妳秘密裡面 ,是一次還是有好多次?妳想一下。
A女:好多次。
警察:好多次喔,好。好多次,那,那阿姨問妳,那妳可不 可以跟阿姨說一下,他有很多次,那每…他那一…都 是把…先摸妳,有沒有摸妳這裡?
A女:(點頭)」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好,正確時間我忘記了。那他摸妳幾次?是很多次 還是?
媽媽:1 次…
警察:還是1 次,還是妳數得出來嗎?
A女:(搖頭)
警察:搖頭是什麼意思?
媽媽:妳想想看…
警察:沒有,沒關係,A女,妳搖頭是什麼意思?是數不出 來還是?
A女:數不出來。」
由此觀之,證人A女回答員警詢問其關於性侵之次數即「同 一天,然後是很多次這樣,還是只有一次這樣?」時,先回 答「只有…一次」,惟經員警追問「是只有一次還是一天有 很多次」後,證人A女則改稱「好多次」,再經員警確認「 妳搖頭是什麼意思?是數不出來還是?」後,再改稱「數不 出來」。是證人A女對性侵之次數均係採員警最後一個給證 人A女提示之提問為回答,顯有配合並推測提問者希望獲得 之答案而回答之舉。
⑼「社工:那妳有看到他尿尿的地方嗎?妳有沒有看到叔叔的 小鳥?
警察:妳有沒有看到阿公尿尿的地方?
社工:阿公尿尿的地方。
媽媽:阿公的『屋貼』(音譯),有沒有看到『屋貼』? A女:(搖頭)
警察:沒有,沒有看到他的尿尿地方。
社工:有沒有看過?有沒有看過?
A女:沒有。
警察:沒有。
社工:都沒有喔。」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好,往下拉,妳是不是有看到,妳有看到阿公尿尿 的地方嗎?
A女:沒有(搖頭)。
社工:一點點有沒有看到?
警察:有沒有看到一點點?
社工:就上面一點點?
A女:(點頭)
社工:看到一點點尿尿的地方?
A女:(點頭)
警察:有沒有看到?
A女:(點頭)
社工:還是看到完全尿,全部的尿尿的地方?
A女:只看到一點點。」
由上可知,證人A女經員警提問「是否有看到尿尿的地方」 係回答「沒有」,然經員警及社工反覆問「看到一點點尿尿 的地方」後,則以點頭回應員警,再經社工確認後又回答「 只看到一點點」,顯見證人A女回答已受提問人不當暗示之 影響,並非本於事實而陳述事發經過。
⑽「警察:沒有。那阿公有沒有叫妳不要把這件事跟別人講? 有沒有?
A 女:(點頭)
警察:有,點頭,是有。」
(中間問答省略)
「警察:他有沒有,他有沒有講什麼?叫妳不要跟別人講, 有沒有?還是他就直接走了?
A女:他就直接走。
警察:他有直接走,那他有沒有叫妳不要跟別人講? A女:嗯(搖頭)。」
由上觀之,證人A女對「阿公有沒有叫你不要把這件事跟別 人講」乙節,先點頭後搖頭,則證人A女之真意為何,仍屬 有疑,然警詢筆錄則採肯定之記載,足徵警詢筆錄之記載方 式難認與證人A女真意相符。
⑾綜上所述,證人A女於警詢時就案發時間方面,先回答「坐 娃娃車的時候」、又改稱「沒有坐娃娃車的時候」、再改稱 「二年級」。就被害時所穿著之衣物方面,先回答「短的」 ,又以點頭方式回應母親及員警之質疑而改稱係穿著長袖衣 服。就被告性侵之手段方面,被告是否以手摸其陰部、有無 伸入褲子內摸其陰部、有無脫下證人A女褲子、有無脫去自 己所穿之褲子、有無以陰莖碰觸或伸入證人A女陰部等節, 前後所述不一,均隨提問者之提問而更易答案,則其於警詢 之證述內容,難為認定被告有為本案犯行之依據。又證人A 女於102 年3 月11日接受警詢時,多以點頭或搖頭方式回答 ;如以口頭回答時,內容甚為簡略及片段,先後難認一致, 須經員警、社工及其母親反覆確認後,方願為片段回答,且 大多附和提問人之問題,則其於警詢之證述,顯已受過度引 導及不當暗示而影響可信性。參諸前揭判決意旨及草屯療養 院鑑定意見,證人A女於警詢時之證述有前述嚴重瑕疵,自 不得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2.證人A女於偵訊及審理時證述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犯嫌之 內容,分述如下:
⑴證人A女於102 年3 月11日偵訊時證稱:「(問:(提示指 認表)何人摸妳?)編號2 。編號1 沒有。(問:2 號阿公 是在何處摸妳?)家裡2 樓媽媽的房間。(問:2 號阿公有 把妳的衣服脫掉嗎?)沒有。但是阿公有隔著衣服摸我的胸 部。(問:2 號阿公有把妳的褲子脫掉嗎?)阿公把手指伸 進去我的內褲裡面,摸我尿尿的地方,還有把手指伸進去, 但是沒有脫掉我的褲子。」、「(問:妳是何時被2 號阿公 這樣摸?)穿長袖時,國小2 年級。(問:2 號阿公摸妳的 次數?)沈默不語。(問:2 號阿公摸妳時,妳有推他或反 抗嗎?)有。(問:2 號阿公有無將他尿尿的地方放到妳尿 尿的地方?)有。」、「(問:妳剛剛說妳內褲沒有被脫掉 ,跟這一次是同一次嗎?)不知道有幾次。(問:2 號阿公 有無曾經將妳的內褲脫掉或拉下來,把他尿尿的地方放到妳 尿尿的地方?)A女將女娃娃的內褲拉下至膝蓋位置,…, A女將男娃娃壓在女娃娃身上。(問:妳有跟他說不要嗎? )有。」等語(他卷第18頁至反面)。
⑵證人A女於103 年3 月1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問:妳剛 才是否有看到在庭的男子?)有。(問:妳都稱呼他什麼? )阿伯(臺語)。(問:他是否曾經有摸過妳的身體?)有 。(問:妳有無認錯人?)沒有。(問:他是在什麼地方摸 妳的身體?)忘記了。(問:剛才在庭的阿伯他是怎麼摸妳 ?)用手。(問:摸妳哪裡?)胸部跟尿尿的地方。(問:
他摸妳尿尿的地方的時候,有無把手伸到內褲裡面?)有。 (問:他摸妳胸部的時候有無把手伸到妳的衣服裡面?)沒 有。(問:他是如何摸妳胸部?)用手。(問:是隔著衣服 摸還是手伸進去衣服裡面摸?)忘記了。(問:剛才在庭那 位男子摸妳尿尿的地方時,他的手指頭有無伸到妳尿尿的地 方裡面?)忘記了。(問:妳是否有看過男生尿尿的那個地 方?)沒有。(問:妳有無看過阿伯這個尿尿的地方?)有 。(點頭)(問:妳通常都怎麼稱呼男生尿尿的地方?)忘 記了。(問:阿伯有無用他尿尿的地方去碰到妳尿尿的地方 ?)有。(點頭)」、「(問:阿伯摸妳的時候是不是在妳 家二樓的房間裡面?)是。(點頭)(問:妳剛才說阿伯有 拿他尿尿的地方去碰妳尿尿的地方?)對。(問:阿伯有無 用他尿尿的地方伸到妳尿尿地方的裡面?)有。(問:有伸 到妳尿尿地方的裡面嗎?)有。(問:還是只有在尿尿地方 的外面?)忘記了。(問:妳剛才說有,是妳記得有伸到尿 尿地方的裡面嗎?)對。」、「(問:平常妳是否會自己一 個人在家裡面?)沒有。(問:沒有的意思是否妳不會自己 一個人在家裡面?)對。(問:如果妳不是一個人在家裡面 ,妳都會跟誰一起在家裡面?)阿嬤。(問:妳的意思是妳 在家裡面的時候,阿嬤也一定會在家裡面?)是。(問: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