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侵訴字第1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孝聰
選任辯護人 林更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35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犯罪事實
一、乙○○於民國90年間即因與甲○(卷內代號102A6,民國86 年10月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內真實姓名對照表) 均係921地震受災戶住在同一組合屋社區而相識,嗣其於95 年間搬至○○市○○區○○路000巷00號租屋處(下稱○○ 路租屋處),甲○亦隨同家人搬至其○○路租屋處附近,並 多次前往其○○路租屋處使用電腦。詎其明知甲○係未滿14 歲之女子,㈠仍基於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易之各別犯意 ,自95年9月30日甲○就讀國小三年級時起至98年7月23日( 即乙○○於98年7月24日遷入臺中市○○區○○○街00號住 處【下稱○○○○住處】前1日)止,以每週1次之頻率,在 其○○路租屋處房間內,經與甲○達成性交易之合意,即以 其陰莖插入甲○陰道,對甲○為性交行為,並支付性交易對 價新臺幣(下同)200元予甲○,前後共計146次;㈡復基於 與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易之犯意,於其98年7月24日遷入 ○○○○住處後至100年10月間甲○年滿14歲前之某日,在 其○○○○住處房間內,經與甲○達成性交易之合意,即以 其陰莖插入甲○陰道,對甲○為性交行為1次,並支付性交 易對價200元予甲○。
二、乙○○另基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易之犯意, 於101年7月間某日上午某時許,因甲○翹家至其○○○○住 處借宿,遂在其住處房間內,經與甲○達成性交易之合意, 即以其陰莖插入甲○陰道,對甲○為性交行為1次,並支付 性交易對價2,000元予甲○。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項之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本案為免揭露或推
論出被害人之身分,故判決書犯罪事實欄及理由欄關於被害 人之姓名僅記載代號(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 明文。又上開規定乃現行法對於傳聞法則之例外所建構之證 據容許範圍之一,依其文義及立法意旨,尚無由限縮解釋為 檢察官於訊問被告以外之人(含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 證人等)之程式,須經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被告以外之 人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者,其陳述始有證據能力之可言。 所謂「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 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 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旨在蒐 集被告之犯罪證據,以確認被告嫌疑之有無及內容,與審判 中透過當事人之攻防,經由詰問程式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 性質及目的有別。偵查中辯護人僅有在場權及陳述意見權, 並無詰問證人之權利,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甚明。又同法第248條第1項係規定檢察官「訊問證人時 ,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故祇要被告在場而未 經檢察官任意禁止者,即屬已賦予其得詰問證人之機會,被 告是否親自詰問,在所不問;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預料證 人於審判時不能訊問者,應命被告在場」,就訊問證人時應 否命被告在場,則委之於檢察官之判斷。凡此,均尚難謂係 檢察官訊問證人之程式必須傳喚被告使其得以在場之規定。 故偵查中檢察官訊問證人,雖未經被告親自詰問,或因被告 不在場而未給予其詰問之機會者,該證人所為之陳述,並非 所謂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而得據以排除其證據能力。 惟上開偵查中之陳述因未經被告詰問,此項詰問權之欠缺, 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各款情形外,非不得於審判中由 被告行使已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7 年度臺上字第1653號、98年度臺上字第367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證人甲○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業經依法具 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且其前揭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 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 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是證人 甲○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況 證人甲○亦於本院審理中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作證,已確保被 告之詰問權,則綜上說明,證人甲○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 證據能力。
三、復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 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
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 之變化,例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 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 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 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紀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 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 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測謊機本身並不能直接 對受測者之供述產生正確與否之訊號,而係測謊員依其專業 之學識及經驗,就測謊紀錄,予以客觀之分析解讀。是測謊 鑑定報告,形式上若符合測謊基本程式要件,包括:(一)經 受測人同意配合,並已告知得拒絕受測,以減輕受測者不必 要之壓力。(二)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 (三)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四)受測人身心及意識 狀態正常。(五)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 即賦予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2282號、98年度 臺上字第234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 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一)就鑑定 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 。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刑 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6條第1項均有明文。查本案之測謊 鑑定係經甲○同意後,由檢察官囑託為之,於測試時再確認 甲○同意,並無強迫之情事,且測謊人員於測謊前亦已告以 得拒絕接受測試或隨時要求中止測試,且測謊鑑定人李錦明 係經良好之訓練與具相當經驗之專業測謊人員,並於鑑定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202條之規定具結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另測 謊係採用Lafayette LX-4000測謊儀器施測,而甲○接受測 試之地點,係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測謊室,測試環 境良好,並無不當外力干擾,其測試過程中依序經鑑定人員 說明施測流程,探討背景資訊,介紹測謊原理,介紹測謊儀 器,深度討論案情,討論測試題目,熟悉測試,再實施主測 謊及測後晤談等流程,且測試前,經甲○簽具測謊同意書, 表明睡眠及身體等狀況,經測謊儀器先以刺激測試法(The Stimulation Test【ST】)檢測生理反應情形及熟悉測試後 ,再以區域比對法(The Zone Comparison Technique【ZCT 】)測試,經採7分位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此有測謊圖譜 數據分析表、鑑定人結文、測謊鑑定人李錦明之簡歷及資格 證明、施測案件統計分析資料、測謊同意書、測謊圖譜等件 在卷可憑(見偵查卷第35頁至第36頁、第38頁至第42頁、第 37頁密封證物袋內),經核上開測謊鑑定書形式上已符合前 述測謊應具備之基本程式要件,且合於前揭鑑定相關規定,
自有證據能力。
四、另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 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1至之4等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 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 ,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 9條之5定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 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 問權,於審判程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 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 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 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件以下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 備程序及審理時,並未就有何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復經本院 於審理期日逐一提示、朗讀,並告以要旨,本院復審酌各該 證據之製作或取得,並無證據顯示有何違背程序規定情事, 依據上述說明,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卷附之照片係屬機械性紀錄特徵,也就是認識對象的是照相 機或攝影機鏡頭,透過鏡頭形成的畫面映寫入膠卷或特定儲 存設備內(如記憶卡),然後還原於照相紙上,故照相及攝 影中不含有人的供述要素,再現實情形與作為傳達結果的照 相,在內容上的一致性是透過機械的正確性來加以保障的, 在照相中並不存在人對現實情形的知覺、記憶,在表現時經 常可能發生的錯誤(如知覺的不準確、記憶隨時間推移而發 生的變化、遺忘),故照相、攝影當然是非供述證據,並無 傳聞法則之適用,卷附之照片既係透過相機拍攝後所得,且 與本案犯罪事實具有關聯性,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 於卷內所附之照片亦均未表示異議主張係執法人員違法取得 ,經查又無不得作為證據之事由,依法自得作為證據,而有 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3854號判決意旨參照) 。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90年間即因與甲○均係921地震受災戶 住在同一組合屋社區而相識,且知悉甲○之年齡,嗣其於95 年間搬至○○路租屋處,甲○亦隨同家人搬至其前揭租屋處
附近,其又於98年間搬至○○○○住處,甲○曾至其○○路 租屋處及○○○○住處,最後一次甲○係於101年暑假期間 因翹家帶朋友至其○○○○住處借宿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 與未滿14歲之女子及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易之 犯行,辯稱:其雖曾多次借錢予甲○,但並未對甲○為性交 行為,其認為係因其後來拒絕借錢予甲○,甲○因而對其懷 恨在心,且因甲○之父提告甲○之男友性侵甲○,甲○為報 復其父,故指稱有與其為性交易云云。經查:
(一)被告如何與甲○為性交易行為之事實,業據證人甲○於警 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述如下:
(1)於102年10月29日警詢時證稱:「(問:你與乙○○第一 次發生性交行為是在何時?何地?)時間我不知道,大概 是在我就讀國小三年級或四年級【95或96年】的時候,地 點是在他臺中市舊家他的房間。」、「(問:你與乙○○ 最後一次發生性交行為是在何時?何地?)是在我就讀國 中二年級升三年級的暑假【101年7-8月,日期我不記得了 】,地點是在他臺中市新家他的房間。」、「(問:妳與 乙○○從妳就讀國小三、四年級到國中二年級升三年級的 暑假這段期間,妳與乙○○發生性交行為的頻率為何?) 2- 3天到一個星期發生1次,時間都是在我放學後的晚上 或是假日。」、「(問:妳與乙○○發生性交行為的地點 都是在哪裡?)都是在他家他的房間發生的。」、「(問 :請妳詳述妳與乙○○發生最後1次性交行為的經過?) 當時我已經翹家好幾天,翹家期間我住在他家有2天,第2 天晚上就和他發生性關係,在他房間裡他邀我發生性交易 ,他說要給我新台幣2000元,要我和他發生1次,我知道 『1次』是指發生性關係,我就點頭表示同意,我先去洗 澡,我洗完後就沒穿衣服圍著浴巾到床上和他發生性關係 ,他先脫他全身衣物,然後摸我私密處,之後他用他的性 器官插入我的陰道內和我發生性關係,發生完之後,他就 拿2張1000元的鈔票給我,我有收下,之後我就自己去睡 另一間房間。」、「(問:妳與乙○○每次發生性交行為 ,是否都有金錢或其他財物交易?)每次都有。」、「( 問:妳與乙○○每一次性交易的代價為何?)都是用金錢 交易,一開始代價是新台幣200元,從國一之後代價變為 新台幣2000元,是我要求要增加價錢的。」、「(問:妳 與乙○○每一次性交易都是何人先邀約的?)都是他先要 求的。」、「(問:他都是如何聯繫並要求妳與他發生性 交易?)以前都是我在早上或下午去他舊家玩電腦時,他 開口要求的,從我就讀國中【我忘記是幾年級】,他搬到
新家住開始,我都是先用我的手機或公共電話連繫他的手 機,叫他來載我去他家玩電腦,他就開車載我到他家,他 也會開口要求。」、「(問:妳與乙○○每一次性交易的 性交行為的方式為何?)都是他用他生殖器進入我的陰道 內。」、「(問:乙○○每一次和妳性交易,妳是否都有 同意?)他開口要求時,有時候我不想發生性交易,他就 不會和我發生,每一次真的有發生性交易的話,他都有經 過我同意。」等語(見警卷第5頁至第7頁);於102年12 月16日警詢時證稱:「(問:妳於102年10月29日至新竹 市警察局婦幼隊製作之第1次警詢筆錄是否正確?哪一部 分不正確?)有些不正確。我當時陳述最後一次和乙○○ 發生性行為的時間不正確,正確時間是在我居住他新家的 那段日子的某一天早上。」、「(問:妳於何時開始會去 乙○○新家?總共去過幾次?每次去都有發生性交易嗎? 在他新家發生幾次性交易?)從他搬去他新家【我讀國中 之後,幾年級我沒印象】沒多久,我就會去他新家,第1 次去他新家是他載我去的,後面幾次有時候是他載我去, 有時候是我自己從我家走去他新家,走路大概要花半個小 時。我沒印象去過幾次,大概有10次以上。不一定會發生 性交易。我忘記發生幾次性交易了,大概也有10次以上。 」、「(問:妳有無曾在乙○○新家過夜?次數為何?分 別是在何時?)有。2-3次。我沒有印象何時在他新家過 夜,我只記得101年7月是我最後1次去他新家過夜。」、 「(問:為何要在乙○○新家過夜?)我都是翹家時才去 他新家過夜。」等語(見警卷第8頁及背面)。 (2)於103年3月10日檢察官偵訊時證稱:「(問:是否於小學 三年級時與乙○○發生性交?)是,當時我與乙○○從組 合屋搬到新家,是在我二、三年級時就搬了,在組合屋住 多久我沒有印象了,但可以確定我離開組合屋搬到新家時 發生的。」、「(問:你表示三年級,是以從組合屋搬走 時推算?)因為三年級是比較有印象,所以我記得。」、 「(問:第一次乙○○與你性交易,是否就有給你錢?) 是。」、「(問:乙○○事先有無跟你講好?)沒有印象 ,只知道他有給我錢,也知道下次再發生這種事,也會拿 到錢。」、「(問:你最後一次與乙○○發生性交易,是 國二升國三的暑假?)是,那一次是我朋友也有去他家住 的那一次,跟朋友離開他家之後,就沒有再去他家。那一 次他給我2千元。」、「(問:何時開始乙○○變成給你 二千元?)沒有印象。」、「(問:你於警詢表示從國一 開始變2千元,你有無向乙○○提過要增加錢的?)不記
得從何開始,但是我向他提從2百元提到2千元。」、「( 問:本件最後警察為何會知道?)我在新竹那邊有跟老師 說,老師去報警的。當時因為我突然想講,我沒有想告他 ,當時沒有再與乙○○發生性交易了。」、「(問:記得 當時大約多久與乙○○發生性交易一次?)一星期一次或 兩次。我會去乙○○家玩電腦,我去他家玩電腦時,他就 會跟我提,有時候去他家只是單純玩電腦。」、「(問: 【告以乙○○警詢要旨】乙○○表示你是跟他借錢,借不 到才懷恨在心,是否如此?)不是。」、「(問:你爸爸 表示有告你男友性侵?)是。」、「(問:是否要報復你 父親,才提告此案?)不是。」、「(問:乙○○表示你 是小四96年才到他家,有時候在他家客廳寫作業,有時候 他會給你50到100元不等給你買早餐,有時候你奶奶也會 叫你去跟他借錢?)買早餐的錢是有,但我奶奶並沒有叫 我跟他借錢,應該是我小三的時候。」、「(問:你於警 詢時之警詢筆錄是否有看過?是否照實記載?)有看過, 照實記載。」、「(問:是否乙○○以他的生殖器進入你 的陰道內?有無肛交?)是。沒有肛交。」、「(問:有 無其他意見?)在我去他家發生性行為前,他有播A片與 我一起看,我才知道是在做什麼,之後他才對我要求要發 生性行為。」等語(見偵卷第7頁至第10頁)。 (3)於103年11月11日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檢察官問: 是否認識在庭的被告?)認識。」、「(檢察官問:何時 認識被告?)小時候,是我上幼稚園的時候認識被告的。 」、「(檢察官問:是否是居住在附近才認識的?)對。 」、「(檢察官問:妳與被告有無任何的仇恨?)沒有。 」、「(檢察官問:95年9月當時妳是國小3年級,妳家住 址在何處?)國小3年級應該是住在○○市○○區【與真 實姓名對照表所載之地址相同】。」、「檢察官問:被告 是否有搬到○○市○○區○○路000巷的附近?)有。 」、「(檢察官問:被告他住在○○市○○區○○路000 巷,後來是否還有搬去其他地方?)有。」、「(檢察官 問:妳是否知道被告搬去何處?)長億國中隔壁。」、「 (檢察官問:95年9月間,就是妳國小3年級剛開學的上學 期到100年10月妳滿14歲的前一天,是否會常常去被告家 裡?)會。」、「(檢察官問:95年9月的時候,妳是否 知道什麼是性交行為?)算是知道。」、「(檢察官問: 如果男生把生殖器放進女生的陰道內算不算是性交行為? )算。」、「(檢察官問:妳與被告有無發生過性交行為 ?)有。」、「(檢察官問:妳是否記得發生過多少次性
交行為?)不記得了。」、「(檢察官問:妳與被告發生 性交行為之前,是否與被告一起看過A片?)有。」、「 (檢察官問:妳是否是看過A片之後才知道性交是何種行 為、何種動作?)算是。」、「(檢察官問:還是說在看 A片之前就知道性交是在做什麼行為?)有微微知道。」 、「(檢察官問:【請審判長提示警卷第5頁背面】妳在 警詢時曾稱大概是在我就讀國小3年級或4年級的時候,請 確認第一次性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妳當時在警詢時所 講的是否正確?)不正確,真正發生應該是在更早之前。 」、「(檢察官問:國小3年級之後是否有與被告發生過 性交行為?)有。」、「(檢察官問:【請審判長提示 103年度偵字第3500號卷第7頁】妳在偵訊時,檢察官問妳 是不是小學3年級時,有到被告的住處與被告發生性交行 為,妳曾稱因為3年級比較有印象所以妳記得,所以是否 為小學3年級開始與被告有發生性交行為?)對。」、「 (檢察官問:妳是否記得國小3年級的時候,發生性交行 為的地點在哪裡?)我比較清楚的時候是在○○路000巷 那邊的時候。」、「(檢察官問:妳在國小3年級開始與 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時,被告是否有將他的生殖器放進妳的 陰道內?)有。」、「(檢察官問:妳在國小3年級的時 候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之後,被告是否有給妳金錢?)有 。」、「(檢察官問:【請審判長提示警卷第6頁背面】 妳在警詢時,警察有問被告每次與妳性交行為的代價是多 少,妳曾稱一開始的代價是新台幣200元,從國中1年級之 後變為2000元,妳是否能夠確認妳從國小3年級開始與被 告發生性交易,被告支付多少金額給妳?)因為事情發生 的有點久,所以有一點忘記了。」、「(檢察官問:妳在 警詢所講的是否正確?)應該是正確的。」、「(檢察官 問:從妳國小3年級9月開學直到妳99年9月升國中1年級之 前,妳是否都與被告有發生性交行為?)有。」、「(檢 察官問:這段期間的次數與頻率大約是多少?)一個禮拜 大約2至3次。」、「(檢察官問:地點在哪裡?)地點是 在○○市○○區○○路那邊。」、「(檢察官問:【請審 判長提示警卷第6頁】妳在警詢時,警察問妳從國小3年級 、4年級到國中,妳與被告進行性交行為的頻率,妳曾稱2 到3天或是1星期1次,妳剛才說1個禮拜2到3次,哪個說法 妳認為比較正確?)一個禮拜2到3次。」、「(檢察官問 :妳在警局講說2到3天發生1次性交行為,這個妳是如何 計算的?)我也沒印象。」、「(檢察官問:從妳上國中 之後,妳是否有與被告有發生性交易?)有。」、「(檢
察官問:從妳上國中之後,妳與被告發生性交易的地點、 時間、頻率為何?妳是否有印象?)沒有印象。」、「( 檢察官問:妳上國中之後,妳大約多久與被告發生一次性 交易?)不記得了。」、「(檢察官問:妳上國中以後, 與被告發生性交易的代價是多少錢,妳是否有印象?)沒 有印象。」、「(檢察官問:【請審判長提示警卷第6頁 背面】妳在警詢時曾稱從國一之後,與被告發生性交易的 代價變為2000元,是妳與被告要求增加價錢的,妳從國中 開始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時,被告給妳多少錢?)不知道 給多少錢,可是我有跟被告說要增加錢。」、「(檢察官 問:妳如何跟被告講說要增加錢這件事情?)沒有印象。 」、「(檢察官問:是否是妳主動與被告說要增加錢?) 對,增加多少錢是我和被告一起講的。」、「(檢察官問 :妳是否記得妳最後一次與被告發生性交行為的時間、地 點?)時間是國中2年級升3年級的暑假,地點在被告的新 家位於長億國中旁邊的住處。」、「(檢察官問:妳是否 可以簡單描述一下,妳最後一次與被告發生性交易的過程 ,時間、地點、經過為何?如何碰面?最後拿到多少錢? )因為在發生之前,我有去被告的家裡,我有帶朋友去被 告的家裡,中間我忘記有發生什麼事情,可是後來我有跟 被告一起到2樓的房間,就發生性行為,然後我拿了2000 元。」、「(檢察官問:【請審判長提示警卷第6頁】妳 在警詢時曾稱妳在蹺家期間的第2天,跟被告發生性關係 ,被告說要給妳2000元要發生一次性行為,妳說妳先去洗 澡,洗完澡之後沒有穿衣服,到床上與被告發生性關係, 被告有用他的性器官插入妳的陰道內,結束後被告有拿 2000元給妳,妳有收下,這個過程是否正確?)對,過程 正確。」、「(檢察官問:依妳剛才所述,從妳國小3年 級開始到國中2升3的暑假,大概以每週至少1次的頻率與 被告發生性交易,是否如此?)對。」、「(審判長問: 妳在警察局的時候,提到妳開始與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時間 ,妳是說在妳國小3年級或4年級的時候,但是妳在偵查中 妳說在國小3年級,妳記得比較清楚,請妳確認妳與被告 開始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是什麼時間開始的?)在我與被告 都居住在組合屋的時候,就有發生過性行為了,應該是我 國小3年級9月開學的時候。」、「(審判長問:是開學之 後就有發生性行為還是開學之後一段時間才有發生性行為 ?)我不記得了,我只記得從國小3年級的時候就開始與 被告有性行為了。」、「(審判長問:妳國小3年級的時 候,被告就居住在○○市○○區○○路000巷00號?)對
。」、「(審判長問:被告於98年7月24日就搬去○○○ ○,是否如此?)時間我不知道,可是我知道被告有搬去 長億那邊。」、「(審判長問:如果是被告於98年7月24 日搬去○○○○,因為被告的戶口是在那一天遷入,那時 候妳才小學5年級升小學6年級的暑假,95年9月開始到98 年7月,妳大概多久會去一次被告居住於○○市○○路000 巷00號的居所?)一個禮拜一定會去1次。」、「(審判 長問:為什麼妳一個禮拜會去1次?)因為需要錢。」、 「(審判長問:妳與被告發生一次性行為,被告就會給妳 200元,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因為妳需 要錢,而跟被告發生1次性行為,被告就會給妳200元,所 以妳1個禮拜就會去找被告1次,是否如此?)至少會去1 次。」、「(審判長問:妳在這段期間,妳一個禮拜至少 會跟被告發生一次性行為,是否如此?)是。」、「(審 判長問:妳每次是否都會拿到200元左右?)是。」、「 (審判長問:被告在98年7月24日,他就搬到○○○○, 到101年7月妳最後一次與被告發生性行為,妳跟被告發生 幾次性行為?)不清楚。」、「(審判長問:【提示警卷 第8頁背面】妳在警詢時曾稱被告搬去他新家沒多久,妳 就會去他新家,第一次去被告新家是他載妳去的,後面幾 次有時候是被告載我去,有時候是我從家裡走路到被告新 家,走路要花半個小時,妳沒印象妳去過幾次,但是有10 次以上,不一定會發生性交易,但發生性交易至少有10次 以上,所以自從被告搬去新家之後,有發生過10次性行為 ,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被告搬去○○○ ○,妳至少有去過10次以上也有發生過10次以上性行為, 妳所述的一星期1次是只有被告居住在○○市○○區○○ 路000巷00號的情形,是否如此?)是。」、「(審判長 問:妳於100年10月就年滿14歲,這10次大概是發生在妳 未滿14歲之前還是滿14歲之後,如果從100年10月年滿14 歲分段,98年7月24日到100年10月年滿14歲前這之間妳與 被告發生過幾次性交易,從100年10月年滿14歲後到101年 7月之間,妳與被告發生過幾次性交易,妳是否能夠區分 的出來?)沒辦法。」、「(審判長問:98年7月24日被 告搬到○○○○之後,這個時候是妳小學5年級升小學六 年級的暑假,之後到101年10月妳年滿14歲,是妳國中2年 級的上學期,這段時間內,妳去過找被告位於○○○○的 住處大約幾次?)我不清楚。」、「(審判長問:從妳小 學5年級的暑假到國中2年級上學期,這段時間是否至少有 1次?)應該是有。」、「(審判長問:從妳國中2上學期
到國2要升國3的暑假,大概發生幾次性行為?)沒辦法確 認次數,我真的沒有印象,但是101年7月至少有1次。」 、「(審判長問:被告搬去○○○○之後,在妳滿14歲之 前,至少有一次的性行為,在妳滿14歲之後至少有101年 的7月一次性行為,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 :101年7月跟被告發生性行為的時間是否以在警局所講的 時間為準,而不是當天的晚上而是隔天的早上,是否如此 ?)是早上。」、「(審判長問:【提示警卷第8頁】妳 在第2次警詢時曾稱第1次說的時間正確,正確的時間是妳 住被告家的某一天的早上,是否以此時間為準?)是。」 、「(審判長問:剛剛妳說在○○○○,在妳未滿14歲之 前至少有發生過一次性行為,那一次妳是否有拿到錢?) 有,拿到多少錢我不清楚。」、「(審判長問:在○○○ ○的時候妳就拿到2000元,是否如此?)我不記得。」、 「(審判長問:妳記得的是妳於101年7月,最後一次與被 告進行性行為時,妳拿2000元,是否如此?)是。」、「 (審判長問:這個2000元是因為被告與妳發生性行為,所 以給妳2000元,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每 次被告跟妳發生性行為的時候,是不是每次都會給妳錢? )是。」、「(審判長問:妳每次跟被告發生性行為都是 因為被告會給200元或2000元,所以妳才跟被告發生性行 為,是否如此?)是。」、「(審判長問:妳是否每個禮 拜都缺錢?)算是。」、「(審判長問:被告其他借妳錢 或是給妳錢買早餐是另外再給你錢的,是否如此?)對。 」、「(審判長問:所以被告居住在○○市○○區○○路 的每次性交易都會給妳200元,是否如此?)是。」、「 (審判長問:被告居住在○○市○○區○○○○,妳未滿 14歲,妳不記得被告是以200元或是2000元為代價與妳發 生性行為,但在101年7月妳記得被告是給妳2000元與妳發 生性行為,是否如此?)對。」等語(見本院卷第37頁背 面至第43頁背面、第45頁背面至第48頁背面)。(二)綜觀上開證人甲○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所為之證述 ,就被告如何以金錢為性交易對價,經甲○同意,以性器 插入甲○陰道而對之性交等重要事項,前後互核相符,並 無二致,若非證人甲○親身經歷,實難為如此明確之指訴 ,況被告既供稱甲○會前往其住家使用電腦,其與甲○關 係很好,其偶爾會給甲○零用錢買早餐,也會借錢給甲○ 等語(見警卷第1頁至第3頁背面;本院卷第20頁),足見 被告與甲○彼此間互動良好,且被告對甲○照顧有加,衡 諸常理,若非確有其事,實難認被害人甲○有何故意設詞
捏造事實而誣陷被告身罹重罪之動機及必要。被告雖辯稱 係因其後來拒絕借錢予甲○,甲○因而對其懷恨在心,且 因甲○之父提告甲○之男友性侵甲○,甲○為報復其父, 故指稱有與其為性交易等語,惟此情業經證人甲○否認( 見偵卷第9頁),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所為與警詢、 偵訊時大致相符之證述,係經具結後所為,如有虛偽不實 ,即須受偽證罪之處罰,倘無其事,實無為此損人不利己 之陳述之必要,且本案係因衛生福利部少年之家知悉後通 報新竹市社會處,帶同甲○向新竹市警察局報案而為警查 獲一節,有新竹市警察局刑事案件移送書1份在卷可考( 見偵卷第2頁及背面),並據證人甲○於偵訊時所述:「 (問:本件最後警察為何會知道?)我在新竹那邊有跟老 師說,老師去報警的。當時因為我突然想講,我沒有想告 他,當時沒有再與乙○○發生性交易了。」等語無訛(見 偵卷第9頁),堪認甲○本無意對被告提出告訴,則證人 當無甘冒偽證刑責之風險,無端虛捏與被告性交易情節之 理,參以被告自稱其於96年起即未借錢給甲○等語(見本 院卷第20頁及背面),苟如被告所稱甲○因此懷恨在心而 蓄意陷害被告,何以不自行前往警察機關報案,又豈會遲 至102年12月本案始爆發?另甲○之父縱有提告甲○之男 友性侵甲○一事,然此事與被告全然無關,衡情難認甲○ 係為報復其父而刻意構陷被告與其為性交易,準此,被告 所辯甲○係出於報復之心誣指被告云云,無非卸責之詞, 不足採信。
(三)再佐以檢察官於偵查中經徵得甲○同意後,囑託法務部廉 政署對被告實施測謊鑑定,鑑定人員以「區域比對法」及 「刺激測試法」對甲○進行測謊鑑定,經測謊儀器先以刺 激測試法檢測受測人之生理反應情形及熟悉測試後,再以 區域比對法測試,經採7分位數據分析法比對分析,結果 顯示甲○就測謊時提問之「你曾和他(乙○○)發生過性 行為嗎?」、「你有沒有和他(乙○○)發生過性行為? 」等問題,其所為「有」之回答,均無不實反應),此有 103年6月16日0000C0000號測謊鑑定書1份在卷可憑(見偵 卷第35頁),益見證人甲○上開所述被告有與其為性交易 之情節非虛。
(四)至雖證人甲○無法陳述被告與其為性交易之確切時間、次 數,且對於性交易之價格有記憶不清之情事,於警詢、偵 查中及本院審理時所述,亦有不盡相符之處,惟按告訴人 、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或 因記憶淡忘、或事後迴護被告、或因其他事由所致,究竟
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 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尤其關於行為 動機、手段及結果等之細節方面,告訴人之指陳,難免故 予誇大,證人之證言,有時亦有予渲染之可能;然其基本 事實之陳述,若果與真實性無礙時,則仍非不得予以採信 (最高法院74年度臺上字第1599號判例意旨、90年度臺上 字第607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證人之證詞,屬供述證 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 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蓋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 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 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 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 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 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此外,因個人教育 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 方式,亦易產生差異。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 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 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 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再按交互詰問制度設計之 主要目的,雖在於辨明證人供述證據之真偽,以期發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