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352號
原 告 王承洧
被 告 慧心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炳宏
被 告 詹軒祐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3 年度交易字第201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民聲請起訴狀」所載。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詹軒祐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 交易字第2014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 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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