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03年度,236號
TCDM,103,交訴,236,2014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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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交訴字第2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朝舜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王建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10月
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朝舜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 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 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 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朝舜因肇事逃逸罪案件,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10月30日判處罪刑在案,並於同年11月11日與 同年月7 日分別合法送達至被告之住所及居所,被告業於同 年月16日具狀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稱「上訴人不服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103 年度交訴字第236 號判決,特於法定期 間內就原判決之全部提起上訴,理由將於20日內補足」等語 ,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嗣經本院以103 年11月18日中 院東刑貴103 交訴236 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其依法補提 上訴理由,被告於收受本院通知函後,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 狀到院,此有上開刑事聲明上訴狀、本院通知函、送達證書 在卷可稽,是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依首揭規定,命被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逾期即依法駁 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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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