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3年度,1567號
TCDM,103,交易,1567,2014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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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易字第15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
字第15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建成係「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台新通運公司)之聯結車司機,平日以駕駛聯結車 運送貨物為業,為從事駕駛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2年12月2 日上午,駕駛台新通運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號聯結車 ,沿臺中市大甲區西濱快速公路大安溪橋由南往北方向行駛 ,嗣於同日上午7時15分許,行經西濱快速道路慢車道入口 附近之迴轉道後,被告林建成即由該迴轉道正欲轉向而由北 往南方向行駛時,其本應注意汽車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 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當時天候為 晴、光線為日間自然光線、水泥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 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而 貿然迴轉。適有告訴人劉錫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西濱快速道路橋下由北往南方向,亦行經前述 地點,被告林建成之聯結車右前車輪因而與告訴人劉錫富之 機車車頭發生碰撞,以致告訴人劉錫富當場人車倒地,並受 有「右肩部及右上臂挫傷、雙膝擦傷、左小腿挫傷」等身體 傷害。肇事後,被告林建成留在現場,並向前往現場處理之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甲分局大甲交通分隊員警坦承為肇事者 而自首,因認被告林建成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建成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林建成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林建成已 與告訴人劉錫富就民事部分調解成立,且經告訴人劉錫富具 狀撤回刑事告訴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調解結果報告書、 本院調解程序筆錄、訊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聲請撤回 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至33、 38至39頁),揆諸前揭說明,爰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雅俐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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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