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簡字第2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杰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
偵緝字第75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杰昇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 第339 第1 項(修正前)、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 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文廣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 日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基股 103年度偵緝字第752號
被 告 吳杰昇 男 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
(臺中市南屯區戶政事務所)
居新竹市○區○○路00號
居新竹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杰昇前因妨害風化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 民國102年4月30日執行完畢。吳杰昇雖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 戶之存摺、金融卡連同密碼交付予不詳身分之人使用,足供 他人作為詐騙財物匯款之工具,惟因需錢孔急,竟不顧他人 所可能遭騙之危險,仍以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不違反本意之 不確定故意,於102年12月7日前某日,在臺中市西屯區文心 路與甘肅路交岔路口之7-11便利商店,將其前向臺灣中小企 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文化中心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等3帳戶之存 摺、金融卡含密碼,以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代價交與 不詳姓名年籍綽號「小謝」之成年男子,容任其所屬之詐欺 集團成員使用其帳戶以遂行詐欺取財犯罪。而該詐欺集團成 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 之時間,撥打劉元寧、許佶哲、陳姿文、林瓊玉、林淑幼、 陳筱玫、鍾東翰、王思詠、宋俊明等人之電話,以附表所示 之手法,致使劉元寧、許佶哲、陳姿文、林瓊玉、林淑幼、 陳筱玫、鍾東翰、王思詠、宋俊明等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地點,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至吳杰昇如附表所 示之銀行帳戶內,並旋即遭該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劉 元寧、許佶哲、謝學雯、陳姿文、林瓊玉、林淑幼、陳筱玫 、鍾東翰、王思詠、宋俊明等人發現受騙報警,為警循線查 獲上情。
二、案經劉元寧、許佶哲、陳姿文、林瓊玉、林淑幼、陳筱玫、 鍾東翰、王思詠、宋俊明等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杰昇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劉元寧、許佶哲、陳姿文、林瓊玉 、林淑幼、陳筱玫、鍾東翰、王思詠、宋俊明及證人即被害 人謝學雯於警詢時證述相符,復有被告之上開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大雅分行102年12月27日102雅扣字第000191號函附帳戶 開戶申請資料及交易明細、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3 年1月9日三信銀業字第00000000號函附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 及交易明細、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2月27日儲字第 0000000 000號函附之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告訴 人劉元寧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玉山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被害人謝學雯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表、告訴人陳姿文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轉帳交易明細 影本、告訴人林瓊玉提出之合作金庫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 陳筱玫提出之郵政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告訴人鍾東 翰提出之兆豐商業銀行轉帳交易明細、告訴人王思詠提出之 臺北富邦銀行帳戶存摺交易明細影本、告訴人宋俊明提出之 中國信託轉帳交易明細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經修正, 並經總統於103年6月18日公布,於同年月20日生效,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較不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 之刑法第339條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修 正前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幫助行為 ,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 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係幫助他人犯罪,請依刑法第30 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查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 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 其於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並 先加後減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檢 察 官 謝志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淑娟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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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方式│ 匯款金額 │
│ │ │ │ │、地點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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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劉元寧│於102年12月6日16時│102年12月6日18│以ATM轉 │6999元 │
│ │(提出│55分許,由詐騙集團│時51分 │帳方式、│ │
│ │告訴)│成員佯稱為歐克網站│ │新北市新│ │
│ │ │客服人員,對劉元寧│ │店區寶中│ │
│ │ │誆稱其購買雨衣時因│ │路94-2號│ │
│ │ │會計誤刷信用卡為12│ │1樓寶橋 │ │
│ │ │期分期付款云云,旋│ │郵局 │ │
│ │ │有另一自稱富邦銀行│ │ │ │
│ │ │「楊專員」之詐騙集│ │ │ │
│ │ │團成員,要求劉元寧│ │ │ │
│ │ │依其指示由自動櫃員│ │ │ │
│ │ │機辦理更正,致劉元│ │ │ │
│ │ │寧不疑有他,因而陷│ │ │ │
│ │ │於錯誤,而匯入款項│ │ │ │
│ │ │至被告前揭臺灣中小│ │ │ │
│ │ │企業銀行大雅分行帳│ │ │ │
│ │ │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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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許佶哲│於102年12月7日18時│102年12月7日 │以ATM轉 │2萬9989元 │
│ │(提出│3分許,由詐騙集團 │19時8分許 │帳方式、│ │
│ │告訴)│成員佯稱為露天拍賣│ │新北市林│ │
│ │ │網站賣家,對許佶哲│ │口區東湖│ │
│ │ │誆稱其購買音樂光碟│ │一街5號 │ │
│ │ │誤設定12期分期付款│ │附近之便│ │
│ │ │云云,旋有另一自稱│ │利商店 │ │
│ │ │第一銀行「李先生」│ │ │ │
│ │ │之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 │
│ │ │許佶哲依其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前辦理更正│ │ │ │
│ │ │,致許佶哲不疑有他│ │ │ │
│ │ │,因而陷於錯誤,而│ │ │ │
│ │ │匯入款項至被告前揭│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 │ │ │
│ │ │雅分行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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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謝學雯│於102年12月6日17時│102年12月6日18│以ATM轉 │2萬9989元 │
│ │(未提│41分許,由詐騙集團│時許 │帳方式、│ │
│ │出告訴│成員佯稱為消費高手│ │臺中市西│ │
│ │) │之網路賣家,對謝學│ │區公益路│ │
│ │ │雯誆稱其因購物付款│ │193號郵 │ │
│ │ │時設定錯誤,誤將帳│ │局內 │ │
│ │ │戶設定為分期扣款云│ │ │ │
│ │ │云,旋有另一自稱郵│ │ │ │
│ │ │局人員之詐騙集團成│ │ │ │
│ │ │員要求謝學雯依其指│ │ │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前辦│ │ │ │
│ │ │理更正,致謝學雯不│ │ │ │
│ │ │疑有他而陷於錯誤,│ │ │ │
│ │ │而匯入款項至被告前│ │ │ │
│ │ │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大雅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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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陳姿文│於102年12月6日17時│102年12月6日 │以ATM轉 │2萬9987元 │
│ │(提出│許,由詐騙集團成員│17時8分許 │帳方式、│ │
│ │告訴)│佯稱為奇摩折扣及歐│ │臺中市西│ │
│ │ │克團購網賣家,對陳│ │屯區臺灣│ │
│ │ │姿文誆稱其購物付款│ │大道4段 │ │
│ │ │時刷錯條碼,誤將交│ │839號台 │ │
│ │ │易設定為分12期約定│ │灣中小企│ │
│ │ │轉帳云云,旋有另一│ │業銀行 │ │
│ │ │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人│ │ │ │
│ │ │員之詐騙集團成員,│ │ │ │
│ │ │要求陳姿文依其指示│ │ │ │
│ │ │至自動櫃員機前辦理│ │ │ │
│ │ │更正,致陳姿文不疑│ │ │ │
│ │ │有他,因而陷於錯誤│ │ │ │
│ │ │,而匯入款項至被告│ │ │ │
│ │ │前揭三信商業銀行西│ │ │ │
│ │ │屯分行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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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林瓊玉│於102年12月5日20時│102年12月17時 │以ATM轉 │12元、2萬 │
│ │(提出│43分許,由詐騙集團│30分許、同日40│帳方式,│9989元 │
│ │告訴)│成員佯稱為民視消費│分許 │在宜蘭縣│ │
│ │ │高手帳務核對人員,│ │陽明大學│ │
│ │ │對林瓊玉誆稱因其之│ │附設醫院│ │
│ │ │前在民視消費高手購│ │合作金庫│ │
│ │ │物付款設定錯誤,誤│ │自動櫃員│ │
│ │ │將帳戶設定為分期扣│ │機。 │ │
│ │ │款云云,旋有另一自│ │ │ │
│ │ │稱中國信託客服人員│ │ │ │
│ │ │之詐騙集團成員要求│ │ │ │
│ │ │林瓊玉依其指示至自│ │ │ │
│ │ │動櫃員機前辦理更正│ │ │ │
│ │ │,致林瓊玉不疑有他│ │ │ │
│ │ │而陷於錯誤,而匯入│ │ │ │
│ │ │2筆款項至被告前揭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大│ │ │ │
│ │ │雅分行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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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林淑幼│於102年12月6日19時│102年12月6日19│以ATM轉 │2萬9941元 │
│ │(提出│許,由詐騙集團成員│時後某時 │帳方、臺│、1萬123元│
│ │告訴)│佯稱為渣打銀行客服│ │北市。 │ │
│ │ │人員,對林淑幼誆稱│ │ │ │
│ │ │其在露天拍賣網站購│ │ │ │
│ │ │物時付款設定錯誤,│ │ │ │
│ │ │誤將帳戶設定為分期│ │ │ │
│ │ │扣款云云,要求林淑│ │ │ │
│ │ │幼依其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前辦理更正,致│ │ │ │
│ │ │林淑幼不疑有他而陷│ │ │ │
│ │ │於錯誤,而匯入2筆 │ │ │ │
│ │ │款項至被告前揭郵局│ │ │ │
│ │ │帳戶內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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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陳筱玫│於102年12月6日17時│102年12月6日17│以ATM轉 │2萬9986元 │
│ │(提出│46分許,由詐騙集團│時後之某時 │帳方式,│ │
│ │告訴)│成員佯稱為PG美人購│ │桃園縣平│ │
│ │ │物網之客服人員,對│ │鎮市某郵│ │
│ │ │陳筱玫誆稱因送貨人│ │局 │ │
│ │ │員疏失導致消費單據│ │ │ │
│ │ │簽錯,誤設定分12期│ │ │ │
│ │ │期扣款云云,旋有另│ │ │ │
│ │ │一自稱郵局人員之詐│ │ │ │
│ │ │騙集團成員要求陳筱│ │ │ │
│ │ │玫依其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前辦理更正,致│ │ │ │
│ │ │陳筱玫不疑有他而陷│ │ │ │
│ │ │於錯誤,而匯入款項│ │ │ │
│ │ │至被告前揭郵局帳戶│ │ │ │
│ │ │內。(陳筱玫另因受│ │ │ │
│ │ │騙,購買MyCard點數│ │ │ │
│ │ │共10萬元,惟此部分│ │ │ │
│ │ │事實與被告前揭郵局│ │ │ │
│ │ │帳戶無涉)。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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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鍾東翰│於102年12月6日17時│102年12月6日 │以ATM轉 │9989元 │
│ │(提出│21分許,由詐騙集團│18時2分許 │帳方式,│ │
│ │告訴)│成員佯稱為露天拍賣│ │南投縣南│ │
│ │ │網站賣家,對鍾東翰│ │投市之兆│ │
│ │ │誆稱因其購物時付款│ │豐銀行。│ │
│ │ │設定錯誤,誤將帳戶│ │ │ │
│ │ │設定為分12期扣款云│ │ │ │
│ │ │云,旋有另一自稱兆│ │ │ │
│ │ │豐銀行客服人員之詐│ │ │ │
│ │ │騙集團成員要求鍾東│ │ │ │
│ │ │翰依其指示至自動櫃│ │ │ │
│ │ │員機前辦理更正,致│ │ │ │
│ │ │鍾東翰不疑有他而陷│ │ │ │
│ │ │於錯誤,而匯入款項│ │ │ │
│ │ │至被告前揭三信商業│ │ │ │
│ │ │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內│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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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王思詠│於102年12月6日17時│102年12月6日18│以ATM轉 │2萬9989元 │
│ │(提出│30分許,由詐騙集團│時8分許 │帳方式,│ │
│ │告訴)│成員佯稱為歐克團購│ │臺北市松│ │
│ │ │員工,對王思詠誆稱│ │山區文創│ │
│ │ │其購物時付款輸錯成│ │園區旁富│ │
│ │ │12項商品云云,旋有│ │邦銀行 │ │
│ │ │另一自稱富邦銀行行│ │ │ │
│ │ │員之詐騙集團成員要│ │ │ │
│ │ │求王思詠依其指示至│ │ │ │
│ │ │自動櫃員機前辦理更│ │ │ │
│ │ │正,致王思詠不疑有│ │ │ │
│ │ │他而陷於錯誤,而匯│ │ │ │
│ │ │入款項至被告前揭三│ │ │ │
│ │ │信銀行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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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宋俊明│於102年12月6日17時│102年12月6日17│以ATM轉 │9987元 │
│ │(提出│33分許,由詐騙集團│時33分許後某時│帳方式,│ │
│ │告訴)│成員佯稱為網路賣家│ │在新北市│ │
│ │ │,對宋俊明誆稱其購│ │新莊區民│ │
│ │ │物領取商品時填錯簽│ │安西路 │ │
│ │ │收單,將每月扣款云│ │390號之 │ │
│ │ │云,旋有另一自稱中│ │統一超商│ │
│ │ │國信託人員之詐騙集│ │自動櫃員│ │
│ │ │團成員要求宋俊明依│ │機 │ │
│ │ │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 │ │ │
│ │ │前辦理更正,致宋俊│ │ │ │
│ │ │明不疑有他而陷於錯│ │ │ │
│ │ │誤,而匯入款項至被│ │ │ │
│ │ │告前揭臺灣中小企業│ │ │ │
│ │ │銀行大雅分行帳戶內│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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