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倍儀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3
年度速偵字第74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倍儀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列「證號查詢汽車駕駛 人資料、車輛詳細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 料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核被告宋倍儀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 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 上之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政府不斷宣導酒後不得駕車並積極取締, 且大眾傳播媒體更屢屢報導酒後駕車造成無辜民眾死傷之 新聞,竟漠視自身安危,復罔顧公眾交通往來安全,於飲 用酒類後,仍駕駛車輛行駛於道路上,並釀致交通事故, 所為誠值非難,且被告前業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 經本院以92年度中交簡字第311 號判處拘役45日,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查,猶再犯本件,顯 然未能知所警惕;惟本件幸僅造成他人財產之損失,未導 致人員傷亡,兼衡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克 ,酒測值非低,及其犯後雖質疑酒測值過高,但仍坦承酒 駕犯行之態度、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勉持之 家庭經濟狀況(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以資懲儆。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二)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 42條第3 項。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 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速偵字第7443號
被 告 宋倍儀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倍儀自民國103 年11月28日22時起至同日22時40分許止, 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其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竟不顧大眾往 來之公共安全,於飲畢後隨即駕駛車牌號碼00─9990號自用 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23時許,行經臺中市西屯區市政路與 惠來路交岔路口處,與江柏緯所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5657 號自用小客車發生擦撞。經警據報前往處理,並於同日23時 3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84毫克,因而 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宋倍儀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江柏緯於警詢中證述情節相符,復有酒精測定 紀錄表、員警職務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 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現場照片9 張在卷可證。足見,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其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清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吳孟燕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