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中交簡字第46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竹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
度偵字第271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竹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之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 罪。爰審酌政府各相關機關業就酒醉駕車之危害性以媒體傳 播等方式一再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於該項誡命應得以輕 易知悉,竟無視政府再三宣導不得酒後駕車之禁令,仍於酒 後精神狀況不佳之狀況下,騎乘機車上路而於市區與他人車 輛擦撞而倒地受傷,經送醫救護而為警查獲,當場測得其呼 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經核被告之行為,已與 他人車輛發生擦撞事故,顯然其行為已對用路人之生命、身 體安全構成威脅,並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 ,前無「不能安全駕駛」前案紀錄,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 度(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慶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小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樂股 103年度偵字第27123號
被 告 吳竹陽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里區○○路000巷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竹陽自民國103年9月12日上午9時50許起,至同日上午11 時許止,在臺中市大里區甲堤九街之工地,飲用啤酒後,竟 仍於同日上午11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 車上路,前往大里區之檳榔攤購買檳榔並聊天,於同日下午 1時許,復騎乘上開機車上路,欲返回其住處。嗣於同日下 午1時50分許,行經臺中市大里區甲堤南路與立新二街交岔 路口時,不慎與黃文璽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 貨車發生擦撞,吳竹陽因而倒地受傷,送醫救護。嗣經警據 報前往處理,測得吳竹陽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5毫克。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竹陽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黃文璽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且有查獲員警 職務報告書、仁愛醫療財團法人大里仁愛醫院診斷證明書、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2份及現場照片17張附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賴早敏
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