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2000號
TCDM,102,訴,2000,201412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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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0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金生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謝明智 律師
      蘇靜怡 律師
      廖健智 律師(102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林佳怡 律師(102年10月17日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3169 、18530 、22293 、26010 、26773 號,102
年度偵字第2151、10813 、14910 、16491 、16821 、17063 、
17103 、17472 、18518 、18520 、18521 、18737 、18739 、
18742 、19181 、19362 、1974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佰萬元。
犯罪事實
一、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址設桃園縣楊梅鎮○○路000 號, 以下簡稱清淨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為廢棄物清除業、廢棄 物處理業、廢(污)水處理業、廢棄物資源回收業、水泥及 混凝土製品製造業等,於民國91年10月9 日取得桃園縣政府 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桃園縣環保局)核發之乙級事業廢棄 物處理機構許可,收受處理廢棄物包含有機性污泥(代碼: D-0901)、無機性污泥(代碼:D-0902)及污泥混合物(代 碼:D-0999),原核可處理量為每日170 公噸,原核可總處 理量每月5100公噸(起訴書誤載為4800公噸),而該公司之 乙級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所許可處理之方式,係與事業機 構簽約,收受事業機構產出之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及污 泥混合物後,依實際載運入廠之噸數,向事業機構收取污泥 處理費,再以旋轉式乾燥爐處理污泥,污泥經圓柱形臥式旋 轉式乾燥爐將污泥進行乾燥,使廢棄物移動及均勻攪拌,利 用熱氣與污泥均勻接觸,將污泥烘乾至35至45%左右,成為 產品即污泥乾燥料,再無償提供予下游廠商,作為水泥製品 、人工骨材及製磚原料等之原料摻配料,以此方式獲取合法 利益。惟清淨公司旋轉窯因使用年份增加而故障頻傳,無法 每日開機燃燒,縱使開機燃燒污泥,亦因旋轉窯燃燒效能降 低,已無能力處理足量污泥,遂於99年3 月30日以「考量機 械設備之維修及運轉上不確定之因素」為由,申請變更為每 月4800公噸,並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核准。而清淨公司



之負責人、受僱人即吳海禮、謝啟川、廖平容、陳光薰、張 福新、蔡金生徐漢龍莊錦文廖文瑄周政朝施哲文 均明知清淨公司應依廢棄物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 且向事業機構收受之有機性污泥、無機性污泥及污泥混合物 ,非經旋轉窯乾燥處理,不得將污泥外運出廠,惟吳海禮身 為清淨公司及品程公司(下稱品程公司,領有廢棄物清除執 照,實際辦公處所位在清淨公司辦公室)之實際負責人,竟 不願採取適當方法提升旋轉窯效能,僅為獲取鉅額不法利益 ,圖謀一己之利,罔顧國家、社會及民眾致力推動環境保護 之努力,與謝啟川、廖平容、陳光薰、張福新、蔡金生、徐 漢龍、莊錦文廖文瑄周政朝施哲文各基於非法處理廢 棄物之單一犯意聯絡,在新竹市○○路000 號設立辦公室, 掩飾其為實際負責人之地位,並在該辦公室內指示清淨公司 及品程公司各項業務,各為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 等犯行;謝啟川於101 年10月底前擔任品程公司負責人,受 吳海禮指示,於100 年間起,找來廖平容名義上擔任品程公 司經理,與廖平容共同分別為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等 犯行;陳光薰為清淨公司總經理,受吳海禮指示管理清淨公 司之內外事務,負責並指示蔡金生、張福新(清淨公司環保 專責人員)為犯罪事實一㈤所示犯行;徐漢龍(參與犯罪事 實一㈠、㈡、㈢、㈣、㈤等犯行)為清淨公司廠區組長,並 與莊錦文(參與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等犯行)、 施哲文(參與犯罪事實一㈤犯行)擔任清淨公司日班挖土機 司機,廖文瑄(參與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㈤等犯行 )及周政朝(參與犯罪事實一㈣、㈤等犯行)均擔任清淨公 司中班挖土機司機。而吳海禮、謝啟川、廖平容徐漢龍莊錦文廖文瑄周政朝各參與犯罪事實一㈠、㈡、㈢、㈣ 犯行之行為分擔,乃吳海禮、謝啟川為將未經處理之污泥出 貨,推由謝啟川找來廖平容擔任品程公司之經理,再指示廖 平容找尋形式上具有工廠登記證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公司; 廖平容接獲指示後,先後找到天城水泥企業社、贊祥工礦企 業社、冠林砂石行及劉國隆等污泥去向,並將公司相關資料 及報價交予謝啟川,謝啟川再將資料交予吳海禮,並告知污 泥出貨之報價,由吳海禮審核文件,如吳海禮認為廠商報價 過高,則告知謝啟川,謝啟川再告知廖平容,由廖平容再告 知廠商,反覆磋商價格,直至達成合意後,即由廖平容負責 與天城水泥企業社、贊祥工礦企業社、冠林砂石行及劉國隆 簽約,並實際執行出貨事宜;廖平容於附表一㈠、㈡、㈢、 ㈣所示時間,將未經處理之污泥出貨業務前,會先行將進廠 之曳引車數量及時間,告知清淨公司廠務組長徐漢龍(自10



0 年開始擔任廠務組長),徐漢龍依出廠時間,分別告知日 班挖土機司機莊錦文(自100 年後擔任日班挖土機司機)及 夜班(或稱中班)挖土機司機廖文瑄(自100 年6 月間起擔 任夜班挖土機司機)、周政朝(於101 年7 月15日進入清淨 公司後,即開始斷斷續續駕駛挖土機挖污泥入曳引車,於1 、2 月後正式擔任夜班挖土機司機);如徐漢龍不在廠區, 廖平容則依出貨時間,各將污泥出廠細節告知莊錦文、廖文 瑄,廖文瑄獲告知後,再將污泥出廠細節告知周政朝。徐漢 龍、莊錦文廖文瑄周政朝即在廠區等候曳引車到來,且 於曳引車抵達時開啟廠區大門,曳引車進入廠區後,日班部 分由徐漢龍莊錦文其中1 人在辦公室內進行過磅,另1 人 駕駛挖土機;夜班部分亦由廖文瑄周政朝其中1 人在辦公 室進行過磅,另1 人駕駛挖土機,自清淨公司污泥池內,將 未經處理之污泥挖上曳引車後車斗,惟為掩飾污泥外運出廠 之違法情事,清運方式有時自原料區將污泥挖入曳引車後車 斗約70%,再自堆放在成品區之乾燥料挖掘約30%,平鋪在 曳引車後車斗之污泥上;有時則將污泥及乾燥料混雜,放入 曳引車後車斗。曳引車裝滿未經處理之污泥後,於出廠前尚 應進行出廠之過磅程序,而負責過磅之人員會將手寫或電腦 列印之出貨單,其中1 聯由清淨公司保留,另1 聯交由曳引 車司機收執,曳引車司機取得出貨單後,即將未經處理之污 泥載運離開清淨公司廠區。清淨公司留存之出貨單,則由現 場人員收齊後,於翌日交付廖平容,或放在控制室抽屜內, 由廖平容於翌日至該處取出,並依請款程序進行請款。廖平 容於收齊磅單後,各於每月月中及月底,統計污泥出貨數量 及將請款明細交付謝啟川,再由謝啟川向吳海禮報告污泥出 貨之數量及應付款之金額,經吳海禮同意付款後,謝啟川即 分別向不知情之清淨公司會計林淑美及蔡一辰請款,並現金 交予廖平容,再由廖平容分別交予如犯罪事實一㈠、㈡、㈢ 、㈣所示之洪天城邱朝清、劉國隆等人。另吳海禮、陳光 薰、蔡金生、張福新、徐漢龍莊錦文廖文瑄施哲文周政朝均參與犯罪事實一㈤犯行,其等行為分擔乃吳海禮於 附表一㈤所示時間,將污泥出貨業務改交由總經理陳光薰負 責執行,陳光薰即指示蔡金生與原興貨運行之「阿達」簽約 ,約定以每公噸950 元價格,將未經處理之污泥交由原興貨 運行將污泥外運;而張福新為清淨公司環保專責人員,負責 管控進場污泥數量及污泥池剩餘容量,如污泥池達一定容量 後,無法再收受事業單位載運前來之污泥,為使清淨公司繼 續收受事業單位載運前來之污泥,賺取污泥處理費用,會在 吳海禮之新竹辦公室內向陳光薰報告,而陳光薰再將上情告



知吳海禮,經吳海禮同意後始執行污泥出貨事宜。蔡金生( 綽號「阿元」)於實際執行污泥出貨業務前,會先行撥打電 話聯絡黃金來,告知所需之曳引車數量及污泥出廠時間後, 如於日間出貨,直接將污泥出廠時間及曳引車數量告知清淨 公司廠務組長徐漢龍徐漢龍再告知日班挖土機司機莊錦文施哲文(自100 年12月始擔任日班挖土機司機),而施哲 文亦曾因夜班挖土機司機請假,於夜間代班進行污泥出廠事 宜;蔡金生於夜間出貨時,直接將污泥出廠時間及曳引車數 量告知夜班(或稱中班)挖土機司機廖文瑄周政朝。黃金 來有時會駕駛自小客車引領曳引車司機至清淨公司廠區,有 時由曳引車司機自行駕駛曳引車抵達清淨公司。蔡金生則在 廠區等候曳引車到來,為曳引車開啟廠區大門,待曳引車進 入廠區後,先為曳引車空車過磅,日班部分由徐漢龍、莊錦 文、施哲文駕駛挖土機,夜班部分由廖文瑄周政朝駕駛挖 土機,有時則由黃金來自行駕駛清淨公司之挖土機,自清淨 公司污泥池內,將未經處理之污泥挖上曳引車後車斗,惟為 掩飾污泥外運出廠之違法情事,先從原料區將污泥挖入曳引 車後車斗約70%,再自成品區挖掘約30%之乾燥料,平鋪在 曳引車後車斗之污泥上。蔡金生於曳引車裝載污泥完畢後, 再為曳引車過磅,並將出貨車號、事業單位、重量等資料輸 入過磅電腦後,列印出貨單;有時亦會以手寫記載污泥重量 之磅單2 張,1 張由清淨公司留存,另1 張交予曳引車司機 後,曳引車司機即將未經處理之污泥載運離開清淨公司。蔡 金生於污泥出貨之當天收集磅單或以手抄寫記載重量之單據 ,隔天交付給陳光薰,並告知陳光薰請款之金額,陳光薰並 未固定於每月月中或月底進行請款,而係有請款需求時,即 將請款金額告知不知情之會計蔡一辰,再由蔡一辰徵得吳海 禮同意後,由蔡一辰持取款條至新竹辦公室,持吳海禮保管 之清淨公司大、小章,自行蓋用在取款條上,並至金融機構 領取現金交予陳光薰,陳光薰再依實際出貨之數量,以每公 噸950 元代價之款項,將現金交予蔡金生,由蔡金生再交付 黃金來,完成污泥出貨之付款程序。吳海禮、謝啟川、廖平 容、陳光薰、張福新、蔡金生徐漢龍莊錦文廖文瑄周政朝施哲文等人即以前述非法方法,未依清淨公司乙級 事業廢棄物處理許可證所許可處理之方式,各於附表一㈠、 ㈡、㈢、㈣、㈤所示時間,將附表一㈠、㈡、㈢、㈣、㈤所 示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污泥,以下述㈠、㈡、㈢、㈣及㈤所 示方法,從事污泥廢棄物之處理,茲分述如下: ㈠天城水泥企業社方面:
廖平容受吳海禮、謝啟川指示,為執行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出貨業務,與天城水泥企業社實際負責 人洪天城(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第 934 、944 、94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在案,尚 未確定)約定以每公噸800 元價格,負責將清淨公司未經處 理之污泥外運出廠後,洪天城即推由天城水泥企業社登記負 責人廖豔琴(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 年度上訴字 第934 、944 、9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在案,尚 未確定)於100 年5 月間某日,以天城水泥企業社名義,出 面向不知情之林雨生簽訂彰化縣彰化市○○段000000○0000 00地號土地(使用類別為農牧用地、使用分區屬於特定農業 區,下稱快官土尾場;該2 筆土地係李金文李坤金共有, 且由李坤金以每年12萬元價格,將土地出租予林雨生,起訴 書誤載林雨生為土地所有權人)共5,129 平方公尺之租賃契 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0 年6 月1 日起至105 年5 月31日止 ,每年租金15萬元;又於100 年6 月22日,再以天城水泥企 業社名義,與不知情之陳傳裕(起訴書誤載林傳裕)簽訂臺 中市烏日區同安厝段338-5 、340-2 、341 、348-6 、348- 7 、348-8 、348-18、348-19地號土地(起訴書漏載348-19 地號土地,下稱烏日土尾場,其中348-19、348-8 、340- 2 、348-18、348-7 、338-5 等地號土地跟為陳泳男所有;34 8-6 地號土地為陳傳勇所有;341 地號土地為陳傳裕所有) 共7,714 平方公尺之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0 年7 月 1 日起至103 年6 月30日止,每月租金11萬元。洪天城、廖 豔琴覓妥可供堆置污泥廢棄物之土地後,旋於100 年5 月20 日,推由廖豔琴以天城水泥企業社(甲方)名義,與代表清 淨公司(乙方)之廖平容簽訂銷售合約書,約定「甲方指定 置放區地點:彰化縣○○路○○段地號:457-94、457-92號 」;再經邱朝清介紹,於100 年6 月1 日,由洪天城代表天 城水泥企業社(甲方),與代表元太交通公司(乙方)之朱 震賢簽訂運輸合約書,約定「二、作業說明:⒈茲由甲方指 定工廠裝料,委託乙方運送到甲方指定彰化快官石牌坑舊砂 石廠卸料之運輸事宜。…三、運輸單價:…⒉至桃園縣楊梅 鎮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工廠)裝載:淨重公噸運費新臺 幣350 元。」,邱朝清、朱震賢、張孝敏、蔣介宏、李崇榮 、江東泰、邱義勝、房俊圻、簡維君、林俊欽、房文業、徐 應燦、黃志傑、黃春明張飛鵬、胡志豪、李玉賢及綽號「 哈奇」之成年男子均知悉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廢棄 物之業務,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且均明



知前往清淨公司載運之物品,為未經處理之污泥,並非前揭 運輸合約書中約定之「培養土、建築材料(填充材料)」, 且使用用途亦非銷售合約書約定之「本產品適用於水泥相關 固化製品及磚、瓦、窯製程與人工粒料骨材之摻配料基材。 」,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單一犯意聯絡, 於邱朝清接獲廖平容來電告知前往清淨公司載運污泥之時間 及曳引車數量後,邱朝清即撥打電話予朱震賢或張孝敏,由 朱震賢或張孝敏自100 年6 月2 日起至9 月14日止,於附表 一㈠所示時間,各指派司機邱義勝(參與時間為100 年7 月 20日、21日、9 月14日)駕駛車號000-00號及951-ZT號營業 曳引車、司機江東泰(參與時間為100 年6 月11日至7 月21 日、9 月13日、14日)分別駕駛車號000-00號及765-ZT號營 業曳引車、司機房俊圻(參與時間為100 年6 月7 日至8 月 2 日、9 月9 日)分別駕駛車號000-00號及997-ZT號營業曳 引車、司機簡維君(參與時間為100 年7 月2 日至7 月22日 、9 月13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黃春明( 參與時間為100 年6 月7 日至7 月21日)駕駛車號000-00號 營業曳引車、司機徐應燦(參與時間為100 年7 月5 日至7 月9 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胡志豪(參與 時間為100 年6 月23日至7 月2 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 曳引車、司機黃志傑(參與時間為100 年7 月2 日至7 月28 日、9 月14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林俊欽 (參與時間為100 年6 月2 日至8 月2 日)駕駛車號000-00 號營業曳引車、司機房文業(參與時間為100 年6 月23日至 8 月2 日、9 月7 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 張飛鵬(參與時間為100 年6 月7 日至7 月22日)駕駛車號 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李玉賢(參與時間為100 年6 月 11日至7 月18日、9 月7 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 、司機李崇榮(參與時間為100 年6 月2 日至8 月2 日、9 月14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蔣介宏(參與 時間為100 年8 月2 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及綽 號「哈奇」之成年男子(參與時間為100 年9 月9 日)駕駛 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並利用不知情之劉名緯(即劉昌 明,此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於100 年6 月2 日駕駛車號 000-00號營業曳引車,進入清淨公司廠區內載運未經處理之 污泥出廠,各4 車、27車、12車、5 車、43車、5 車、3 車 、17車、24車、14車、35車、7 車、32車、2 車、1 車、1 車,總計232 車次,總重至少達6302.14 公噸(扣除附表一 ㈠編號231 號車次,該次載運重量不詳)之一般事業廢棄物 污泥,載運至快官土尾場及烏日土尾場傾倒堆置,非法從事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清除行為。而司機邱義勝等人將污泥 自清淨公司廠區外運時,需向清淨公司人員取得2 聯磅單或 簽單,並於外運至快官土尾場及烏日土尾場傾倒後,將1 聯 磅單或簽單交予在土尾場收單之洪天城,另1 聯於返回元太 公司後交予朱震賢;朱震賢每15日持磅單或簽單,以每公噸 350 元價格,向洪天城請款結算運費,洪天城再以每公噸80 0 元價格向廖平容請款,並按實際進場之車次,邱朝清每車 可取得200 元之代價。嗣經民眾檢舉,由彰化縣警察局彰化 分局快官派出所會同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下稱彰化縣環保局 )於100 年9 月15日23時10分許,至彰化快官土尾場查緝, 當場查獲邱義勝、黃志傑各駕駛車號000-00號、942-G5號營 業曳引車載運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污泥至現場傾倒,循線查 獲上情。
㈡冠林砂石行方面:
廖平容受吳海禮、謝啟川指示,為執行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出貨業務,與呂冠億接洽污泥出貨。呂 冠億知悉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處 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處理廢棄物之業務,未經 許可者,不得從事廢棄物處理業務,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 不得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明知清淨公司所欲交付之物品為 未經處理之污泥,並非銷售合約書中約定之「商品內容如 下:乾燥料基材。…產品用途:⒈本產品適用於水泥相關 固化製品及磚、瓦、窯製程與人工粒料骨材之摻配料基材。 」,亦非買賣合約書中約定之「乙方(清淨公司)應逐次提 交乾燥料予甲方(冠林砂石行)作為預拌混泥土、建材等摻 配料」,竟仍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處理及提供土 地堆置廢棄物之單一犯意,於100 年9 月15日,代表冠林砂 石行與清淨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書及買賣合約書,約定以每公 噸300 元代價,收受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 泥,再經邱朝清介紹,由元太交通公司以每公噸450 元代價 ,將未經處理之污泥傾倒在呂冠億提供之雲林縣斗六市○○ ○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斗南土尾場,該該 土地係呂冠億於99年12月1 日,以每年租金20萬元代價,向 不知情之蔡愛華承租雲林縣斗六市○○○段○○○○段0000 0 ○地號土地《門牌碼為雲林縣斗南鎮成功1 之20號,其中 202-3 地號土地為蔡愛華所有,另203 地號土地為楊秋英所 有》,並有簽訂租賃契約,約定租賃期間自99年12月1 日起 至100 年11月30日止)。又廖平容再經邱朝清介紹,與元太 公司朱震賢約定以每公噸450 元代價(呂冠億就非法清除廢



棄物罪部分,並未與邱朝清、朱震賢等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由元太公司負責派車至清淨公司載運未經處理之污 泥至斗南土尾場傾倒,而邱朝清、朱震賢、張孝敏、洪玉成 、江東泰、陳加修、邱義勝、房俊圻、簡維君、楊杰森、蔣 介宏及包勝源均知悉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 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廢棄物之 業務,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且均明知前 往清淨公司載運之物品,為未經處理之污泥,並非前揭銷售 合約書中約定之「乾燥料基材」或買賣合約書中約定之「乾 燥料」,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單一犯意聯 絡,於邱朝清接獲廖平容來電告知前往清淨公司載運污泥之 時間及曳引車數量後,邱朝清即撥打電話予朱震賢或張孝敏 ,由朱震賢或張孝敏自100 年9 月23日起至11月30日止,於 附表一㈡所示時間,各指派司機包勝源(參與時間為100 年 10月8 日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 洪玉成(參與時間為100 年10月13日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 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江東泰(參與時間為100 年9 月 25日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陳加 修(參與時間為100 年9 月25日至11月29日)駕駛車號000- 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邱義勝(參與時間為100 年10月2 日 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房俊圻(參與 時間為100 年9 月23日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 曳引車、司機簡維君(參與時間為100 年10月28日至11月30 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楊杰森(參與時間 為100 年10月8 日至11月30日)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 車、司機蔣介宏(參與時間為100 年9 月23日至10月2 日) 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曳引車,進入清淨公司廠區內載運未 經處理之污泥出廠,各25車、24車、18車、27車、21車、28 車、15車、26車、3 車,共計187 車,總重達4951.31 公噸 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呂冠億提供之斗南土尾場傾倒 堆置,非法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清除行為。而呂冠億 除提供斗南土尾場堆置事業廢棄物污泥外,為使污泥固化, 於元太公司司機將污泥傾倒在斗南土尾場後,尚駕駛挖土機 將污泥攪拌黃土後堆置在現場,而非法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 污泥之中間處理行為。另元太交通公司司機洪玉成等人將污 泥自清淨公司廠區外運時,需向清淨公司人員取得2 聯磅單 或簽單,並於外運至斗南土尾場傾倒後,將其中1 聯磅單或 簽單交予在場收單之呂冠億,另1 聯則交予朱震賢;朱震賢 每15日持磅單或簽單,以污泥每公噸450 元價格,向邱朝請



款清結算運費,而邱朝清再持磅單或簽單向廖平容請款後, 廖平容將元太公司所可請領之運費,以匯款方式交付元太公 司,並按實際進場之車次,邱朝清每車可取得200 元之代價 ;另廖平容則將每公噸300 元之代價,將現金直接交付呂冠 億。
㈢贊祥工礦企業社方面:
邱朝清於前揭犯罪事實一㈠、㈡中,因與元太公司共同非法 從事廢棄物清除之行為,每車即可賺取200 元代價,認有利 可圖,萌生歹念,知悉如欲與清淨公司進行污泥出貨業務, 必需提出形式上具有公司執照及營利事業登記證等資料之公 司,且為與清淨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書,遂於100 年9 月9日 前某日,約定給付盈餘5%為代價,向贊祥工礦企業社負責人 李贊祥商借使用贊祥工礦企業社名義。李贊祥明知將公司執 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大、小章交付邱朝清邱朝清將 以該企業社名義與清淨公司簽約,並實施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犯行之行為,竟仍基於幫助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故意,於10 0 年9 月9 日,配合邱朝清要求,先向宜蘭縣政府申請營業 務變更登記,增列「水泥製造業」、「水泥及混凝土製品製 造業」等營業項目後,再將贊祥工礦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 證及公司大、小章交予邱朝清使用。而邱朝清取得贊祥工礦 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大、小章後,以贊祥工礦企 業社名義,與廖平容接洽污泥出貨事宜,且與蔣介宏均知悉 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 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廢棄物之業務,未經許可者, 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且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提供 土地堆置廢棄物,且明知清淨公司欲交付之物品為未經處理 之污泥,並非銷售合約書及運輸合約書中約定之「乾燥料基 材」,竟仍與蔣介宏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及 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之單一犯意聯絡,先於100 年11月1 日 ,以贊祥工礦企業社(甲方)名義,與代表清淨公司(乙方 )之廖平容簽訂銷售合約書,並約定「茲有乙方所產製之商 品,依雙方協議無償提供予甲方(起訴書誤載為贊祥工礦企 業社向清淨公司購買)供其作為水泥摻配副原料之調配基材 使用」,實際上則係每公噸730 元價格向廖平容收取堆置廢 棄物污泥之費用,再經蔣介宏介紹,以贊祥工礦企業社名義 ,於12月8 日與不知情之土地所有權人童畊南簽訂土地租賃 契約書,承租臺中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 稱梧棲民生段土尾場,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 號旁之空地,約定每坪租金為60元,面積共計3,220 平方公



尺,合為974.05坪,每月租金58,440元,租賃期間為100 年 12月9 日起至106 年12月8 日)後,旋於12月10日,由邱朝 清以每公噸380 元價格,委託元太交通公司指派司機至清淨 公司載運未經處理之污泥至梧棲民生段土尾場傾倒,並以贊 祥工礦企業社名義(甲方),與代表元太交通公司(乙方) 之朱震賢簽訂運輸合約書,約定:「一、承運貨品:乾燥料 基材。二、作業說明:茲由甲方指定工廠裝料,委託乙方運 送到甲方指定地點(臺中市○○區○○段000 ○000 地號) 卸料之運輸事宜。…三、運輸單價:…⒉至桃園縣楊梅鎮清 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工廠)裝載:淨重公噸運費新臺幣38 0 元。」,而朱震賢、張孝敏、李崇榮、洪玉成、江東泰、 邱義勝、房俊圻、簡維君、楊杰森、巫易峰及林文杰均知悉 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 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 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除廢棄物之業務,未經許可者, 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且均明知前往清淨公司載運之物 品,為未經處理之污泥,並非前揭銷售合約書及運輸合約書 中約定之「乾燥料基材」,竟加入邱朝清蔣介宏基於違反 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單一犯意聯絡(惟未加入邱朝 清、蔣介宏關於未經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之犯意聯 絡及行為分擔),於邱朝清接獲廖平容來電告知前往清淨公 司載運污泥之時間及曳引車數量後,邱朝清即撥打電話予朱 震賢或張孝敏,由朱震賢或張孝敏自100 年12月11日起至12 月18日止,於附表一㈢所示時間,各指派司機李崇榮(參與 時間為100 年12月11日至13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 曳引車、司機包勝源(參與時間為100 年12月11日至18日) 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洪玉成(參與時間 為100 年12月1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 機江東泰(參與時間為100 年12月11日至12月16日)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邱義勝(參與時間為100 年12月11日至12月1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 、司機房俊圻(參與時間為100 年100 年12月11日)駕駛車 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簡維君(參與時間為100 年12月11日至12月1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 、司機楊杰森(參與時間為100 年12月11日至12月18日)駕 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司機巫易峰(參與時間為 100 年12月11日至18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 、司機林文杰(參與時間100 年12月11日至12月17日,另行 審結)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曳引車,進入清淨公司廠 區內載運未經處理之污泥出廠,各2 車、5 車、1 車、4 車



、4 車、3 車、3 車、3 車、3 車,共計32車,將總重達85 2.28公噸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邱朝清蔣介宏提供 之梧棲民生段土尾場傾倒堆置,非法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 泥之清除行為。而元太交通公司曳引車司機李崇榮等人將污 泥自清淨公司廠區外運時,需向清淨公司人員取得2 聯磅單 或簽單,並於外運至梧棲民生段土尾場後,將其中1 聯磅單 或簽單交予在場收單之邱朝清蔣介宏,另1 聯則於返回公 司時交予朱震賢;朱震賢每15日持磅單或簽單,以污泥每公 噸380 元價格,向邱朝清結算運費;而蔣介宏將其所收取之 磅單或簽單交予邱朝清邱朝清再持磅單或簽單,以每公噸 730 元價格,向廖平容請款後,廖平容即按每公噸730 元價 格,依污泥實際出廠數量,將約定款項給付予邱朝清。 ㈣廖平容受吳海禮、謝啟川指示,為執行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 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出貨業務,與劉國隆接洽污泥出貨事宜 。劉國隆(綽號「阿枝」)明知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者,應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 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從事清 除廢棄物之業務,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廢棄物清除業務, 竟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單一犯意聯絡,於 100 年11月間,與廖平容洽談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一般事業 廢棄物污泥出貨業務,約定以每公噸780 元或850 元價格( 起訴書誤認為780 元至850 元不等之價格),收受清淨公司 未經處理之污泥,並於接獲廖平容來電告知前往清淨公司載 運污泥之時間及曳引車數量後,再分別撥打電話予正原貨運 行負責人林政源、萬宏實業社調度班長范璽聯,由林政源、 范璽聯分別調度正原貨運行、萬宏實業社司機各駕駛營業曳 引車,於下列時、地,將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污泥載運出廠 :
林政源、鍾明雄何誠明、巫忠義、馬進利、黃保夫、林昱 仁、鍾明亮、陳堂鴻、張仁愉及曾濬煥均明知從事廢棄物清 除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許可文件後,始 得受託從事清除廢棄物之業務,未經許可者,不得從事廢棄 物清除業務,且均知悉前往清淨公司係為載運未經處理之污 泥,竟仍與劉國隆基於違反上開規定而從事廢棄物清除之單 一犯意聯絡,推由林政源與劉國隆電話聯繫前往清淨公司載 運污泥之時間及曳引車數量,於下列①至⑰所示時間,指派 如下述①至⑰所示司機駕駛營業曳引車,進入清淨公司載運 未經處理之污泥出廠;又劉國隆除將出貨時間及數量告知林 政源外,尚於101 年8 月14日、15日、16日及21日(即下列



⑪、⑫、⑬所示時間),撥打電話予其高中同學黃保夫,告 知指定時間前往清淨公司後,黃保夫即駕駛車號00-000號營 業曳引車,隨正原貨運行司機何誠明等人進入清淨公司廠區 內載運未經處理之污泥出廠。司機鍾明雄何誠明、巫忠義 、馬進利、黃保夫、林昱仁、鍾明亮、陳堂鴻、張仁愉及曾 濬煥即各於附表一㈣所時間,將附表一㈣所示噸數之一般事 業廢棄物污泥,載運至附表一㈣所示土尾場傾倒堆置,非法 從事一般事業廢棄物污泥之清除行為。另就運費給付方面, 劉國隆於101 年4 月6 日前,指示不知情之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心」之成年男子,在清淨公司附近之萊爾富便利 商店外等候,待司機曾濬煥、鍾明亮、馬進利、何誠明及鍾 明雄駕駛曳引車載運污泥自清淨公司外運後,向司機曾濬煥 等人收取磅單,「小心」再依磅單上記載之噸數計算現金, 當場將現金交予司機曾濬煥等人,司機曾濬煥等人於傾倒污 泥完畢後,返回公司時將現金交予林政源,林政源再於每月 10日核發薪資予司機曾濬渙等人;嗣於101 年4 月6 日後, 司機何誠明等人傾倒污泥返回臺中市梧棲區正原貨運行時, 將磅單交付正原貨運行,由不知情之蔣杏茹(林政源之媳婦 )依磅單記載內容,紀錄「公司」、「送貨地」、「重量」 、「單價」、「金額」、「%」及「薪資」等事項,製作員 工薪資明細表,作為每月10日核發司機薪資之依據。林政源 於司機傾倒污泥完畢後,尚依磅單記載之重量,以電話與劉 國隆確認,劉國隆再以電話或簡訊,以每公噸780 元或850 元價格向廖平容請款;廖平容每半個月主動與劉國隆約在清 淨公司廠區外,將現金交付劉國隆,劉國隆再將附表一㈣甲 ①至⑰所示運費,以現金交付林政源,林政源則於每月10日 ,將附表一㈣甲①至⑰所示薪資,以現金交付陳堂鴻、林昱 仁、曾濬煥、張仁愉、鍾明亮、巫忠義何誠明、鍾明雄及 馬進利;另就黃保夫部分,均係由黃保夫直接將載運之污泥 重量告知劉國隆,劉國隆即將運費以現金方式,直接交付黃 保夫,併司機鍾明雄等人清除污泥至各該土尾場後,劉國隆 應向清淨公司廖平容所得收取之金額、應給付之土尾費及運 費等具體情形,分述如下:
①雲林縣褒忠鄉台61線247公里處土地:
曾濬煥於附表一㈣甲①所示時間,駕駛車號000-00號曳引車 載運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污泥,至陳瑞明(綽號「小胖」) 提供之雲林縣褒忠鄉台61線247 公里處土地傾倒,並於傾倒 完畢後,將磅單交予林政源,再由林政源按載運噸數,向劉 國隆收取每公噸420 元之運費,曾濬煥取得附表一㈣甲①所 示薪資;劉國隆每公噸向廖平容收取780 元,扣除應給付予



林政源每公噸420 元之運費及陳瑞明每公噸330 元之土尾費 後,每公噸可取得30元。
②彰化縣台17線49公里處漢寶海堤旁土地: 鍾明亮、曾濬煥、馬進利、何誠明及鍾明雄於附表一㈣甲② 所示時間,各駕駛車號000-00號、981-GJ號、297-ZE號、76 8-AJ號、520-H9號曳引車載運清淨公司未經處理之污泥,至 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豬肉昆」之成年男子提供之彰化縣 台17線49公里處漢寶海堤旁土地傾倒,並於傾倒完畢後,將 磅單交予林政源,再由林政源按載運噸數,向劉國隆收取每 公噸400 元之運費,鍾明亮、曾濬煥、馬進利、何誠明及鍾 明雄各取得如附表一㈣甲②所示薪資;劉國隆每公噸向廖平 容收取780 元,扣除應給付予林政源每公噸400 元之運費及 「豬肉昆」每公噸320 元土尾費後,劉國隆每公噸可取得60 元。
③彰化縣田中鎮高鐵工程某處工地:
鍾明雄、馬進利及何誠明於附表一㈣甲③所示時間,各駕駛 車號000-00號、297-ZE號及768-AJ號曳引車載運清淨公司未 經處理之污泥,至彰化縣田中鎮高鐵工程工地某處土地傾倒 ,並於傾倒完畢後,將磅單交予林政源,再由林政源按載運 噸數,向劉國隆分別收取每公噸400 元或450 元之運費,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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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菱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耐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立資源再利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晉廢棄物清除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淨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廷生石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眾祐聯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