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60號
102年度訴字第20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庭竹 (原名李湘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
度訴字第160 號之起訴案號:100 年度偵字第15517 、16415 、
17110 、17566 、18380 、18381 、18382 號,102 年度訴字第
2078號之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19634 、19635 、19636 、
1963 7、19638 、19639 、19640 、19641 號)及移送併辦(10
0 年度偵字第20125 、20126 、19559 、22186 、19547 、2748
0 、20816 號、101 年度偵字第5813、5814、19064 號),本院
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庭竹共同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連續犯(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偽造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共拾捌罪,各處如附表壹、三所示之刑。又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三款之偽造罪,共貳拾罪,各處如附表壹、四所示之刑。又連續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犯業務侵占罪,共壹佰貳拾罪,各處如附表貳、二所示之刑。連續犯業務侵占罪及犯如附表貳、二、㈡編號6 至11、㈣編號4 至15、編號1 至8 、編號1 、編號6 至21、編號1 、編號4 至8 、編號1 至5 所示之業務侵占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其餘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被訴如理由欄乙、壹部分,均無罪。
被訴如理由欄丙、壹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犯罪事實
壹、李庭竹(原名李湘玉)係址設臺中市○區○○○路000 號00 樓之0 「李湘玉事務所」之負責人,具有合法之記帳士資格 ,依法得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為依法受託代理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受曉鴻通訊行 、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鴻磊行企業社、吉 泓企業有限公司、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數碼通企業社、 俊蒼科技有限公司、展僑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行、黃金
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傑晃有限公司、陞典有限公司、高盛 環保生技企業社、敬傑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 奇碁有限公司、聯凱商行之委託從事代客記帳、申報稅務、 代繳稅款,為稅務代理人及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依法受託代 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竟為下列行為:
一、葉念華(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判刑確定)乃曉 鴻通訊行之主辦會計人員,負責開立統一發票給交易之營業 人,為從事會計業務之人;李庭竹、葉念華均明知曉鴻通訊 行與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共同基於 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 憑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5年2 月間,任由李庭竹不實填製 如附表壹、一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交給五蘊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 當方式,幫助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逃漏如附表壹、一所示 之營業稅額(新臺幣《下同》7,219 元),足生損害於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李庭竹意圖不法利益,基於偽造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幫助 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4年8 月至95年4 月間,利用 其處理姿韋食品有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鴻磊行企業社 、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報稅及記帳業務,而取得上開公司或 商號已預先蓋妥發票章之空白發票之機會,未經姿韋食品有 限公司、飲之論人文茶館、鴻磊行企業社、吉泓企業有限公 司之同意,連續偽造如附表壹、二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 票,交給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充作 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幫助五蘊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逃漏如附表壹、二所 示之營業稅額,共計50,036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三、徐文宏(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訴字第160 號判刑確定)出資 成立數碼通企業社(95年6 月12日設立時登記負責人為陳士 凱,於95年9 月26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王上豪),負責該商 號之執行業務、會計事務及統一發票之開立等業務,屬商業 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李庭竹、徐文宏均明知數碼通 企業社與俊蒼科技有限公司、展僑科技有限公司、銳達工程 行、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五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傑 晃有限公司、陞典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往來;李庭竹、 葉念華均明知曉鴻通訊行與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陞典 有限公司間並無實際交易往來,李庭竹各與徐文宏、葉念華 共同基於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及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 填製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自95年7 月至97年6 月,任由李
庭竹不實填製如附表壹、三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交 由如附表壹、三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或商號,各依加值型 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申報營業稅時 ,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式,幫 助如附表壹、三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壹、三所示之營業稅 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四、李庭竹基於偽造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自95年5 月(95年5 、6 月發票係於同年7 月中旬申 報)至98年10月間,利用其處理吉泓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陳月甚)、敬傑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徐東興)、鴻磊行企 業社(負責人黃鴻鵬)、協佑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許蔡素 宴)、奇碁有限公司(負責人房桂馨)之報稅及記帳業務, 而取得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敬傑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 社、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已預先蓋妥發票章之 空白發票之機會,擅自偽造附表壹、四所示無交易事實之統 一發票,交由如附表壹、四營業人名稱欄所示公司或商號, 各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以每2 個月為1 期申 報營業稅時,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 當方式,幫助如附表壹、四所示營業人逃漏如附表壹、四所 示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 確性。
貳、李庭竹因受下列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等客戶之委託辦理記 帳業務及代為申報繳納稅捐,而與客戶約定由李庭竹依據客 戶提供之憑證據實結算應繳納稅額,再向客戶收取應繳納之 營業稅款,並經客戶授權,代為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401 )」(即401 表),持向稅捐機關提出申報, 而代繳納營業稅。詎李庭竹為從事上開業務之人,竟覬覦客 戶所託其代繳之營業稅款,侵占據為己有,而為下列行為:一、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意圖不法利益而偽 造會計憑證及業務侵占等概括犯意,連續實施下列行為: ㈠明知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㈠所示之蒼健 電訊企業社(登記負責人陳慧珊、實際負責人徐文宏)、曉 鴻通訊行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5 月中旬起(94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 (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 依法受託代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 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 業稅款後,將其共同填製不實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曉鴻通訊 行(徐文宏、葉念華均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之進項
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立晟 防制工程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 有,而侵占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 、一、㈠「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 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立晟防制工程 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明知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㈡所示之蒼健 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江支仕 ,實際負責人徐文宏)、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 竟自94年9 月中旬起(94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 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 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巨洋保全股份有限 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 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 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徐文宏明知無 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 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 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 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 為己有,而侵占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 表貳、一、㈡「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 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巨洋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㈢明知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㈢所示之蒼健電訊 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曉鴻通訊 行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7 月中旬起(94年5 、6 月 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 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 託代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 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 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 司、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 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 統一發票,列為台典機械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台典機械有限公司所應 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台典機械有 限公司各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㈢「侵占金額欄」所 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 額),足生損害於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稽徵之正確性。
㈣明知台展工業社與如附表貳、一、㈣所示之旺角電訊國際有 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於95年5 月中旬(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台 展工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 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 填製之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 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台展工業社之 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 台展工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 侵占台展工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㈣「侵占金 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 =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展工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㈤明知台毓企業社與如附表貳、一、㈤所示之曉鴻通訊行、蒼 健電訊企業社、鴻磊行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並無 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11月中旬(94年9 、10月份之營業 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 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台毓 企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 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 製之曉鴻通訊行、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 (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 台毓企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藉以減低台毓企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 據為己有,而侵占台毓企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 、㈤「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 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毓企業社與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㈥明知研宏工業社與如附表貳、一、㈥所示之曉鴻通訊行、蒼 健電訊企業社、鴻磊行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並無 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3 月中旬(94年1 、2 月份之營業 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 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研宏 工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 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 製之曉鴻通訊行、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 (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 研宏工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藉以減低研宏工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 據為己有,而侵占研宏工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 、㈥「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 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研宏工業社與稅捐 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㈦明知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㈦所示之蒼健電 訊企業社、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 交易往來,竟自94年9 月中旬(94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 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 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翊曼莎企 業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 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 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 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協佑開發有限公 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翊曼莎企業有限公 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 減低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 據為己有,而侵占翊曼莎企業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 表貳、一、㈦「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 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翊曼莎企 業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㈧明知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與如附表貳、一、㈧所示之蒼健電 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 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 年5 月中旬(94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 )至95年5 月中旬止(95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 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處理會 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 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 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 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協佑開發 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 列為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 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所應繳交之 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畫峨眉化妝品專賣 店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㈧「侵占金額欄」所示之 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 ,足生損害於畫峨眉化妝品專賣店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
㈨明知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㈨所示之蒼健電
訊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 公司、景榮國際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9 月 中旬(94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4 年11月中旬止(94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 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 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 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 、曉鴻通訊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協佑開發有限公司 、吉泓企業有限公司、景榮國際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 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 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 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該 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 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 生損害於畫蛾眉美容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 之正確性。
㈩明知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與如附表貳、一、㈩所示之蒼健電訊 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點中玉實業 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 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5 月中旬(94年3 、4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 年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 受託代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 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 ,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 公司、曉鴻通訊行、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徐文宏、葉念華 及點中玉實業有限公司具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規定資格而年 籍不詳之成年人均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協佑開發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 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聖顏化粧品專賣店 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 低聖顏化粧品專賣店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 己有,而侵占聖顏化粧品專賣店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 一、㈩「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 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聖顏化粧品專賣 店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嘉馨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所示之蒼健電訊企業 社、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4年11月中旬( 94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 月
中旬止(94年11、12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 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嘉馨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 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 稅款後,將其不實填製之蒼健電訊企業社(徐文宏明知無交 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 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列為嘉馨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嘉馨有限公 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嘉馨 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侵占金額欄」 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 金額),足生損害於嘉馨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 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一、所示之蒼健電訊 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並無實際交易 往來,竟自94年7 月中旬(94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 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3 月中旬止(95年1 、2 月份之營業 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儼欣企業有限 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 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不實填製之蒼 健電訊企業社、旺角電訊國際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徐文 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之統一發票列為儼欣企業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 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儼欣企業有限公司所應 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儼欣企業有 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一、「侵占金額欄」所 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 額),足生損害於儼欣企業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稽徵之正確性。
二、基於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偽造會計憑證及業 務侵占等犯意,實施下列行為:
㈠明知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㈠所示之 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8年9 月中旬( 98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9年7 月 中旬止(99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 利用其依法受託代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 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 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 發票,列為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 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五蘊生物科技工程 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
占五蘊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 、㈠「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 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立晟防制工程有限 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㈡明知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㈡所示之數位 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 鴻磊行企業社、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並無實際交易往來 ,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 申報繳納)至98年7 月中旬止(98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 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立晟防制工程有限 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 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 之數位通訊行、神通電訊科技商行、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 訊行(洪聰敏、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人 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之統一發票,列為立晟防制工程有限 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 以減低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 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立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 詳如附表貳、二、㈡「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 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立 晟防制工程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
㈢明知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㈢所示之 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 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6年3 月中旬(96年1 、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8年11月中旬止( 98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 法受託代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 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 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 行(徐文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協佑開發 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進 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仁 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 據為己有,而侵占仁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 詳如附表貳、二、㈢「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 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仁 亨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
確性。
㈣明知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㈣所示之數碼 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 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9 月中旬(95年7 、8 月份之 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8年7 月中旬止(98年5 、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 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 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 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徐文宏、 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 一發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 票,列為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 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所 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巨洋保全 股份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㈣「侵占金額 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 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巨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㈤明知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㈤所示之數碼通企 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於95年9 月中旬(95年7 、8 月 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台典 機械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 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 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 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列為台典機械有限公司之 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 台典機械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 有,而侵占台典機械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 、㈤「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 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典機械有限公司 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㈥明知台展工業社與如附表貳、二、㈥所示之數位通訊行、數 碼通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1月中旬止 (98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 依法受託代台展工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 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 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洪聰敏、 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 一發票列為台展工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台展工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 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台展工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 附表貳、二、㈥「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 :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展工 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㈦明知台毓企業社與如附表貳、二、㈦所示之數位通訊行、數 碼通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5年11月中旬止 (95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 依法受託代台毓企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 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 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業社(洪聰敏、 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 一發票列為台毓企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台毓企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 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台毓企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 附表貳、二、㈦「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 :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台毓企 業社與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㈧明知尚星企業社與如附表貳、二、㈧所示之數碼通企業社、 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 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 納)至97年9 月中旬止(97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 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尚星企業社處理會計事務 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商號收取 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徐文 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 票及偽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 列為尚星企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藉以減低尚星企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 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尚星企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 、二、㈧「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 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尚星企業社與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㈨明知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㈨所示之 奇碁有限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 98年11月中旬(98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 納)至99年7 月中旬止(99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 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
,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偽造之奇碁有限 公司、吉泓企業有限公司之統一發票,列為長安物業管理顧 問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 額,藉以減低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 ,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 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 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 ,足生損害於長安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㈩明知研宏工業社與如附表貳、二、㈩所示之數位通訊行、數 碼通企業社、鴻磊行企業社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5年7 月中旬(95年5 、6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 95年11月中旬止(95年9 、10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 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研宏工業社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 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商號收取應繳納 之營業稅款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位通訊行、數碼通企 業社(洪聰敏、徐文宏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之統一發票, 列為研宏工業社之進項發票,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 項稅額,藉以減低研宏工業社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 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研宏工業社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 、二、㈩「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 金額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研宏工業社與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數碼 通企業社、鴻磊行企業社、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室、吉泓 企業有限公司、曉鴻通訊行、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奇碁有限 公司並無實際交易往來,竟自96年7 月中旬(96年5 、6 月 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9年3 月中旬止(99年 1 、2 月份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 託代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 月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 後,將其共同不實填製之數碼通企業社、曉鴻通訊行(徐文 宏、葉念華明知無交易而同意由李庭竹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之統一發票及偽造之鴻磊行企業社、人本空間藝術工程工作 室、吉泓企業有限公司、聖顏化粧品專賣店、奇碁有限公司 之統一發票,列為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現上衣飾國際有 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侵占 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
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營業 稅率5%=侵占金額),足生損害於現上衣飾國際有限公司與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
明知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與如附表貳、二、所示之吉 泓企業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並無實 際交易往來,竟自98年9 月中旬(98年7 、8 月份之營業稅 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至99年5 月中旬止(99年3 、4 月份 之營業稅於隔月中旬申報繳納),利用其依法受託代黃金甲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處理會計事務與為該公司每2 個月申報繳 納營業稅之機會,向該公司收取應繳納之營業稅款後,將偽 造之吉泓企業有限公司、奇碁有限公司、協佑開發有限公司 之統一發票,列為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進項發票,持 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藉以減低黃金甲環保科 技有限公司所應繳交之營業稅,再將其間差額據為己有,而 侵占黃金甲環保科技有限公司該期原應繳納詳如附表貳、二 、「侵占金額欄」所示之營業稅額(計算方式:發票金額 營業稅率5%=侵占金額,惟編號1 部分,李庭竹向黃金甲 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取之營業稅額為12,112元,而李庭竹於 98年9 月中旬向國稅局申報之營業稅額為0 元,故李庭竹就 編號1 部分侵占之金額應為12,112元),足生損害於黃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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