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陳宣誠
上列聲請人請求代位繼承登記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如本件相對人吳慶智之繼承人全體均已拋棄繼承,則相對人
吳慶智之遺產現為無人管理之狀態,是否對相對人吳慶智之
遺產選任遺產管理人?請具狀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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