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53號
PHDV,103,補,53,2014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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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郭姿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敏華等4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3,38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561元。
二、被告何敏華蕭紫綸蕭文瑞蕭文勝之最新戶籍謄本(須
  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德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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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