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56號
TYDA,103,簡,156,2014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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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56號
原   告 林廉詠
送達代收人 許榕麟
上列原告因廢棄物清理法事件,對於桃園縣平鎮市公所所為103
年7 月8 日平市清字第0000000000號處分書,提起訴願,經桃園
縣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103 年10月6 日府法訴字第0000000000
號訴願駁回,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查,原告於103 年12月4
日向本院具狀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
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
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婉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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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