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191號
TYDA,102,簡,191,201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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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91號
原   告 簡榮富
訴訟代理人 呂光武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李慶華
訴訟代理人 梁忠森
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102 年9 月30日台財
訴字第10213949660 號(案號:第00000000號)訴願決定,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本院聲請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條之一;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五月份第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財政部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610 號函釋,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 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第五 七二號解釋、第五九0號解釋,就此著有明文。又按行政法 院就其受理事件,對所適用之法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時,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前項情形,行政法院應以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定有明文 。本條規定於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參見同法第 二百三十七條之九條第一項準用第二百三十六條之規定。二、本院受理一0二年度簡字第一九一號贈與稅事件,依合理之 確信,認為與本案有重要關聯應適用之遺產與贈與稅法第五 條之一,及相關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五月份第二次庭長法 官聯席會議、財政部一00年五月六日台財稅字第10000076 610 號函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之 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準備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公布前,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三七一號、第五七二號及第五九 0號解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錢建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宗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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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