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陳逸誠即逸誠研磨材料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不慎遺失,前經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88 號公 示催告在案,此據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訛。申報權 利期間業於103 年11月17日(星期一)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范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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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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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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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凱奕科技股份有限公│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大│103 年5 月31日│32294元 │BW0000000 │ │
│ │司 │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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