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3年度,510號
TYDV,103,除,510,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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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邱昰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3 年12月18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6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69 號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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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5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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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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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呂志文桃園縣桃園市農會 │102年12月25日 │400,000元 │FA一一一0八七│ │
│ │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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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