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526號
TYDV,103,重訴,526,20141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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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6號
原   告 葉明焜
被   告 方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 7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3 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稽,其 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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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