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44號
TYDV,103,重訴,44,2014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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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
原   告 江維彩
      江苗秀即江桂秀
      江玉塘
      江珍英
      江珍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
被   告 連啟林
      連秀惠
      連麗惠
      連智惠
      連安
      連紫媞
      連林趾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
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下
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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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