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江維彩 江苗秀即江桂秀 江玉塘 江珍英 江珍霞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侯銘欽律師被 告 連啟林 連秀惠 連麗惠 連智惠 連安 連紫媞 連林趾玉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律師 陳瓊苓律師 張人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1 月5 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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