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信託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39號
TYDV,103,訴,839,20141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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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凱翔
      莊寶筑
      蔡劉惠英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廖昱翔(原名蔡丞恩)
法定代理人 廖郡玟(原名廖郡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8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5,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55,4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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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