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781號
TYDV,103,訴,781,20141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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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81號
上 訴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被 上訴人 呂榮茂
      呂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10月
30日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78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 年11月24日裁定限令其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3 日內 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12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1 件附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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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