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83號
TYDV,103,訴,2283,201412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83號
原   告 宋承晧
被   告 張道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2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啟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