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和解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219號
TYDV,103,訴,2219,201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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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19號
原   告 易道琴
被   告 蕭柏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 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一人同時不得有 兩住所,此亦為民法第20條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 係在屏東縣長治鄉○○村0 鄰○○0 巷00號,此有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卷內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 年度訴 字第1382號判決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 年9 月24日102 年 度屏小字第287 號和解筆錄亦載明本件被告之住所係在屏東 縣,縱被告現在本院轄區內服役,難認被告已廢止其屏東之 住所,而有設定住所於本院轄區之意思。依民事訴訟第1 條 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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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