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94號
原 告 洪青命
訴訟代理人 郭哲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中文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