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87號
原 告 蘇林藤
被 告 蘇美龍
蘇欣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裁判
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0,500元(前業經本院中壢簡易庭於103 年11月26日
函知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