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72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鄒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提出異議,原告之聲請乃視為起訴。被告之住所所在地雖 係於桃園縣,為本院轄區;惟依原告提出兩造所簽訂之約定 書第壹「一般約定約款」中第23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 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 103 年度司促字第26252 號卷第5 頁)。從而,本件支付命 令之聲請,依法雖應係向本院為之,惟已經被告提出異議視 為起訴,兩造復有合意管轄之約定,依首揭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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