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契約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169號
TYDV,103,訴,2169,201412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69號
原   告 曹毅
訴訟代理人 李培綜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芝玲間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本件起訴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6.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同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亦有規定。查本件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中並未詳 細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於法尚有未合, 且依上規定,此乃屬可補正之事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