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154號
原 告 劉傳景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春生等支付命令,惟
被告劉春生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聲請支付命令聲請狀
所載共計新台幣(下同)300 萬元(三筆欠款分別為100 萬元、
100 萬元、100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700元【計算式:
10,900×3=32,7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3萬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