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劉榮權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劉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之規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