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806號
TYDV,103,訴,1806,201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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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806號
原   告 劉榮權
訴訟代理人 劉孟錦律師
複代理人  黃宗哲律師
被   告 劉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之規定,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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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