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76號
原 告 黃瑞喜
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律師
陳榮慶
被 告 葉陳月香
陳清香
上列 一人
訴訟代理人 古景緻 住桃園縣大園鄉○○路000號
被 告 陳靜宜
陳咨錞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榮宇
被 告 陳念慈
訴訟代理人 陳咨錞
陳榮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查原告訴之聲明有二:
其一分割共有物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8,65
0 元【計算式:(系爭57地號土地面積189 平方公尺+系爭66地
號土地面積213 平方公尺+系爭112 地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
系爭120 地號土地面積19平方公尺)103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9
,400元原告應有部分1/2 +系爭13建號建物103 年度課稅現值
181,300 元原告應有部分1/2 =4,358,650 元】;另一拆屋還
地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211,600 元【計算式:(請求拆除範
圍即桃園縣楊梅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D 部分所示面積
60平方公尺+編號E 部分所示面積50平方公尺+編號G 部分所示
面積4 平方公尺=114 平方公尺)103 年度公告土地現值19,4
00元=2,211,600 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570,
250 元(計算式:4,358,650 元+2,211,600 元=6,570,25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6,14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3,867元,
尚應補繳22,27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