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代天殿靈雲宮
法定代理人 陳傳英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 告 林永昌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 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 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溫宗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