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 告 賴佩君
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鄧湘全律師
被 告 王俐文
張宥綺(原名張群招)即好幫手物業管理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嘉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24號減少價金等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3 年 7 月9 日裁定命在該給付價金等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見本院卷第160 頁)。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經裁判確定終結,業據本院調閱上開案 件歷審事件卷宗,並有歷審裁判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66- 179 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書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