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58號
原 告 孫志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國富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 72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