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96號
TYDV,103,聲,196,20141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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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余文彬會計師
相 對 人 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權宸
相 對 人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
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精研機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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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精研機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