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0449號
SLDV,106,司促,10449,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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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嬌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0449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嬌妹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29326 │     │8月0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張嬌妹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7074 │     │8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張嬌妹於民國92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
     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2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94年07月2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
     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
     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02日
     止累計78,794元正未給付,其中29,326元為本金;49,
     300 元為利息;168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張嬌妹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02日止累計91,
     872 元正未給付,其中27,074元為消費款;61,198元
     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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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