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4號
原 告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成
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律師
黃俊穎律師
被 告 林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岳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9,391 元,應繳裁判費
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3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