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3年度,528號
TYDV,103,家聲,528,2014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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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字第528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曾雅芬
      曾陳噴
      曾文森
      曾雅閔
關 係 人
即被繼承人 曾國臣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六0三號拋棄繼承事件民事卷宗內除拋棄繼承人曾雅芬曾陳噴曾文森曾雅閔之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以外之卷證資料。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祕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訟 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此規 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等規定於家事非 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關係人即被繼承人曾國臣之債 權人,被繼承人往生後,繼承人中有繼承人向鈞院聲明拋棄 繼承,並經本院以94年度繼字第603 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 人為利害關係人,為明瞭該拋棄繼承之情形,爰聲請閱覽卷 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關係人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其提出之板 信商業銀行消費性信用貸款合約書在卷可按,自係有利害關 係之人。茲被繼承人往生後,其繼承人中有繼承人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94年度繼字第603 號准予備查在 案,此亦有本院家事法庭98年5 月10日桃院永家日94年度繼 字第603 號函文附卷可稽,聲請人為了解相關情形,自有閱 卷之正當性存在。惟聲明拋棄繼承人曾雅芬曾陳噴、曾文 森、曾雅閔原提出之戶籍謄本以及於拋棄繼承呈報狀所記載 有關生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部分,均係供本院認 定渠等是否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之用,不但與債權債務 不生任何關係,且事涉其個人身分資料之隱私,茲為防止因



個人資料外流而可能造成其他損害,故本院認為該聲明拋棄 繼承權之繼承人曾雅芬曾陳噴曾文森曾雅閔之生日及 身分證統一編號部分不得給予閱覽。除此之外,本件聲請人 之聲請,衡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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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