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03年度,85號
TYDV,103,家救,85,2014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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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救字第85號
聲 請 人 羅煥達
代 理 人 吳金棟律師
相 對 人 尹曉璐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 103 年度家訴字第143 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 據代理人提出法扶律師委任狀1 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 尚非顯無理由,是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季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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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