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0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伯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044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伯輝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57370 │ │8月03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王伯輝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8月02日止累
計172,543 元正未給付,其中57,370元為消費款;
111,573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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