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0號聲 請 人 洪陳秀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洪贊生(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聲明人洪陳秀應於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用印鑑 證明章。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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