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130號
TYDV,103,司繼,130,2014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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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洪陳秀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洪贊生(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明人洪陳秀應於聲請狀及拋棄繼承權書上簽名與蓋用印鑑
  證明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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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