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724號聲 請 人 魏仕檳非訟代理人 鄭佳綺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政達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分別表明明確之票面金額及請求金額。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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